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消防救援支队全体干部、消防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文员、随队家属
1、参保人数约900人;团体投保,由支队统一采购和签订合同,支队本级及所属预算单位按照合同付款,最终金额以承保时甲方提供的盖章花名册为实际投保人数,再根据人均保费及以下规则核算支付的总费用;可中途减少和增加参保人员,退出和增加的名单及人员类别由支队本级及各单位盖章后自行提供给中标供应商。
2、中途减少参保人数,中标供应商按照每人已缴保费剩余有限保险月份进行退费,详见短期费率表。退出本系统人员退费时,应退至为其缴纳保费的单位。
3、新参保人员,甲方按保单期限剩余有限保险月份补缴相应的保险费,详见短期费率表。
4、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个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年费率的比例(%)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5、参保天数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6、付款方式:支队承担本级人员投保费用,各大队承担本单位人员投保费用
保险涵盖投保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受雇用期间参与各类应急救援、执勤训练、公差勤务、集体活动、上下班途中等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以及24小时意外死亡,全面保障各类风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对象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国家认定的雇主责任险范围;
(2)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暴力等意外伤害或下落不明等;
(3)在上下班途中,因意外造成的伤害;
(4)在灭火救援、抢险救灾和安保维稳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的伤害;
(6)已取得伤残证(伤残军人证、消防救援人员伤残证),在本单位工作期间,重新获评更高级的伤残等级的;
(7)因参加单位组织的文体等所有集体活动受到意外伤害的;
(8)职业病鉴定机构对职业病的鉴定结果;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0)24小时意外: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投保对象死亡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偿;
伤残程度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给付比例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1、24小时保险热线服务。本单位职工无论在全国任何地方,发生意外,出险报案和需要寻求帮助时,可拨打公司热线,贵公司应即时安排人员,或与有关部门联系,给予本公司职工救助和帮助。
2、限时快速理赔服务。凡责任明确、单证齐全有效的赔案,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给付。
4、深入单位,服务细化到位。投保后,在本单位通过召开保险说明会或将保险方案有关内容公示在本单位内部网站上等形式,让本单位客户了解理赔流程及有关规定,明确保险权益和义务
(一)消防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干部(含学员)方案:
1、每人人身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额:RMB4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2、意外住院每人每天补助RMB200元,最高赔偿限额:RMB36,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
3、每人意外住院赔偿限额:RMB:3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
4、每人疾病住院赔偿限额:RMB:3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
5、罹患合同指定的三十种重大疾病,赔偿额度:RMB1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拾万元整);
(二)内勤人员(含文员、随队家属)方案:
1、每人人身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额:RMB2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人员类别
投保险种
保险金额(万元)
投保人数(人)
人均保费(元)
总保费
(万元)
干部、消防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
意外身故、伤残
734
685
50.279
意外住院
3.6
意外医疗费用补偿
疾病住院费用补偿
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人数
文员、随队家属
166
280
4.648
合计
900
54.927
1、意外残疾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照伤残程度赔付保险金。
2、疾病住院费用,首次投保等待期为30天,续期投保无等待期;意外、疾病住院费用有医保免赔额为100元,给付比例90%、无医保医保免赔额为100元,给付比例80%。
3、重大疾病保险首次投保等等期为30天,续期投保无等待期。
4、意外住院日津贴:0天免赔,180天为限。
5、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该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6、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7、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续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九十日为限。其中,等待期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该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续保非保证续保。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8、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三十种:
一、恶性肿瘤;二、急性心肌梗塞;三、脑中风后遗症;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五、冠状动脉搭桥术;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七、多个肢体缺失;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九、良性脑肿瘤;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十二、深度昏迷;十三、双耳失聪;十四、双目失明;十五、瘫痪;十六、心脏瓣膜手术;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十八、严重脑损伤;十九、严重帕金森病;二十、严重Ⅲ度烧伤;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二十五、主动脉手术;二十六、脑动脉瘤开颅手术;二十七、严重多发性硬化症;二十八、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病;二十九、严重重症肌无力;三十、终末期肺病
偏离项证明材料描述:根据采购商品的报价要求及投标报价一览表的格式提供加盖公章的投标报价一览表。(备注:投标报价一览表中合计金额,须与供应商在投标客户端中填的投标总报价或与供应商投标客户端中生成的PDF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一览表一致,否则为无效响应。)
6、付款方式:支队承担本级人员投保费用,各大队承担本单位人员投保费用。
4、深入单位,服务细化到位。投保后,在本单位通过召开保险说明会或将保险方案有关内容公示在本单位内部网站上等形式,让本单位客户了解理赔流程及有关规定,明确保险权益和义务。
供应商在常德辖区范围内需具有服务网点
一、2023年人身意外险采购需求
(一)投保人名称
常德市消防救援支队
(二)被保险人名称
(三)保险费及保险期间:
(四)承保人数、承保方式及付款方式
(五)保障范围
(六)赔偿标准
(七)售后服务
二、意外伤害保险承保方案
(三)条款约定
一、恶性肿瘤二、急性心肌梗塞
三、脑中风后遗症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七、多个肢体缺失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九、良性脑肿瘤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十二、深度昏迷
十三、双耳失聪十四、双目失明
十五、瘫痪十六、心脏瓣膜手术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十八、严重脑损伤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二十、严重Ⅲ度烧伤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二十六、脑动脉瘤开颅手术
二十七、严重多发性硬化症二十八、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病
二十九、严重重症肌无力三十、终末期肺病
供应商总公司2021年度银保监会风险综合评级评价
综合偿付能力
供应商具有承办行政事业单位人身意外保险业务
供应商需配备服务组织机构
服务团队:提供人员须为供应商在职人员,提供供应商在近三个月(2022年7月-12月,任意连续三个月)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否则不计分。;1、供应商拟配备的服务组织机构满足采购需求的计2分,不满足的计0分。2、人员设置满足采购需求的计2分,不满足的计0分。(最高分4分;客观分)
服务网点配置:提供营业执照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否则不计分;供应商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在常德市辖区范围(仅限区、县及县级市级别包括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的五小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根据数量排名第一的15分,第二名10分,第三名7分。(最高分15分;客观分)
综合评级评价:提供中国银保监会风险综合评级信息系统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供应商总公司2021年度银保监会风险综合评级评价结果进行计分,评级为A得9分;B得5分;C得2分;其余的计0分。(最高分9分;客观分)
综合偿付能力:提供经审计的总公司偿付能力报表扫描件;2021年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200%得2分,200%-260%得6分,高于260%得10分(最高分10分;客观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