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陇金监罚决字〔2024〕1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武都区支公司
二、王博(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武都区支公司经理)
三、唐元中(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武都区支公司农险专员)
四、田瑞斌(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武都区支公司农险专员)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承保理赔资料不真实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武都区支公司罚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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