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遭受意外造成死亡和伤残,按保险金额给付相应身故和伤残比例保险金;1.赔偿依据:保险人按照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伤残保险金。2.伤残赔偿依据:保险人按照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残疾评定标准》中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项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3.特殊情况: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天的身体状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分为1-10级,且1-10级对应赔付比例由100%降低到10%,每级相差10%;4.特别说明:被保人身故前已给付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且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保险金为限。
被保险人以参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免赔额100元,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投保,并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接受治疗并结算的,或以及被保险人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投保的,则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100%予以赔偿;若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接受治疗并结算的,则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60%予以赔偿。被保险人医疗就诊医院仅限国家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因意外或疾病住院,除既往症和责任免除之外,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投保,并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接受治疗并结算的,或以及被保险人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投保的,则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100%予以赔偿;若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接受治疗并结算的,则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60%予以赔偿。被保险人医疗就诊医院仅限国家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被保险人突发疾病并自该疾病发病之时起的约定期间内因该疾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因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等待期(30天)满之日起被保险按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校园内因遭受动物侵袭,被动物咬伤,并因此在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注射狂犬疫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狂犬疫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的补偿后,对其余额按80%比例给付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校园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此在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接受美容缝合手术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的补偿及200元免赔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校园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牙齿缺失或缺损的,并因此在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进行创伤性牙齿修复诊疗,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牙齿修复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的补偿及200元免赔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如需延迟治疗的,根据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及牙齿的拍片报告单,定额给付1000元/颗,牙齿颗数为因保险期间内意外导致的牙齿缺损颗数,给付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走失后下落不明且经公安机关立案的,对于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为找寻被保险人而支出的费用,我们根据规定计算赔偿。(基础版每日赔偿津贴100元,高端版每日赔偿200元,免赔天数2天,赔偿金额以保额为限)。(一)自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起一年内,被保险人被寻回的,赔偿金额=(走失天数免赔天数)*每日赔偿津贴;走失天数自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至被保险人被寻回之日止。(二)自立案之日起,被保险人持续下落不明超过一年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一次性赔偿。保险人支付赔款后,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隐私保护声明
您提供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我们不会提供给任何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1.本产品承保年龄为6-25周岁,在合法成立的各类学校具有正式学籍并在学,身体健康的学生。
2. 同一被保险人仅能同时投保1份,多投无效。
3.意外伤害医疗、意外及疾病住院医疗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说明如下: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投保,并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接受治疗并结算的,则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100%予以赔偿;若被保险人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投保的,或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接受治疗并结算的,则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60%予以赔偿。
4.被保险人医疗就诊医院仅限国家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5.等待期及转续保政策:本产品中疾病身故.疾病住院医疗、重大疾病保险金,等待期为30天;若首年有学平险保单,保单内有疾病住院责任,可转续保到本产品并免等待期,理赔提供上一年保单,在等待期内出险可申请理赔 (不包含已经发生的延续到本年度的疾病住院及既往症)。
6. 被保险人需在投保时没有如下情况,否则将按既往症拒赔:曾经或正患有肿瘤(包括恶性肿瘤、脑部肿瘤,以及尚未确诊为良性或恶性之息肉、囊肿、结节和赘生物)、心脏病(心功能II级或II级以上)、冠心病(包括心绞痛.心肌梗死等类型)、白血病、高血压病、肝硬化、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重度或重度以上)、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精神病、神经病(含癫痫)、特定传染病(鼠疫、霍乱、病毒性肝炎、痢疾、艾滋病、梅毒、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炭疽、黑热病、疟疾、登革热、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甲型H1N1流感、MERS和埃博拉出血热)。
7、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走失后下落不明且经公安机关立案的,对于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为找寻被保险人而支出的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基础版每日赔偿津贴100元,高端版每日赔偿200元,免赔天数2天,赔偿金额以保额为限)。
8、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校园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牙齿缺失或缺损、或导致需接受美容缝合手术、或被动物咬伤且需注射狂犬疫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合理的牙齿修复费用、美容缝合手术费用、狂犬疫苗注射费用,保险人按约定给付保险金。其中齿科修复费用单次事故免赔200元,如需延迟治疗的,根据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及牙齿的拍片报告单,定额给付1000元/颗,牙齿颗数为因保险期间内意外导致的牙齿缺损颗数,给付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美容缝合手术费用单次事故免赔200元;狂犬疫苗注射费用按80%赔付。
2、本投保人已阅读本产品条款及投保须知的各项内容,特别就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进行详细阅读,对贵公司就保险合同的内容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同意投保,本人知晓所有保险责任均以本保险合同所载为准。
问:该产品是否有等待期?
答:意外类责任无等待期,疾病类责任有30天等待期。
问:该产品是否有免赔?
答:意外伤害医疗、意外及疾病住院医疗、狂犬疫苗费用、美容缝合费用、齿科费用五项责任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说明如下: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投保,并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接受治疗并结算的,或以及被保险人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投保的,则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100%予以赔偿;若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接受治疗并结算的,则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60%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