在张某与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法院判决:甲公司向张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年终绩效奖金、返还工资扣款、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等款项,共计38万。2022年6月30日,甲公司通过法院过付案款32万元,并为张某代缴了个人所得税6万元。张某于2022年7月1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甲公司支付其代缴个人所得税部分,2022年7月22日,法院冻结甲公司某银行账户。被执行人甲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账户内款项的冻结措施。
申请执行人张某称,发放的费用都是根据税后所得计算,张某无需再缴税,否则就是重复缴税,且甲公司在本案判决款项中无权利替张某缴纳税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甲公司是否应先予代扣代缴张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法官提醒:为预防此类纠纷,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工资、奖金等构成,是否含税。在执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可以向法院出示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以及剩余款项已支付至劳动者账户的转账凭证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已全部履行判决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第一款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撰稿丨李晨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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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官说法丨法院判决向员工支付款项,用人单位是否应先予代扣代缴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