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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险的种类有哪些
工程保险的主要险种:
一、建筑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是各类建筑工程,即适用于各种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建筑工程,如房屋、道路、桥梁、港口、机场、水坝、道路、娱乐场所、管道以及各种市政工程项目等,均可以投保建筑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工程所有人,即建筑工程的最后所有者;
二是工程承包人,即负责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它又可以分为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
三是技术顾问,即由工程所有人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其他专业技术顾问等。
当存在多个被保险人时,一般由一方出面投保,并负责支付保险费,申报保险期间的风险变化情况,提出原始索赔等。
二、安装工程保险
安装工程保险的适用范围亦包括安装工程项目的所有人、承包人、分承包人、供货人、制造商等,即上述各方均可成为安装工程保险的投保人,但实际情形往往是一方投保,其他各方可以通过交叉责任条款获得相应的保险保障。
安装工程保险有如下特点:
1.以安装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其中亦可包括附属建筑 项目。
2.安装工程的风险分布具有明显的阶段性。
3.承保风险主要是人为风险,并显具技术色彩。
三、科技工程保险
1、海洋石油开发保险
海洋石油开发保险面向的是现代海洋石油工业,它承保从勘探到建成、生产整个开发过程中的风险,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的所有人或承包人均可投保该险种。
2、卫星保险
卫星保险是以卫星为保险标的的科技工程保险,它属于航天工程保险范畴,包括发射前保险、发射保险和寿命保险,主要业务是卫星发射保险,即保险人承保卫星发射阶段的各种风险。卫星保险的投保与承保手续与其他工程保险并无区别。
3、核电站保险
核电站保险以核电站及其责任风险为保险对象,是核能民用工业发展的必要风险保障措施,也是对其他各种保险均将核子风险除外不保的一种补充。
工程保险合同处理有流程原则。订立时,投保人如实告知,双方达成一致后书面签约。履行中,双方各负义务。变更解除需协商或符合法定事由。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解决。
工程保险合同丢失可补办,保险合同双方各持一份,投保人丢失可联系保险公司。补办需提出申请、提供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会补合同,与原合同有同等效力。也可从电子渠道获取,纠纷时缴费凭证等可作证据。
工程保险合同办理主体依情况而定。通常有三种情形:建设单位办理,如大型基建项目;施工单位办理,如小型建筑工程;双方合同约定共同办理,具体由谁办取决于合同约定与双方协商结果。
一旦法院依法作出裁决,该裁决对于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所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必须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若有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工程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以工程项目财产和人身伤亡风险为标的,投保人付费,保险人担责。它承保风险特殊、保障综合、被保险人广泛,常见类型有建筑和安装工程一切险,能为工程建设各方降损。
审查工程保险合同可从七方面着手,包括核查合同主体资格、明确保险标的范围、研读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审查保险金额与保费、确认保险期限、了解理赔条款、明确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保障双方权益,降低工程风险。
工程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类别,主要为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风险提供保障,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等。前者赔偿建筑项目建造损失,后者承保设备安装损失,因其标的符合特征而归入此类。
工程保险合同属于契约。契约是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工程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与保险人的保险权利义务,双方地位平等,受法律保护,不履行义务要担责。
工程保险合同办理主体依情况而定。通常有三种情形:建设单位办理,如大型基建项目;施工单位办理,如小型建筑工程;双方合同约定共同办理,具体由谁办取决于合同约定与双方协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