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象财税本专题共分四个章节,请依次查看:
第一章:企业用工方式的类型及利弊分析
第二章:社保入税背景及操作流程
第三章:社保入税后企业工资福利支出
第四章:社保入税后企业社会保险风险
四、社保入税后企业社会保险风险
一,社保的范围和内容:工资基数怎么定
1.养老保险费,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而建立的一种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单位和个人共同交
2.医疗保险费,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
单位和个人共同交
4.工伤保险费,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单位交
5.生育保险费,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单位交
工资基数:
1.缴费单位以单位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缴费个人以个人全部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2.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中,第一条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3.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务报酬总额(包括货币和实物工资):无论是否计入成本、是否列入计征奖金征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计算范围)。
4.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
一般情况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公式1社会保险基数=上限(个人月平均工资≥上限)2社会保险基数=职工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3社会保险基数=下限(个人月平均工资≤下限)
其中,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通常为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通常为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案例】假如17年小李的月工资由以下组成,基本工资2500,岗位工资500,加班工资1000,全勤奖励200,月奖金400;17年底发年终奖10800,那么小李18年的社保基数是多少呢?社保缴纳基数
=[(2500+500+1000+200+400)*12+10800]/12=5500
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合规设立和财税问题
企业年金,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计划或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目的是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
在实行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企业年金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实行的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又称为“企业退休金计划”或“职业养老金计划”,并且成为所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企业年金的个税政策:
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二、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将延期绩效进行投资可参考本条
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条款废止]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年金托管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受托人有责任协调相关管理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提供相关资料。
三、社保的账务处理和税务问题
1.工资的分配
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结转个人负担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903
贷:其他应付款-一个人七险一金部分903
3.计提社保单位负担部分
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社保 1792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1792
4.缴纳社保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1792
其他应付款-个人七险一金部分 903
贷:银行存款 2695
四、补交社保的账务处理和税务问题
1.计提时
借:业务及管理费-社保(单位部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单位部分)
2.交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单位部分)
借:其他应收(付)款--社保(个人部分)借:营业外支出--滞纳金支出贷:XX存款
问题:企业所得税扣除政策?
补缴社会保险及滞纳金计算方法:
各险种缴纳总数*滞纳天数*万分之五,天数是从次次月的第二天开始计算,4月份补缴1.2.3月份的社保
1月份的滞纳金天数从3月2日开始算起
2月份的滞纳金天数从4月2日算起,3月份则没有滞纳金
个人补交以前年度的“三险一金”,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吗?
(1)在缴费当期一次性扣除
不同于会计核算上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收付实现制原则在很多涉税事项的处理上得到确认与运用;补缴归属期为以前月份的“三险一金”,应在实际补缴当期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时一次性予以扣除。
(2)“向前”追溯还原至所属期扣除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回复:如企业为员工补交以前月份社保,应将补交的保险费在以前月份,按照规定的比例在工资薪金收入中扣除。个人所得税重新计算后,如有多缴税款,需提供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办理退税手续
(3)在缴费当期或“向前”追溯还原至所属期扣除大连地税
(4)从缴费当期起“往后”递延分摊扣除 广州地税 不超过12个月
五、社保入税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
在发改财金[2018]385号规定《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中第二条第3点明确:.在社会保险领域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将企业责任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之内
1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各地标准不一,存在差异。其判断标准是,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2.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六、社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
3.仅为部分员工缴纳的补充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只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强调:
一是必须满足为全体员工购买的两个补充才能扣除,仅给部分职工支付的就不能扣除;
二是必须实际支付,部分企业采取先计提后支付,应该在实际支付时税前扣除
三是扣除限额,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子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形成永久性差异。
4.补缴以前年度社保费5年内可以追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5.汇算清缴前仍未实际缴纳的社保费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6.个人缴纳的社保部分不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社保费用由个人自己承担的部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由企业承担的部分准许在税前扣除
提醒:若是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已计入工资薪金的,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7.公司为非本单位员工代缴的社保费不得税前扣除
非本单位员工的费用与公司的业务若不相关,与公司取得收入经营无关的费用不论如何入账,应该全部做纳税调增,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8.支付社保局的社保费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因此不可以税前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了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七、工资、个税与社保的筹划
1.提高福利降工资
公司聘用高管,计划支付年薪是120万,但经过咨询与高管达成协议,将年薪降低为80万,同时给高管提供一套现房和一辆车供使用。
此外,鉴于该公司员工以技术性员工居多、聘用合同期相对较长等特点,通过适当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同时为员工提供宿舍以及将缴纳的公积金、养老保险等金额适当提高,从而提高员工福利。
粗略计算,该公司高管因此起码少缴40%的个税,增加薪金收入能满足消费需求,但由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工资薪金带给个人的可支配收入就逐步减少。因此想办法降低名义收入,把个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必需的福利待遇,这样既满足了消费需求,又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2.灵活用工、降低成本(1)非全日制用工
这种用工模式和劳动关系不同,它也属于劳动关系,所以社保还是要缴纳的,但是可以只缴纳工伤,除此之外但是它还有明确的特点:
第一,双方可以随时终止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第三,不得约定试用期
(3)劳务派遣
第一,劳务派遣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三性限制第二,比例限制,人数不能超过10%;第三,连带责任
工伤,离职经济补偿金,虽然法律规定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但是实际上大多还是实际由用工单位承担 注意:
1.需要找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
2.确定具体派遣名单签订劳动合同,避免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3.尽量与派遣单位约定“任意退回"的派遣机制。
(4)外包
所谓外包是指公司将一部分业务发包给有资质的供应商来提供服务。
这个过程是以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为导向而不针对具体的个人,比如,客户公司想要一个班车接送服务,那么运输公司就需要提供一辆班车,并配备司机,以保证客户公司的员工上下班有班车可以使用。这与具体安排哪个司机并没有特别大的关系。
注意:
(1)寻找有相应资质的外包提供商(关键看经营范围)
(2)不对服务人员进行管理
(3)明确提供服务人员,以便被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八、社保疑难问题解答
问:退休返聘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答:对于这个问题,要区分一般与特殊两类情形
一般情形是,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此类人员再就业的,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与招用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而构成劳务关系,双方可签订劳务合同。
特殊情况是,对于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但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仍继续用工,且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个别地区的司法实践是按劳动关系处理。
问: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是否应并入社保缴费基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社保费基数的核定依据的是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问: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年终奖是否也应并入社保缴费基数啊?
答: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领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
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单位给职工发放的年终奖属于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所以应并入社保缴费基数计算社保费。
九、关于工伤保险的几个问题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单位给职工发放的年终奖属于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所以应并入社保缴费基数计算社保费。
工伤认定的四个关键点:
1,一个关系:工伤前题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3,无过错原则:劳动者是否有过错不影响工伤定性,但自杀或自残的不属于工伤;
4,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证明不是工伤
七类属于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14条):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上下班工伤认定的规则
二、该条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
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48小时外不赔付!
网络上曾出现一篇题为《未成年民工晚死1小时不算工亡逼人早死?》的网帖。该网帖称,湖南娄底籍17岁民工陈果,在东莞市石碣镇打工时重度中暑死亡。由于陈果在发病后第49小时去世,其家属时隔20天仍未能得到赔偿。
这是因为,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所以,陈果是发病后第49小时死的,不算工伤!
十、社保局划回的失业保险岗位津贴
(1)收到社保局划拨的稳岗补贴款时: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稳岗补贴(或其他收益-政府补助利得)
(2)发生社保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缴纳社会保险费贷:银行存款
(3)同时
借:递延收益-稳岗补贴
贷:其他收益-政府补助利得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