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君审律所当事人(在校学生)通过学校集体投保方式,在ZGRMCC保险公司投保了"学龄保"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项目包含疾病住院医疗费用补偿4万元。2023年7月,当事人因"后天性足变形(跟足畸形,左)"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共计45,402.02元,其中个人自付部分为27,903.97元。当事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投保前已患既往症"为由拒绝赔付。君审律所当事人遂委托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马嘉鸿、肖园律师(咨询点头像)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分析
保险责任范围的认定:
保险公司主张:根据保险条款第2.3.1条第14款约定,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前所患既往症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代理律师抗辩:
(1)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既往症"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2)学校集体投保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公司难以进行个别健康审查
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
免责条款是否经过充分提示和说明
"既往症"定义的明确性和合理性
三、法院裁判要点
事实认定:
确认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法律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认定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参照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确定赔付比例和金额
判决结果:
保险公司应向君审律所当事人支付住院医疗保险金20,673.18元
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主要部分
四、案件启示
对保险公司的建议:
完善集体投保业务中的条款说明机制
规范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流程
建立合理的健康告知和核保标准
对投保人的建议:
妥善保存投保文件和医疗记录
遇保险纠纷时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法律实务启示:
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
集体投保业务中的特殊法律问题
专业律师在保险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五、结语
本案通过马嘉鸿、肖园律师(咨询点头像)的专业代理,成功维护了被保险学生的合法权益。法院的裁判既体现了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尊重,也彰显了对格式条款的严格审查标准。该案例对类似学生集体保险纠纷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