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和费率表--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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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
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无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
的借款人和银行。
第三条凡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银行订立
贷款合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
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可作
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
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规定期间内的还
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
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
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
息、复利)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
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
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01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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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个人贷款合同;
(二)个人贷款合同无效。
第七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导致的损
失、费用和责任;
(二)除贷款本金、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以外
的任何费用;
(三)按本保险单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
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金与按贷款合
同生效日确定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
之和。该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
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
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而确定,但
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具体起始日和终止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如
果借款人提前还清贷款,则保险期间至实际还款日结束。
保险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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