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1月银保监会下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寿险配套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后,10月22日,银保监会正式下发《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纵览全文,这一次人身险互联网规范细则,相对征求意见稿变动不大,给出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义之余,明晰保险机构经营人身险业务准入条件和经营条件。
最大差别是在销售长期业务条件方面,将之前偿付能力溢额50亿元放宽至30亿元。而对分支机构的放行方面,则是“符合有关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在全国范围内不设分支机构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打开了一定的空间。
但在长期业务方面,符合条件的公司不会太多。尤其是网红爆款公司中,多有不合格者。或许这在一定程度上或许会利好大型中介机构。
那么,一家人身险公司和中介机构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不设分支机构打开互联网保险的市场?
-Insurance Today-
75%寿险公司可经营互联网人身险,但可经营长期寿险者不足20家
在《通知》中,对经营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硬性指标划出四条准入线:
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
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
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
如果从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的准入门槛来看,大部分保险公司都被“放行”。
根据媒体公开报道的2020年人身险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显示:86家人身险公司中,27家为B级(较好),36家为C级(合格),10家为D级(较弱),13家为E级(差)。即不合格者23家,比例26.7%。
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
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30亿元;
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
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B级(良好)及以上。
相比《征求意见稿》,连续四个季度偿付能力溢额由超过50亿元放宽至了超过30亿元。但满足连续四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且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的要求者,也卡掉相当部分的中小险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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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都可以卖那些人身险产品:分红万能投连等新型产品不在列
这一次,《通知》划定互联网人身险产品范围:
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和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
这几乎包含了全部互联网人身险的主流产品,值得注意的有两点:
其一,相较于年初的征求意见稿,正式《通知》排除了十年期以上的定期寿险;
其二,上述产品中,并没有包含各公司的主流产品,属于新型产品的分红险,自然也不会包括万能险、投连险。
而不符合要求的互联网人身产品被禁止上线经营,也不能通过互联网公开展示产品投保链接,或是指向其投保链接。
同时,根据《通知》要求,互联网人身险产品必须包含,“互联网”字样,且销售渠道限于互联网销售。
而在附加费用率方面,对于保险期间一年及以下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35%;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首年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25%。
值得关注还有,互联网人身险产品须在精算报告中明列中介费用率上限,不得使用“信息技术支持费”、“信息技术服务费”等变相突破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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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互联网保险需要哪些能力:四大运营能力叠加8大服务能力
《通知》规定,开展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及中介机构应具备相应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及服务能力。
在技术能力方面,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高效、稳定的业务系统。能够支持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专属管理,具有与业务需求相适应的并发处理能力,以及完善的网络安全防护手段和管理体系。
且保险公司应具有满足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开展所需要的财务系统,对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实行独立核算。
在运营能力方面,《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在在线投保、在线核保、在线承保及在线服务四个方面具备相应能力:
在线投保。支持在线向消费者展示全部投保资料,远程获取必要投保信息,能够实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在地确认、本人身份识别等基本功能。
在线核保。应尽快全面实现自动核保,鼓励保险公司应用科技手段改进核保质量,提升核保效率,进一步提高反欺诈能力和水平,探索差异化、智能化核保。
在线承保。支持在线确认投保意愿、完成保费收支,实现犹豫期退保等功能,并出具合法有效的电子保单。
在线服务。各销售平台均实现消费者咨询、查询、保全、退保、理赔、投诉等服务入口全面在线化,不断提升在线服务水平,确保在保单有效期内持续提供不低于同类在售业务线下服务标准的服务支持。
服务标准方面,《通知》则提出八大要求:
保险公司应保障每日无间断在线服务,消费者咨询或服务请求接通率不低于95%。
保险公司应为消费者自主购买、自助服务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人员可应消费者要求在线提供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咨询和服务,交流页面实时展示所属保险机构及客服工号。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人员不得主动营销,其薪资不得与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销售考核指标挂钩。
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尽快全面实现实时核保、实时承保,如需进行体检、生存调查等程序的,应于收到完整的投保资料1个工作日内通知投保人,并尽快完成承保。
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使用电子保单,载明委托中介机构信息(如有),应自承保后2个工作日内送达投保人。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应根据投保人要求及时提供纸质保单。
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向消费者持续提供在线保全服务,在线保全事项应在申请提交后2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告知处理进度。
保险公司接收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事故通知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给予理赔指导;在接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后,保险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在接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及完整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并于作出核定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如遇复杂情形,可将核定期限延展至30日。
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在线申请退保,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定并通知申请人;如遇复杂情形,可将核定期限延展至3个工作日。
互联网人身险业务应加强投诉管理,设立在线投诉渠道,接收到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与投诉人取得联系,提高办理效率,探索建立投诉回访机制。
对比《征求意见稿》,正式文件进一步加强对服务管理的要求,具体来看:
首先,消费者咨询或服务请求接通率由不低于90%改为不低于95%;
此外,在接收投诉后,正式文件要求保险公司于1日内核定并通知受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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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放行方面喜忧参半:或许利好大型中介机构
机构的放行,无疑是众多中小公司最寄予的一点,解决了他们期待已久的因机构布局不足无法与大公司同场竞技的问题,为之走向“小而美”“小而强”的差异化之路,提供了政策基础。
但部分险种,依旧需要开设分支机构: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医疗意外保险业务,除符合前述基本条件,还需在经营区域内设立省级分公司。
期间,最为大家熟知的百万医疗和惠民保产品皆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范畴。不过,《通知》也给没有设立机构的中小公司留了口子:或与其他已开设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合作经营,确保销售区域内具备线下服务能力。
这也意味着,保险中介机构除销售产品外,能够更大程度参与产品经营的其余环节。此举无疑是给了保险中介机构更多机会和发挥空间,同时解决中小型险企在经营区域内设立省级分公司困难而无法展业的问题。
那么,那些中介机构又可以参与经营互联网人身险业务?《通知》也给出了明确的要求:需要具备与保险公司相同的技术能力、在线运营能力及服务能力。
期间,对于销售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和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险产品的保险中介机构,《通知》提出三大条件:
具有三年以上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经验;
具有完备的销售管理、保单管理、客户服务系统,以及安全、高效、实时的办理线上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系统和资金清算流程;
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如此,我们可以发现对于大部分中小公司而言,能选择的路并不多:要么自建渠道与机构;要么与拥有全国网点的大型中介机构合作。
或者这也从另一个侧面道出了:部分头部互联网保险机构加速布局线下机构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