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看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之后,觉得保民们对此所保有的希望不要太大,因为新老标准或者说官标和司标之间本质差别并不是很大,尤其是相对一些有名望和声誉自律性较强的保险公司,这种差别就更是微乎其微。
原文: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关于恶性肿瘤的检验依据,规范中也确定了病理学依据作为确诊证据,这就是说,穿刺和涂片等细胞学依据依然不被作为证据进行理赔。
对于这一点,尤其是女性可能体会更深。例如宫颈原位癌和乳房原位癌、鳞状上皮原位癌等,还有共性的膀胱原位移行细胞癌、喉原位鳞形细胞癌等,都属于原位癌。这其中,尤其以宫颈原位癌的被检出率最高,因为连穿刺都不用做,只需要用棉签涂抹一下宫颈,然后在显微镜下观察细胞碎片就可以检出。所以此类癌症多在妇科例行体检中就被查出。而妇科范围内的这类癌症,在门诊实施激光手术就可以切除,不属于无限制生长浸润组织体的恶性肿瘤。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在中国真的不能买保险?!》中的那位二把刀的医生一直没有弄明白开胸手术和血管内成型手术的区别。
冠状动脉搭桥术之所以要开胸手术才能得到理赔,是因为开胸的手术风险远远比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腔镜手术这些在血管内完成的手术的风险要高很多。之所以开胸搭桥,是因为动脉堵塞的位置无法进行导管插入,必须依靠开胸手术打开胸腔和心包,找到堵塞的冠状动脉血管,然后绕过堵塞的血管,从旁路另辟蹊径。这时候心脏还在跳动,蹦达蹦达的,手术刀在心脏旁边晃动游离,够渗人的。而导管手术就简单多了,从某动脉处切一小口,插入导管,在监视器的引导下将支架或者球囊伸到堵塞处,松开抓勾即可。
关于这个标准,其实也间接说明了这样一个道理:在医疗技术日益发达的过程中,若干年前看似很危险的手术风险,在今天已经大大减轻。所以为儿童在0岁时就购买一辈子到80岁的重大疾病险实在不值得。因为重大疾病保险是约定病种的保险。四十年前约定的重大疾病,可能在四十年后医学已经能够简单的解决,而四十年后新定义的重大疾病,却不在约定病种的合同保障范围中,0岁儿童到80岁这漫长的80年期间,不知道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这的确是一种没有意义或者意义很小的投入。所以儿童的重大疾病保险最多上到25岁就终止合同,26岁再根据届时医学发展的情况另行投保,这才是较为理智的投保方式。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通过前面的解释,就会发现重大疾病其实可以概括为那些危机生命的高风险疾病。例如某韩国电视剧描写的换肝需要兄妹之间,骨髓移植最好也在亲人之间进行。而异体的排异反应会导致移植失败甚至导致生命危险,自然比亲体移植风险要高出很多。所以兄妹之间换器官,比如肾脏什么的,新规范是不理赔的。说实话,一些保险公司的条款还没有规定为一定要是异体移植。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不是永久性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自然就是可逆的,是可以治愈的,风险自然就是暂时的。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相信我不用在说开胸和不开胸的风险区别了。而我的亲姐姐和我至少三位女性朋友(据说女性瓣膜缺陷情况多过男性)是做的静脉导管球囊植入手术,伤口大约不到五公分。和开胸开心手术相比,风险自然低了很多。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个内,一个外(开胸或者开腹),前者除外,后者理赔,道理同上。规范中还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八、所有遗传或者先天性疾病均被除外。
请详细查看后面附缀的全文。
很多人没有想过这样一件事:人的一生其实最怕三件事情:死的太早(把贷款等债务负担留给家人孤儿寡母);活的太久(那需要你留下多少养老金呢?),病(残)的太久(因为重疾而没有工作和收入,还要无休止的花费治疗费)。在这三种状况面前,人们的经济能维持多久,这的确是需要深思的。
最后需要对三个误区进行补充。
首先,新规范出台后,马上就有医学专家就指出,希望重疾险也应该分级理赔。这有点类似意外险的残疾等级赔付,只是大家不要跟着乱起哄。保险公司的分级赔付,是以终止合同为前提的。例如意外险如果发生七级残废(大拇哥缺失一类的轻度残疾),只会按照投保额的10%进行理赔,合同终止。如果重大疾病险在原位癌阶段给予10%理赔金就终止合同,被保险人愿意吗?(宫颈癌的门诊手术费用也就两千元左右,可是一旦理赔后终止合同,假如今后又有发生主动脉手术的可能再怎么办呢?理赔后再投保会被各家保险公司拒保的,这是无疑的。)
其次,将重大疾病附加在养老险上,其实具有更大的弊端。因为这类附加险种往往是一旦发生重疾理赔,养老金的主险合同也将随之解除。还句话说,如果你投保10万的养老险,再附加投保10万的重疾,一旦发生重疾理赔,将只赔重疾险而不再有养老险给付了。如果在60岁领取养老金后不幸发生重疾(尤其是不会必然身故的重疾),你60岁拿到的10万养老金是用来养老还是用来治病呢?!
所以重大疾病应该专款专用,不要和养老金捆绑在一起,这就是为什么保险公司将重疾险捆绑在定期两全险上的道理,因为这种定期的期限一般都是在80岁左右返还。如果那时身体还健康,返还金可以用做高龄养老,但这笔钱绝对不可以在60岁前动用。
再其次,不要因为公务员有很好的医疗待遇就可以不看重重大疾病险,其实公务员依然需要投保重大疾病险。
而我的一个同事的父亲是北京某区公安局副局长,在治疗胃癌期间花费了8万余元,其父身故后只报销了不到四万。
我不知道大家是否知道所谓的百分之百报销,是不包含进口药和营养药的。
解放军某后勤部长和公安局的局长都是如此,我不知道公务员们是否还有比他们更好的待遇!如果说他们这种级别的革命老干部还有向单位申请使用个别进口药的权力,我就实在不知道只有依靠社保的人们,假如在今后患病后会有怎样的待遇。
人的身故,除了意外、自杀和失踪外,再就是疾病了,除此以外,你还见过第五种身故的方式吗?
保险,是任何一个人都犯不起的错误,当你不得不考虑投保时,你可能已经没有优势的年龄和投保所需要的身体条件了,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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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在重大疾病保险的宣传材料中,如果保障的疾病名称单独出现,应当采用以下主标题和副标题结合的形式。
4.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4.2急性心肌梗塞
4.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4.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4.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4.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4.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4.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4.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4.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4.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4.15瘫痪——永久完全
4.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4.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4.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4.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4.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4.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