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论文通用12篇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银行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论文摘要】当今,金融国际化、全球化的趋势不断发展,资本的全球化自由流动趋势继续加强,金融业国际化的迅猛发展对世界经济、贸易和金融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积极作用。跨国银行作为金融全球化的中坚力量,越来越成为世界经济与市场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胡定核.英国金融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金融参考,2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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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自主创新,业务结构脆弱由于商业银行缺乏足够的自主创新能力,所以在投行业务的开展主要是以吸纳性、移植性为主,也就是通过模仿同行的产品来达到扩张规模的目的。造成投行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有限的产品种类满足不了客户多样化的投资需求;而且由于产品类型相似,无法树立起自主创新的意识[2]。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都依靠传统投行业务来获得收入,比如财务顾问、债务融资等;而一些新兴的业务比如资产证券化、并购重组、高端财务顾问等运用的银行不多。这种业务结构不够牢固,外部环境一旦出现变化,就会极大的影响到投行业务的收入规模。

二、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优势及必要性

(一)有利于提升客户服务水平

(二)有利于提高市场竞争力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只会越来越高,将会吸引更多的资本投入我国金融市场。所以,商业银行发展投行业务有利于提高市场竞争力。可以体现在这几个方面:发展多元化投资业务,增加收入渠道有利于降低风险。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提高客户服务质量,有利于增加业务量;商业银行通过为企业或者个人提供财务分析,能够掌握其财务情况通过为企业或个人提供财务分析等业务的投资银行,可以更好地了解其财务状况,为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定价和风险管理做出有效的判断。

三、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策略

(一)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方法有很多种,比如建立信用评估体制、健全组织架构、创新内部控制方法以及加强会计监控等,还可以通过规避操作风险来提高竞争力。分层次、分级别的设置风险控制部门,有效的规避和防范风险。严格的划分风险的种类,并有针对性的进行防范,对不同的风险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危机化解机制,尽可能的减少外来风险给商业银行业务造成的影响,增强其竞争力。

(二)拓展产品与业务创新

商业银行应该实现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的无缝对接,不但拓展两者之间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营销要结合客户多样化需求,为客户量身打造个性化的、多元化的投资银行业务产品,使客户能够享受到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要突破传统的存贷款观念,在为客户融资的基础上,通过提供项目融资、委托理财、投资咨询、资产管理、金融创新等投资银行业务,对客户实施多元化营销策略。

(三)加大金融创新力度

一、商业银行股票风险实证分析

(1)存在条件异方差

(2)风险与收益。对于银行股票而言,预期风险同收益率同向变化。

(3)消息面的影响。股票价格的波动具有杠杆效应,利空消息能比等量的利好消息产生更大的波动。因此从政策来讲,应努力避免政策面消息面造成的过度波动。

二、结束语

作者:尹迪沈伟志单位: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企业战略五要素分析法(简称:ECSRE)是康孚咨询在多年的战略咨询实践中,根据中国企业的特定情况,并吸取国际同行的先进经验,开发出了具有本土特色的战略五要素分析法。主要包括:企业的性质(Enterprise)、企业(家)个性(Characteristic)、企业的发展阶段(Stage)、企业的资源(Re-source)和外部环境(Enviroment)五个方面。

1企业的性质

是企业贷款准入的门槛,也是符合信贷政策合法取得贷款的前提。企业是什么性质的企业,组织架构,集团客户,采取何种授信方式等,即企业的性质分析和企业准入的标准。增加企业性质和准入标准的识别和分析,商业银行便可与实施的系列信贷政策和防范措施来控制信贷准入过程可能带来的风险,以消除和减少其对银行经营不利影响的行为。一是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变化来决定信贷准入,把国家的产业政策与区域政策结合起来,优化贷款的投向。二是以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结构调整为信贷准入的切入点,如经济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关键,商业银行应抓住契机。三是以支持扩大内需为信贷切入点,促进消费市场的启动,全面推出消费信贷也是商业银行的战略选择等。

2企业(家)个性

3生命周期是企业成长壮大的动态轨迹

4对企业的资源进行必要的分类探析

5企业发展的内、外部环境

二.ECSRE在信贷业务审计中应用路径

1查阅基础资料

2追踪资金流向

3外部咨询勘验

通过到税务、工商等部门查阅经销商会计报表,现场走访,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与企业员工座谈,查验抵押物和具体开发项目情况,了解经销商业务开展情况,掌握其是否具有担保能力等。必要时询问法院或有关执法部门或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了解情况,取得证据。

4网络信息搜集

借助人行查询系统、发票查询系统、工商登记查询等进行延伸审计。到房产或公证部门了解抵押物登记情况,是否抵押给第三人,查询评估公证真伪等。

5数据综合分析

公司客户是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最主要的客户,而信贷业务是我国现阶段商业银行的主业。因此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有效运行,对银行银行债权保护、信贷资产安全乃至中国整个金融安全都有不可或缺的意义。然而由于中国现行公司法律中制度设计存在的缺陷、粗疏和空白,使得银行在现存公司法律架构下,维护银行债权十分被动、无奈和尴尬,屡禁不止甚至可以说在某些地区还在愈演愈烈的企业逃废银行债权行为即是上述问题的一种典型反映。因此检讨我国现行公司公司法律制度,借鉴引进国外先进的公司立法,完善我国公司法债权人保护制度对于促进银行债权保护工作,保障银行信贷资产安全乃至中国整个金融安全,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外公司法债权人保护制度之考察

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始于公司设立之际,贯穿于公司营运之中,终于公司清算结束之时。

公司设立阶段的债权人保护是公司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首道屏障,即在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上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危及债权人利益的各种情形,并设计出相应的保障措施。从具体立法制度看,设立阶段的债权人保护主要通过公司注册资本额、股份认缴制度、股东出资方式与比例、发起人的责任等途径而实现。

公司营运阶段的债权人保护主要体现在公司法中的资本维持制度、资本不变制度、股份转让限制制度、董事责任制度、公司越权行为的处理原则、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以及债权人对公司经营的制约机制如债权人会议制度、公司重整制度、债务和解制度等具体制度中。

公司清算结束阶段的债权人保护是公司法中保护制度的最后一道屏障,它主要体现在公司因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等各种原因引起公司终止而导致清算程序时债权人享有的一系列特别权上,如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债权人的责任制度、公司破产时债权人有优先于股东获得清偿的权利、适用公司清算规则、抑制公司在即将解散或破产前非法处分公司财产的行为制度、对公司清算中的欺诈易追究责任制度等。

二我国现行公司法律制度对银行债权保护的缺陷

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我国现行《公司法》在民法债权原理的指导下,结合公司制度特点,已设立了若干制度,如:公司财产合理处分制度、公司重大事项公开制度等。上述制度在保护银行债权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就整体而言我国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方面仍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异化、绝对化为企业的逃废债行为提供了安全庇护。

有限责任是企业对外承担责任的一般原则,成为世界各国公司法的共同规则。但由于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中欠缺对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规制以及当代中国社会信用基础和信用理念的薄弱,使得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成为公司股东逃避法律监督的工具,甚至异化为一种法律难以追究股东责任的障碍,成为公司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获取法外利益的工具。

受立法缺陷的影响,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更是存在着将有限责任绝对化的倾向,即认为不管在何种情况下,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而不管股东的欺诈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多大的损害。甚至在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某个公司的股东利用另一个公司的名义隐匿资产、逃避债务的情况下,某些司法审判人员也不敢动用另一个公司的资产清偿原公司所欠的债务,给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也助长了债务人的逃废银行债权的气焰,损害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

2、关联交易规制的空白给银行的债权保护带来了被动和无奈。

近年来,随着我国大型企业集团的相继组建和国外跨国公司的大量涌人,关联公司带来的“公司问题”已日益突出。目前我国公司法等法律领域均没有对关联交易专门的、系统的规定,在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从属公司及其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关联交易及董事抵利益交易的规制等方面均是空白。在此情况下,我国目前的法人制度实际上是严格的股东有限责任,缺乏相应的制衡机制以规范控制企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从而使商业银行在面对关联企业客户通过关联交易侵害银行债权时,难以找到真正合法有效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实践中关联企业逃避银行债权的种种表现,恰恰就是利用了现行公司法律制度的弱点。如某市一大型企业集团下属十几家子公司,通过关联交易,企业的利润常常被转移到一家职工持股的、注册资本仅为100万元的一家子公司中,然后年年进行利润分配,债权银行对此束手无策,数千万贷款均成为不良贷款。

3、公司合并制度中片面追求公司合并的效率,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足。

我国现阶段,在公司合并的实践中银行债权保护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债权人利益得不到适当保护,侵犯债权人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在不少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对一些公司强制性进行合并、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时侵犯债权银行利益的现象更为突出。造成我国公司合并中债权人保护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的还是立法方面的原因,即公司法律制度对公司合并中的债权人保护程序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

4、未明确规定公司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使公司债权人在受到损害时缺乏保护自己利益的手段。

董事在执行职务时是否就其过错行为对公司债权人负责,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董事与公司债权人的关系可从两方面来分析:一方面,董事在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活动时,是否就其侵权行为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但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知公司董事的侵权行为就是公司的侵权行为,应由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而董事免责。另一方面,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是否就其致公司的损害而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也没有规定。因此,董事损害公司资财的行为,公司债权人是无能为力,不能加以干预的,这势必会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它们削弱、动摇了债权实现的基础。

5、债权人自治制度的缺陷及其对债权人的软约束,加大了债权保护和债权实现的成本。

我国立法确立了破产债权人自治制度,但立法存在较多缺陷,我国公司法未规定公司重整制度,不利于在公司财产状况恶化时,促进公司通过重整重新获得再生,进而避免因公司破产而使债权人遭受更大的损失。同时我国没有协调公司债权人的法律机制,以致使得公司财务状况一旦出现恶化时,各债权人纷纷从自身本位利益出发,采取不同的债权保护措施,对公司的资产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甚至对对公司进行法律制裁,加大了债权保护和债权实现的成本,同时使得个别有可能化解暂时财务危机重新获得发展的公司丧失时机,走向破产或清算,扩大了公司全体债权人的整体利益的损失范围。

6.对公司清算制度的规定不完备,使公司债权人在公司需要清算时无法保全债权。

虽然公司法规定了不同公司的不同清算主体,但对清算主体在未按有关规定履行清算义务对公司进行清算时应付何种责任,并未明确规定,以致现在公司被关闭或解散时,其法定清算人置之不理或相互推委,法院在处理时,也最多只是要求清算人对关闭、解散公司进行清算而已,使得银行在进行债权保全时追索无门,进行呆坏帐核销时又因债务公司并未消亡而存在政策障碍,左右为难。此外,清算组在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时,如果发现公司在设立以后有从事欺诈债权人的行为,而公司债权人或清算人可否对此采取某种措施,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

7、对于不同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不同的最注册资本额,使作为平等市场主体的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平等有效的保障。

我国公司法第23条根据不同的公司类别规定不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当然这种分类的立法本意在于强调不同经营性质的公司对最低资本额要求的差别性,体现区别对待,但其弊端也是明显的,首先在于这种分类本身并无多大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其次更在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越来越适应市场的需求而从事多种经营,很难再把生产与销售、批发与零售等截然分开,最后在于作为平等市场主体的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由于受行业注册资本额差别性的影响而无法得到平等有效的保障,从而减少了某些行业经营的风险,这势必造成行业差别的扩大,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8、公司越权行为绝对无效的原则,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

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而对公司债权人从事其登记的经营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处理原则未作明确规定,但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知这种行为是越权无效行为。根据这一原则,势必给公司债权人带来以下后果,其一是,公司如果超越其经营范围与公司债权人从事交易活动,其行为对交易双方均无约束力,任何一方都没有向对方承担履行越权契约责任的义务。因而即便公司明知自己越权而仍然与债权人缔结合同、从事交易,它也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它已根据越权契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该义务的履行没有给公司带来预期利益,公司还可以提起越权无效之诉,从而使公司债权人的合理期待权因公司拒绝履行越权契约而落空;其二是,如果公司债权人没有查阅公司章程或虽然查阅公司章程但未知公司越权,公司还可以以公司债权人有过错为由而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从而使公司债权人的交易安全权因公司越权无效抗辩权的行使而被剥夺,因此严重地影响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三完善我国公司债权人保护立法,保护银行债权的建议

由于我国公司法存在着上述不利于银行债权保护的诸多缺陷,在实践中损害银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屡屡发生,严重地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信贷资产安全。因此,积极地借鉴国外公司法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已是当务之急。

1、建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格否认(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是指法律原则上承认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各为不同的法律主体,各自仅以自身财产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债务不承担出资之外的额外责任;但当控制公司无度操纵从属公司,从而使从属公司实际上丧失独立法人资格时,法律可以揭开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之间“面纱”,把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视为同一法律主体,从而责令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我国应正视现实和立法中的问题,通过修改公司法的途径确立和完善法人格否认制度。不过,建立法人格否认制度,并不是无条件地否定从属公司的主体资格和抛弃股东有限责任,而是在维持股东有限责任和规制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2、建立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制度。

我国的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制度,应在建立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外国立法,建立以下制度:

(1)对于公司型关联企业,可借鉴德国公司法采取提高法定盈余公积金、限制移转利润的最高数额、对损失进行补偿及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措施等事前保护措施。

(2)借鉴美国“深石原则(Deep-rockDoctrine)”,确立非关联债权相对于关联债权的优先制度。即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且该无论债权有无别除权或优先权,在子公司支付不能或宣告破产时不得主张抵销,不能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参加分配,或者分配的顺序应次后于其它债权人。

3、完善公司重整制度、建立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

要完善公司重整立法,明确公司重整使用的对象、程序及重整机构等问题,促进公司财务状况出现危机或暂时恶化时进行重整,避免债权人因公司破产而遭受更大的损失。

应借鉴国外立法,建立公司债权人会议制度。规定在公司财务状况出现恶化或出现财务危机,或出现个别债权人对公司采取法律强制措施,公司全体债权人(包括公司债券持有人和公司普通债权人)的整体利益面临威胁时,由公司或公司债权人召集债权人会议,决定有关公司债债权人利益的一切事项,监督公司的重大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运用、重大项目管理等),防止公司股东及公司成员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有关债权人会议召开、决议执行的费用以及受托人、代表人、执行人的报酬由债务公司支付。

4、规定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义务的原则。

应确立公司侵权时,公司和董事应该共同地和连带地对公司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对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也应借鉴以英美过失侵权责任制度为要件。构成过失侵权,需符合四个条件:(1)董事在法律上有承担注意义务的情形,即法律对过失强加法律责任的情形;(2)董事粗心大意的行为,即董事未达到法律所确定的行为标准和范围;(3)预见到其粗心大意的行为将对原告造成损害,即此种注意义务应由董事对原告承担;(4)董事的粗心大意与原告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5、完善公司合并中的债权人保护制度。

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应基于“对债权提供适度保护,平衡债权人保护与公司利益、合并效益”,采用事前防范与事后补救相结合的方式,在此基础上对债权人利益保护范围、强化债权债务概括继承的原则,详细规定统一的涵盖一切企业合并的债权人保护程序;要明确公司未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未对债权人清偿或担保时进行合并的法律后果,对债权人平等对待;引入资产收购制度,并高度重视债权人保护,规定在合理确定资产价格的基础上,在被收购方获得的资产对价及剩余财产不足以满足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时,资产收购不得进行,以防止债务人非法转移资产、处分资产,使债务清偿落空,债权人利益受损。

6、强化公司清算主体的责任。

应在公司法中,明确清算人的义务,避免出现相互推委的现象,若清算人未履行法定清算义务,则应与债务公司对债权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外,还应借鉴英国公司法的清算中的欺诈易追究责任制度制度,规定如果清算组在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关系中发现不利于公司债权人保护的交易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责令有关人员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7、规定统一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额。

公司资本不仅是公司设立时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之一,是公司进行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而且也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最低财产担保,公司的责任能力和范围直接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大小,所以依法确定统一的公司最低资本额是公司成为平等的交易主体的前提,也更有利于公司债权人的保护。而且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统一的公司最低资本额,这也是公司法国际发展的趋势。为了适应公司法现代化、国际化的需要,我国公司法应当采用国际通行的立法方式,规定统一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额。

8、确立越权行为相对无效原则。

公司越权行为绝对无效原则已被相对无效原则所取代,成为公司法上的一大发展趋势,在现代公司法中,已很少有国家采取严格的越权行为无效的原则。为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应当摒弃不利于公司债权人的公司越权行为绝对无效原则,确立越权行为相对无效原则,即:第一、公司越权并非绝对无效,在越权双方对越权交易无争议时,法律不应主动加以干预,只有经过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以后,这种交易才为无效;第二、公司越权相对无效之抗辩只能由善意一方当事人,恶意一方当事人不得援引;第三、公司越权相对无效之抗辩只能为尚未依越权契约履行自己义务的一方援引,已依这种契约履行了自己义务的一方,不得援引。

9、合理设计债权人保护程序。

应借鉴韩国等国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程序的规定,在我国公司法中规定公司债权人保护程序,规定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时行使权利的途径、方式和方法、期限及其解决机构、解决方式等,使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

四现行公司法律制度环境下银行债权保护的建议

银行的信贷业务工作尤其是信贷资产保全工作是丝毫松懈不得的,决不能消极地寄希望于立法的完善乃至完美、浪费时日,而应立足现行公司法律制度,正视立法及信贷业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地发挥主观能动性,采取相应的措施,尤其是立足于采取事前防范措施,尽最大可能防范风险。

1、增强对关联企业融资的风险意识。

目前,我国的公司贷款客户背后常常存在一个或几个关联企业。虽然公司贷款客户与其关联企业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法律主体,但由于公司治理结构的重大缺陷及关联交易的普遍存在,实践中公司贷款客户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资金使用上常常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十分混乱,公司贷款客户的关联企业尤其是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贷款客户资金的现象十分普遍。因此在向公司客户尤其是存在关联公司的公司客户发放贷款时,要增强风险意识,不能孤立、片面看中企业集团中个别公司的经营状况而忽视整个企业集团的风险。。

2、切实做好对关联企业贷款的统一授信及贷款评审,包括关联企业体系中与我行没有融资关系的企业。

对关联企业的风险进行控制首先在于对企业集团进行统一授信,将公司与其所有关联企业作为一个主体来评审,避免其因资本或资产的虚增而导致的信用膨胀,从而降低企业集团的整体信用风险。统一授信时,不仅要考虑与银行有融资关系的企业,而且要将与银行没有融资关系的公司的关联企业纳入授信评审时的范围。因为企业集团通常会将所控制的所有企业纳入统一管理的范围,包括重大资金的运用、利润的分配,在此情况下,如果银行仅将与银行有融资关系的企业纳入评审范围,势必不能准确防范融资风险。

此外,需要指出,按现行统一授信制度,银行主要将有股权控制关系及有同一法人代表的关联企业纳入统一授信的范围。笔者认为,上述做法尚不足以防范关联企业产生的融资风险。根据实践,可以将纳入统一授信的企业范围予以合理扩大,建议参照国外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法理,将虽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但事实上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的企业纳入统一授信评审的范围,如存在资产混同、人格混同(人员、资金、财务没有隔离)以及其他存在不适当控制关系的企业。

3、重视贷前调查。

鉴于目前公司法律债权人保护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及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信用状况,贷前调查对于贷后管理以及可能进行的信贷资产保全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践表明,不少问题贷款的出现以及问题贷款的保全工作之所以被动或者收效甚微,与贷前调查工作的薄弱有很大关系。

基于上述分析,要充分重视贷前调查工作。就公司客户而言,贷前调查工作除在现在常规调查的基础上,要着重了解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规范(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是否与公司控股股东分开等);公司的业务运营模式、管理运作模式(尤其是财务管理模式);公司的重大资产状况及其产权归属;存在关联企业的,要尽量弄清楚所有关联企业间的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控制关系)、关联企业间的财务关系等。

目前银行在积极开拓民营中小企业贷款市场,但民营中小企业普遍存在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尤其是公司人员、资产、财务与控股股东常常不分,股东法律观念、信用观念淡薄等问题,因此对民营中小企业尤其注重对民营中小企业贷款的贷前调查,并根据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认真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范贷款风险。

4、关联企业贷款的要选择合适的借款主体。

由于关联企业背后常存在一个企业集团,而企业集团内部组织结构、法人治理结构不同,集团本部即母公司的性质也不同。银行应根据母公司的不同性质,确定借款主体。

通常情况下,可以选择从事核心业务或拥有获利水平较高的业务的企业作为借款主体,也可以选择控股公司作为借款主体,追索借款责任时可以通过追索控股企业,进而执行控股企业持有的从属公司股权。

此外,鉴于母公司对成员企业的控制能力强,且母公司本身拥有核心资产或核心业务,可采取母公司统一融资方式。在合同安排上,由母公司与贷款行签订总的融资合同,同时要求实际使用借款的子公司或成员公司向贷款行出具承诺,明确同意接受总融资合同的约束,从而使母、子公司成为共同债务承担人。此种方式相对于子公司借款、母公司担保方式而言,其好处是贷款行对集团客户授信控制更易于操作,同时从法律角度来说,一旦发生违约,贷款行可及时追索母公司,避免中间环节。

母公司对成员公司控制力不强,本身没有核心资产或核心业务的,或本身为投资控股公司,本身净资产很少,其对外投资大大超过《公司法》规定的50%的,应由符合借款条件的子公司作为借款主体。

5、担保方式的选择注重物的担保,即使选择保证,也要避免循环保证、超额保证,杜绝担保的形式化。

关联企业贷款时,选择担保时应以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方式为主,即使选择保证担保,也应尽可能做好保证人的保证能力的审查,尤其是保证人的或有负债情况。同时选择保证人时,应尽可能选择控股公司(母公司),因为追索保证责任时可以通过追索控股股东,进而执行控股股东持有的从属公司股权,要避免或杜绝为了形式上的完美或追求对制度的形式上的遵守而采取互相担保或不考虑保证人保证能力的担保。

另外,对大多说民营中小企业来说,常常存在公司资产、资金运用同企业主个人财产、资金运用混同的现象,但法律上企业主个人和其企业又是不同的法律主体。为防范上述问题给银行融资带来的风险,可应考虑在向民营中小企业借款时,要求企业主个人或家庭以个人财产或家庭所有财产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7、贷款出现风险时,充分运用现有法律手段保护银行债权,化解风险。

现行公司法律制度对债权人的保护虽然存在较多缺陷,但毕竟为债权人利益不断提供了一些保护手段。银行应充分运用这些手段,同侵害银行债权的行为作斗争,维护银行权益。银行可以运用的保护自身权益的现有法律手段主要有: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投资权益、申请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申请执行企业尚未支取的收入等。

然而遗憾的是,银行的不少信贷人员尤其是基层行信贷人员不重视法律知识的更新,不了解法律赋予债权人的这些权利,因而也就更谈不上运用这些手段维护自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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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柜员是银行工作形象的代表者

柜员直接面对客户,是客户直接了解银行的窗口。柜员在认真办理好每一笔业务的同时,不断贴近客户需求,延伸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理财建议、产品介绍等附加服务,在维护客户、宣传银行、营销产品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正逐渐成为银行的形象代言人,成为银行良好形象的载体。

1.2柜员是银行综合业务的承办者

1.3柜员是银行业务的营销者

银行柜员因其所在岗位的特殊性,正日益成为业务营销的主要渠道,由于银行所有的业务产品都挂靠在前台,许多新业务要借助银行柜员的宣传和推荐,因此柜员是银行金融产品的营销者,是业务竞争的攻坚者。

2.银行柜员必备的业务技能

2.1熟练的业务知识

2.1有效的营销技巧

柜员营销技巧随着银行业的逐步开放,银行间竞争日趋激烈,各银行为获得更大竞争优势,推出的新产品是层出不穷,柜员营销每个业务品种时,要达到客户的满意,必须了解客户的业务需求,以明确恰当的语言表达每项业务的功能,要给客户带来效益或便利,只有如此,才能在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的金融服务,使客户在心理上对该网点得以信赖。

2.3良好的心理素质

3.建议

3.1提高柜员的业务知识

3.2树立柜员的诚实守信理念

3.3提升柜员的沟通能力

目前随着银行竞争的加剧,许多银行提倡全员营销的理念,银行柜员在为客户办理业务的同时,应主动与客户沟通,了解客户的需求,适时合理地向客户推荐银行的产品,柜员在为客户办理正常业务的同时,注意发现客户的需求,并为其做好产品推荐工作,这就要求柜员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首先要全面提高修养,锻炼与客户的交往能力,在柜员与客户沟通中:一是必须知道说什么,就是要明确沟通的目的;二是必须知道什么时候说,把握好沟通的火候;三是必须知道怎么说,就是要运用正确沟通的方法。其次掌握沟通技能,所谓沟通技能就是:倾听能力、语言能力、体态语言能力和化解对抗冲突的能力,如倾听客户的讲话时,就要能做到静心、虚心、专心、诚心、留心、耐心等。

3.4成立统一的绩效考核机构,统筹全行绩效考核工作

统一全行绩效考核体系,整合和优化各项政策资源,使国内银行绩效考核机制需要迫切解决的难点和重点问题。应该成立专门的绩效考核委员会,统筹规划全行绩效考核工作,对现有绩效考核制度进行大力整合,比较好的做法是能够在一套统一的绩效考核体系(例如平衡计分卡或经济增加值)指导下,将工作重点放在绩效考核制度纵向或横向渗透和深入。

(一)安宁稠州村镇银行信贷业务现状

1.贷款支农支小见成效

2.信贷产品丰富

就目前来看,稠州村镇银行的贷款业务主要有个人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三农贷款。其中个人贷款业务有针对具有稳定职业和工资收入的高端人群的白领贷、个人消费贷、个人创业贷、个人住房贷等;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小企业联合担保贷款、互助贷、及时予、抵全贷、动产质押贷款等;三农贷款业务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林权抵押贷款。由此看来,稠州村镇银行的客户不仅是农户和农业产业化组织,还为城镇居民设有专门贷款业务。

3.贷款方式及还款方式灵活

在贷款方式上,稠州村镇银行设立了农户申请用于生产经营的30万以内的贷款,不需要任何抵押,可直接通过信用贷款,银行在对农民的资产状况、个人履历等考察后发放贷款数额。针对中小微企业,稠州村镇银行目前实施的贷款方式是联贷联保贷款,没有实施信用共同体和订单农业贷款的方式。在还款方式上,目前稠州村镇银行有着多样化的还款方式,可按月、季分期还款,到期还款,定期还款的方式,这样有利于高效的收回本息,也能使客户能灵活的运用资金。

4.业务办理效率高

(二)安宁稠州村镇信贷业务存在问题分析

1.市场定位有所偏离

我国《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村镇银行在缴足存款准备金后,其可用资金应该全部投入当地农村经济建设。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首先充分满足县域内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投放当地其他产业、购买涉农债券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稠州村镇银行成立时把网点设立在连然城中心,没有设在真正需要它的农村地区,没有将目光重点放在“高风险、高成本、低收益”的“三农”业务上,在农村资金需求还没得到满足时,就把资金投放在城镇内具有一定收入的个人消费贷款和贷款金额较大的中小企业,没有将资金运用到农村经济,使大量资金回流到城镇,农村地区不能得到大力发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安宁的“三农”问题,稠州村镇银行的“支农支小”市场定位仍需继续强化。

2.信誉不足

银行的发展取决于银行的信誉,这种信誉需要长期积累,村镇银行是一个新起的机构,不可能短时期建立自己在社会和客户中的信誉,因此村镇银行在吸收存款和拓展业务必然会遇到很大的困难。在所调查的70户农户和40个小微企业中,只有少部分人知道稠州村镇银行,在其网点办理过业务的更少,可见稠州村镇银行在安宁知名度和信誉度不高。大部分人认为稠州村镇银行不是正规银行,不敢去办理业务,尤其是较为边远农户,由于消息相对闭塞,对村镇银行不了解,存在不认知、不接受和抵制的现象。缺乏信誉度是稠州村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一大难题,不积极处理好这个问题,将会严重影响其发展。

3.吸收存款不力

4.信贷业务发展受限制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明确指出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村镇银行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三农”和小微企业,在这样地域和服务对象受到限制的情况下,稠州村镇的业务发展也受到限制,所面临的信贷风险更是难以转移。目前稠州村镇的信贷业务大多偏向城镇个人和中小企业,还对这类客户设立专门贷款业务,可是在支农贷款业务上并没有针对性和创新性,这极大偏离了村镇银行的设立初衷。而这主要是因为稠州村镇考虑到农民生产经营面临的自然风险大,会给银行带来极大的信贷风险,同时安宁的部分农户信用水平较低,使得农村的借贷环境和氛围不容乐观,因此稠州村镇不愿发展支持各类农业建设的贷款。稠州村镇支农信贷业务的单一和信贷风险防范是其目前最主要的问题。

5.信贷审查机制不完善

二、针对西部地区村镇信贷业务现状的改进建议

(一)强化市场定位

(二)提高公众认知度

(三)加强业务创新

(四)创新贷款方式结合调查分析

针对客户偏向信用贷款、大多客户找不到担保人无法担保贷款、所拥有的物件不能抵押或抵押值不足无法进行抵押贷款等问题,稠州村镇银行要在联贷联保、信用共同体和订单农业的贷款模式上积极创新。首先积极推广小微企业、农户、个体工商户的联保贷款,按“多户联保、按需贷款、到期还款、强化管理、控制风险、共同发展”的原则,对联保小组成员提供贷款;其次积极创立信用共同体,壮大融资担保组织,解决客户找不到担保人的情况;再者稠州村镇银行可以鼓励具有相同经营项目企业组织成经济合作社,与农户签订合同农业,稠州村镇银行为这些农户提供贷款,使农户专注于农产品生产,为企业、银行、农户带来利益;最后稠州村镇银行可扩大抵押物范围,除林权抵押和动产抵押,还可发展流动资金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铺底贷等。

(五)完善信贷管理机制

交易成本指履行一个合同的成本,它包括事前发生的为达成一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和事后发生的监督、贯彻该项合同的执行而发生的成本;它区别于生产成本,即为执行合同本身而发生的成本[1]。交易成本的特征:交易成本是一种机会成本;是经济主体之间知识、信息不对称的结果,是利益冲突与调和过程中浪费的资源;是无法彻底消除的;由于事件的概率性和不确定性的存在,对于任意一项经济活动,人们只能在事前根据不完备的知识和信息对交易成本的种类和数量进行估计,准确的计量只有在事后才能进行[2]。

商业银行信用交易成本指商业银行(贷方)为和客户(借方)达成借贷协议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它包括贷前、贷中、贷后三个阶段发生的费用支出。

2银行信用风险交易成本构成分析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交易成本构成包括信息成本、审查成本、执行成本、监督成本、界定和保护产权成本等内容。如图1所示。

2.1贷前调查的信息成本

2.2贷中审查的成本

即签约过程讨价还价的成本,拟定合同条款所发生的成本,如落实担保物、抵押登记、抵押物保险等。首先是合同拟定成本,主要指商业银行事先拟定信贷合同所支付的成本;其次是谈判和决策成本,主要是银企双方就信贷合同的某些内容进行协商而支出的成本;最后,在信贷合同起草时,要确定出各种情况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信贷交易合同的执行办法。这些工作的进行都会使合同的起草和谈判变的更加复杂,更加费时费力。

2.3贷后检查发生的成本

即监督合同签署方,看其是否遵守合同条款,防止挪用资金、督促按期还款等活动发生的成本。在贷款出现逾期后,催收不良贷款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还要支付诉讼费、律师费、产权登记和财产保全费等。

2.3.1合同交易的执行成本

指在信贷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在合同签订以后,只要整个交易还没有完成,就不可“掉以轻心”,因为还要监视和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防止合同的执行人任何可能的违约行为,这也会引起更大程度上交易成本的增加。对商业银行而言,主要有:按期缴纳贷款时的交易成本;合同存续期间对贷款实施风险管理的成本;事故发生后通知银行客户的成本;以及讨价还价时的交涉成本。

2.3.2监督成本

即在银行和客户交易双方都存在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情况下发生的成本。由于事后机会主义的存在,要求对交易对手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违约,这就必须花费大量成本进行监督。商业银行必须对客户的贷款用途进行跟踪监督、对客户的信用水平、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实行全程监督,并对其违约行为进行公示等,这也会引起交易成本的增加。2.3.3界定和保护产权成本

指使产权交易得以有效进行的必要成本支出。产权不清就无法进行交易,交易成功后产权又要重新界定和保护,任何银行业务的交易都离不开产权的界定和保护。贷款合约签订后,银行的货币资金进入了企业的账户,归企业支配;企业的抵押物过户到银行名下,产权归银行所有。破坏产权的行为需要制裁,这些活动产生的费用都是界定和保护产权的交易成本。

3银行信用风险交易成本成因分析

企业失信以及交易成本产生不是偶然的,而是有一定的形成根源,是银行和企业两方面因素导致了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交易成本的发生。

3.1借款人机会主义行为

在金融市场交易中,作为贷方的商业银行要随时注意、提防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人的行为的不确定性,使借款人存在着缺乏诚信道德的现象[4]。现在的经济领域,不讲信用现象时有发生,少数信用卡常被恶意透支,部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承兑,有些银行贷款被想方设法逃废,这些违约行为,都是缺乏诚信道德的表现。不佳的信用环境,是信用风险交易成本发生的源泉。机会主义的存在加大了银行信用风险交易成本。

3.2维护产权在交易成本中核心地位需要

交易过程中,存在着借款人违约的情况,在借款人违约时,银行需要用法律程序来进行索赔,这个过程也是需要花费交易成本的,我们也称之为维护产权而斗争时所付出的成本。有效的银行借贷交易需要明确地界定产权,不仅“界定产权”本身需要花费成本,而且起草和制定有关银行借贷方面的产权法律,也是要花费交易成本。商业银行要想保护产权,及时获取一切关于借款方破坏产权行为的信息,并对破坏产权的行为进行制裁,就需要花费一定数量的交易成本。

3.3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

3.4借款人经营中的缺陷

银行与借款人订立借贷合同后,由于借款人经营上的困难和失误,造成企业资金紧张,不能按时履行合同规定的还款指标,从而造成商业银行资产信用风险的加大和资产的损失。此种情况下,借款人不是不想履行合同而是无力履行合同,由此作为贷方的银行需要花费大量的交易成本,来对借方的经营能力和盈利水平做跟踪评估[5]。

论文关键词: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交易成本

论文摘要:信用风险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中最为主要的风险,银行为控制信用风险的发生需要付出巨大的交易成本作为代价。本文首先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交易成本如信息成本、审查成本、执行成本、监督成本、界定和保护产权成本等内容进行分析。然后进一步分析银行信用风险交易成本产生的原因。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

[2]岳志.论金融交易成本[J].深圳金融,2001,5.

[3]李家军.信用风险控制的博弈[M].西安:西北工大出版社,2006,4.

关键词:电子货币银行金融

货币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三个阶段:商品货币、纸张货币和电子货币。从货币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货币制度的变迁是为了提高货币流通速度、降低货币流通费用,从而降低商品交易费用。20世纪70年代以来,电子通信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的一体化使经济在生产、流通、消费的各个领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特别是以因特网为代表的网络技术的迅速普及,使人类社会逐步向信息社会迈进。由于金融业对信息有超乎其他产业的特殊需求,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在这个网络经济时代,现代通信技术与计算机技术,从根本上改变了金融业在业务处理、顾客服务、经营决策、管理拓展方面的技术环境。这些革命性的变革无疑都必须依赖于货币及支付手段相应的电子化。电子货币的出现和发展是20世纪末支付领域最为引人注目的事件,它正在并将会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的消费习惯,改变银行的经营方式。由于在降低交易费用上的巨大优势,电子货币取代传统通货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当然电子货币对传统银行业也提出了一定的挑战,商业如何应对电子货币的冲击就成了商业银行发展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

20世纪以来,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悄然兴起,作为其支付工具的电子货币也随之产生和发展。电子货币的产生被称为是继中世纪法币对铸币取代以来,货币形式发生的第二次标志性变革,并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的应用与发展不仅会影响到电子商务的进行,而且会影响到全球的金融体系。

(一)电子货币的定义

电子货币就是由消费者(及相对的特约商户)占有的,存储在一定电子装置中,代表一定的货币价值的“储值”或“预付价值”的产品。具体而言,这里所讲的电子装置通常包括两种形态:以IC卡为媒质的智能卡和以计算机为基础的电子货币载体。电子货币的货币价值以数字信息的方式存储在电子装置载体中,表现为各种各样的储值卡、智能卡,以及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支付的货币形态。电子货币不是纸质的,也不像电子资金划拨一样涉及到银行,这种新的货币形态可以离开银行的中介作用,在交易过程中不用同存款发生密切联系。就其现阶段而言还只是一种新的支付形式,还要以现有存款为基础。

(二)电子货币的特性

1、电子货币是以计算机技术手段为依托,通常以各类电子设备(如智能卡)及计算机存储器为价值载体的货币

电子货币主要有卡类和计算机两种载体。以卡类为载体的电子货币,卡中的芯片能够根据事先存储在里面的程序和外部销售终端或其他设备(如电子钱包)的指令存储和处理信息。借助特殊的设备和终端,卡中代表金钱的信息可以被识别,并且按照指令进行转移。而以计算机为载体的电子货币进行交易时,需要借助个人计算机和互联网,交易前要先下载或从发行人那里获得专门的软件,通过特殊的软件和计算机的处理能力,实现电子货币数额的计算和转移。这种强大的存储和处理能力是传统的提款卡所不具备的。提款卡主要是通过输入密码同中央数据库相联系,通过中央数据库增减相应的金额,卡本身不存在代表电子货币信息的增减。

2、电子货币是一种信息货币

3、电子货币价值传送的无纸化

电子货币是现实货币价值尺度和支付手段职能的虚拟化,是一种没有货币实体的货币。电子货币是在电子化技术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出现的一种无形货币。一般来说,电子货币的价值通过销售终端从消费者手里传送到货物销售商家手中,商家再回赎其手里的货币。商家将其手里持有的电子货币传送给电子货币发行人从其手里回赎货币,或者传送给银行,银行在其账户上借记相应金额,银行再通过清算机构同发行人进行结算。整个过程是无纸化的。所谓无纸化是与票据、信用卡相比较而言。而且,电子货币可以在各个持有者之间直接转移货币价值,不需要第三方如银行的介入,这也是电子货币同传统的提款卡和转账卡的本质区别。电子货币在这一点上,很类似于真正货币的功能。

4、电子货币是可以进行支付的准通货

电子货币能否被称为通货,关键在于电子货币能否独立地执行通货职能。就目前而言,电子货币可以起到支付和结算的作用,但电子货币只是蕴涵着可能执行货币职能的准货币。首先,电子货币缺少货币价格标准,因而无法单独衡量和表现商品的价值和价格,也无法具有价值保存手段而只有依附于现实货币价值尺度职能和价值储藏职能;其次,由于电子货币是以一定电子设备为载体—智能卡和计算机,其流通和使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设施条件及软件的支持。因此,尚不能真正执行流通手段的职能;最后,尽管目前电子货币最基本的职能是执行支付手段,但是现有的各种电子货币中的大多数,并不能用于个人之间的直接支付,而且向特约商户支付时,商户一方还要从发行电子货币的银行或信用卡公司收取实体货币后,才算完成了对款项的回收,电子货币不能完全独立执行支付手段的职能。可见现阶段的电子货币是以既有通货为基础的新的货币形态或是支付方式。

二、电子货币对传统银行业的挑战

伴随着社会的信息化、网络化,银行的主要功能由依赖于存、贷款数量的资金中介功能,向为顾客提供电子清算服务和信息服务功能的重心倾斜。在这一变化中,传统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三:一是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信用创造等在法律上如何定位;二是如何保证电子货币的安全性,以及如何规避电子清算系统风险;三是银行传统的经营管理模式如何向信息化经营转变,与金融电子化趋势相适应。

(一)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

(二)银行的结算职能

另外,以往企业间交易的买卖双方,其资金授受都是通过银行中介进行的,银行可以从中收入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但是,随着金融EDI的应用,促进了货款的相互抵冲及企业间的差额结算,这对企业无疑有效地削减了手续费支出。同时,随着企业EDI应用的发展,这种结算方法必将在企业集团内部普及。其结果是,双方的交易信息不必通过银行即可相互交换,货款的抵冲也不必经过银行即可进行,银行不仅丧失了手续费的收入,而且无法掌握企业的资金流向。这对银行的结算职能及资金监督职能又是一个挑战。

(三)结算网络的国际竞争

电子货币、电子结算发展的结果,将为使用者跨越国境利用由外国经营者提供的结算服务创造了更多机会。特别是由于因特网的发展而形成了世界范围的通信网络,以电子货币进行的结算服务,已出现无国籍化的动向,国内金融机构与外国机构之间将处于直接竞争的环境。如何增强结算网络的国籍竞争力,已成为各国银行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同时,为了保护使用者利益,1997年5月,10国财政部长、中央银行总裁会议(G10)下设的电子货币作业部的报告书中指出:关于跨越国境的电子货币及电子结算的使用,在法律、行政、司法等方面的管辖权问题是复杂的,并且某些方面可能是不明确的,即使是对国内的使用者,其保护措施和监督体制也不尽完善。因此,由外国主体发行的电子货币和提供的结算服务,目前应限定其范围。

三、电子货币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冲击及应对策略

(一)电子货币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冲击

1、对银行生存和经营的挑战

电子货币的普遍使用,使得网络银行的出现成为必然。就目前而言,网络银行有两类:一种是完全依赖于互联网发展起来的网络银行,另一类是指传统银行运用公共互联网,把网上银行业务作为银行零售业务柜台的延伸,达到24小时不间断服务的目的,并节省银行的经营成本的模式,完全意义上的网络银行即第一类网络银行。根据美国BoozAllen和Hamilton公司1996年4月公布的调查报告,网络银行经营成本仅相当于经营收入的15%——20%,而传统银行的经营成本占到了收入的60%,开办一个互联网银行所需的成本只有100万美元,还可用电子邮件等技术提供一种全新的真正的双向交流方式,而建立一个传统银行分支机构需要150万——200万美元,外加每年的附加经营费用35万——50万美元。从这些数据不难看出,网络银行业务成本优势显著,对传统银行的经营已构成威胁。

2、对客户市场占有率的冲击

3、对银行经营方式的冲击

传统银行的销售渠道是分行及其广泛分布的营业网点,获取规模经济的途径是不断追加投资和多设网点,发展的基础是资金利差。随着电子货币的出现,其经营方式将受到极大的冲击。一方面电子货币的使用多依赖于计算机网络系统,这就使仅有广泛分布的营业网点而没有便利的计算机服务网络的银行经营寸步难行;另一方面电子货币的多样性会无形中削弱银行信贷的规模,也将使得银行赖以发展的基础发生动摇。因此一些金融界有识之士指出,商业银行如果近几年内拿不出可行的电子货币,那么其他电子货币发行单位将抢占更大的市场。这无疑对传统的商业银行经营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二)我国商业银行应对电子货币的策略

电子货币产品的开发对银行业务发展的推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目前,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步伐的加快,各家商业银行的竞争生存意识迅速加强,利用金融业务及工具创新来扩大市场份额的工作力度日益加大,各家商业银行都已意识到了电子货币市场所蕴藏的巨大商机,哪家银行在该领域领先一步,其就将获得巨大的发展空间。

1、加快金卡工程建设速度,开发以金卡为核心的表外业务品种

“金卡工程”最初的重点在于推广信用卡和其他银行卡的应用。这是由于我国网络环境相对欧美而言比较差,且我国的支付工具也相对比较落后,现金交易占了交易总金额的很大部分,支票和信用卡的使用仍处在起步阶段。因此,确定先发展银行卡为支付工具,再在此基础上发展智能卡。智能卡是银行卡发展的比较高级的形式尤其是智能IC卡。目前在我国12个金卡工程试点城市银行卡信息交换系统全面投入运行。1999年初,各商业银行卡发卡量达1亿多张,银行IC卡300多万张。我国IC卡产业起步虽晚,但发展迅速。IC卡在我国的生产、应用发展更是迅猛。目前已在金融、商贸、交通、电信、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旅游人口管理以及公共事业收费管理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初步成效。2002年我国IC卡发卡金融机构达55家,发卡量达3.8亿张。可以受理银行卡的饭店、商店、宾馆等特约商户约13万家,各金融机构装备的自动柜员机总计5万台,销售点终端机34万台,全国受理银行卡的电子化业务网点13万个,截止2002年交易总额为84532亿元。其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世界平均增长的水平。我国金融电子化系统建设己经具有一定的规模,实施了电子货币(银行卡)工程。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种类较多,使用范围局限性较大,使用成本较高,尚不方便快捷。因此我国四大国有独资银行应加快信用卡合作开发步伐,将现在的四大信用卡合为一卡,增强信用卡的服务功能。一方面方便客户使用,另一方面可以使商业银行降低成本,提高竞争能力。同时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创新提供合作的条件。四大国有独资银行可率先统一表外业务创新的标准,开发以信用卡业务为核心的各种新型服务工具,随着金卡工程的实施推动我国电子货币的使用,同时加速电子货币创新步伐,用以抗击网络银行对其业务的可能冲击。

2、积极开发新工具,进行业务创新

3、建立以客户为导向的主要营销方式

4、建立完善的电子货币支付系统

结论

虽然我国金融电子化起步较晚,离国际先进水平尚有较大距离,但近年各家银行相继推出了各种与电子货币有关的服务,主要集中在零售业务领域。例如,使用信用卡支付的银行POS系统,以及使用IC卡代替现金用于小额支付的预付式系统等。随着经济发展和国内网络用户的不断扩大,社会对电子货币、网络银行业务的需求必将迅速增长。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面对信息技术进步、金融国际化、传统银行业务衰退等国际性发展趋势,重新认识银行固有的结算、信用创造、资金中介等职能,重新检讨银行业务的发展方向,制定新的经营战略,是经营管理层当前的重要任务。其中,对目前正在开展的电子交易业务,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如何与Internet结合,应积极研究并及时展开工作。首先抓紧时机上网,以防再度发生被抢注“域名”事件。网络银行业务可从信息、提供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开始,直至全方位的交易服务,分阶段逐步展开。否则,将会丧失发展机遇,其损失无可估量。

(著作)金光华、田昊箭、王蓓、刑林明:《电子货币》,立信会计出版社2001年版,第13-85页。

(著作)唐应茂:《电子货币与法律》,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9-83页。

(著作)赵立平:《电子商务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6-167页。

(著作)陈进:《电子商务金融与安全》,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46页。

(著作)姚立新:《电子商务下的金融创新与运作》,中国时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93-99页。

(论文)陈颖:《电子货币发展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影响的思考》,《广东经济》2006年第7期,第72页。

(论文)孔立平:《电子货币对中央银行的影响与对策》,《商场现代化》2004年第13期,第56-58页。

(论文)陈湛匀、李文斌:《我国网络银行与电子货币发展研究》,《新金融》2000年第8期,第34-39页。

商业银行是一个国家金融、经济的核心,其经营的成败直接关系着一个国家的经济稳定。2008年9月起,华尔街爆发了百年罕见的金融风暴,并在全球迅速蔓延,世界各国股指暴跌,石油、黄金、期货等商品价格大幅下挫,失业率猛增……这场风暴振动全球!危机爆发原因错综复杂,主要是美国次级贷款的恶化,而贷款恶化是典型的信用风险事件,也即银行在信贷风险管理、控制上有所欠缺和制度执行不到位。

一、金融危机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1.直接影响较小

2.间接影响较大

危机爆发后,我国部分出口企业出现停产、半停产状态,甚至破产,很多企业经营困难。货款回笼不及时,呆帐、坏帐多,贷款无法按时偿还或无力偿还,流动资金严重不足等等。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安全性造成严重威胁。同时,股市低迷,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下降;房地产行业低迷,住房按揭、抵押贷款急骤下降等等,这对商业银行的盈利影响很大。

二、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逐渐加大,加强对信贷资金的管理迫在眉睫

1.加强信贷风险控制的制度建设和健全信贷责任追究制度

2.加强信贷风险的组织结构控制,其应遵循的原则主要有:

③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奖罚分明、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的信贷组织结构,杜绝长官意志、、会计造假等现象,严格按审批权限审批。

3.加强信贷风险的人力资源管理

以人为本是任何企业经营成功的基本常识,商业银行要更加重视。COSO报告、巴塞尔委员会都强调人在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对人力资源的管理主要有:

①信贷人员的责任控制制度的完善,健全责、权、利相结合的制度。

②信贷人员操作风险的制度控制、审查。

③信贷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严禁从业人员无证上岗。

④信贷人员的奖罚、激励制度。

4.实行清产核资,全面清理损失,同时防范住房按揭贷款的风险

摘要:众所周知,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一直是我国金融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以前巨额不良资产以及低下的银行经营效率是我国银行信贷风险管理问题的集中反映。由此,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方面存在许多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急需金融理论工作者去研究与探索。

关键词:信贷风险控制商业银行

一、商业银行风险概述

(一)风险的含义

(二)商业银行风险及信贷风险的含义

商业银行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事前无法预料的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商业银行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产生偏差,从而有蒙受经济损失或获取额外收益的可能性。商业银行风险的涵义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商业银行风险的承担者是与其经济活动有关的经济实体,如居民、企业、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以及政府等;

(2)商业银行风险与其收益是成正比例的,风险愈高,蒙受经济损失的概率愈大,但获得超额利润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

(3)商业银行风险可以与经营过程中的各种复杂因素相互作用,使经济系统形成一种自我调节和自我平衡的机制。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是指其所致的结果有损失的一面,也有盈利的一面:狭义的是指其所致的结果只有损失的一面,这正是人们通常所认为的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本文所研究的也正是这种狭义的信贷风险。本文所研究的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子(利率和汇率)的不利变化或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导致的信贷资产价值的损失,因为产生信贷风险的原因不同把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区分为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商业银行信贷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子的不利变化而导致的信贷资产价值损失的大小,其市场因子主要有利率和汇率:而商业银行信贷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带来信贷资产价值的损失,银行从诞生起就一直面对信贷的信用风险。

二、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成因分析

商业银行信贷主体和信贷主体目标是纷繁复杂、多种多样的。这些多样的追求目标有些是共容的,而在很多情况下,不同的主体目标则相互矛盾,甚至互相冲突,体现出排他胜,借款人与商业银行的这些信贷目标往往是不能同时满足的。高的贷款利率意味这商业银行收益的增加,也意味着借款人经营压力的增加;而借款人对超额经营利润的追寻表示他们有承担更多风险的倾向—因为往往高收益与高风险是联系在一起的,这种倾向则会降低贷款资金和银行利益的安全性。对排它性信贷目标的追逐过程就是商业银行和借款人利益的相互较量的过程,信贷道德风险也就在这个过程中形成或提高了。

首先,信息不对称虽然不是引起道德风险的唯一原因,但确实客观存在的事实。信贷业务中的主体,作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都具有“经济人”的特征。主观为己的“经济人”在追求“个人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下会产生扫除阻碍利益扩大的障碍的动机。一旦客观存在的规则和道德原则对个体利益的最大化形成约束,“经济人”就会产生冲破这些束缚的冲动,增加自身不道德行为发生的概率。

三、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现状及防范控制策略

(一)市场约束是通过影响银行的成本和收益,从而影响银行的利润率而发生作用的。因此,加强银行业市场约束最为核心的条件是银行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并能够自主经营。而要促使我国银行真正成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营主体,其治本之道是改革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首先,要建立人格化的产权主体来行使完整意义的所有权,并根据市场化盈利经营的要求选择和监督经理层。要建立对经理层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同时降低政府对商业银行的行政干预等非市场化、非透明的方式影响银行的经营行为。其次,在股权结构方面,要通过股权的多元化促进产权边界清晰,通过引入有丰富管理经验的战略机构投资者,从而推进银行股权的适度多元化。

(二)要发挥市场约束的作用,需要构建和培育一个完整、统一、开放的金融市场体系和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运行机制。首先,要求金融市场的交易行为、方式、价格均为规范和公开的,价格一利率能够自由变动,不受政府管制,能够对资金供求状况作出灵活的反应;其次,要求市场不是垄断的,具有竞争机制,使市场主体进行公平、正当的竞争;三是要求市场资源都具有充分的流动性,市场主体能够按照一定的规范和准则自由进入或退出市场。

一、引言

二、银行业务外包的收益分析

(一)外包能降低银行经营成本

以某分行现金清分整点外包业务为例。外包之前,该分行金库中心专职清分整点人员10人,年均人力费用约为40万元;出纳机具折旧及耗材费用一年约43.9万元,全年合计需费用83.9万元。现金集中清分整点业务实行外包管理后,年费用总额约51.54万元,每年可节约费用32.36万元。同时,由于外包公司一般实行计件工资制度,员工的积极性很高,工作效率大大提高。外包人员在完成日常上缴现金的整点工作的同时,还将长期占压库存的小面额人民币、残损币整点完毕并上缴人行,大大提高了现金的整点效率和资金利用率。

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二)外包能有效应对客户需求

在金融市场愈加国际化、现代化和社会化的今天,一家银行要想在市场竞争中取得全面的竞争优势已非常困难,同业竞争的焦点已从传统的价格竞争、品质竞争和服务竞争转向应变能力竞争、客户价值竞争和技术创新竞争。竞争态势的变化促使银行必须把自己非常有限的金融资源集中于一个特定的领域,挖掘和寻求特定的客户群体,为客户提供最快的、能够带来最大价值的金融产品,从而确保获得高额利润。应用业务外包战略,将部分非核心业务采取一定方式外包出去,一方面是因为银行不再为一些非核心的业务所拖累,可以专注于跟踪市场,专注于如何更好更快地满足不同顾客的各种需求;另一方面当外部环境和需求发生变化时,银行只需要对核心业务进行相应调整。

(三)外包能分散和转嫁业务风险

三、银行业务外包的风险分析

依据巴塞尔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BCBS)在2005年2月颁布的《金融服务外包文件》(OutsourcinginFinancialServices),金融外包风险包括如下几种:

(一)系统失控风险

银行将某项服务特别是核心服务外包给第三方,很可能因为疏于对外包服务运行状况的追踪与评估,或者缺乏充分的专业能力而无法对服务商提供的服务进行有效的专业检查,在外包进程中形成“路径依赖”,对自身外包服务项目的技术、成本和发展动向无法形成有效的把握,从而被服务商“牵着鼻子走路”。即使服务商打着设计、改进外包项目技术的幌子而为自己的利益行事,银行也难以在服务外包设施投资和成本支出方面对服务商形成有效约束。

(二)对手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源自承接银行服务的服务商,既包括服务商由于人力、物力、财力发生变化而无力提供外包合同原先规定的服务所引发的风险,也包括其提供的服务质量低劣,与客户互动不符银行所需的整体标准,以及其从事不符合银行要求的损害银行利益的不当行为及信用恶化等因素所引起的一系列风险。

(三)信息泄漏风险

这种风险是指银行在有些服务外包中需要将保密性数据、战略性技术或者自身的账簿、交易记录交由服务商处理时,由于服务商不具有完备的守法体系与控制能力致使其雇员无法保证做到遵守隐私方面的法律,包括消费者保护法、审慎法规要求或双方的保密协议而出现上述信息泄漏的现象。

(四)战略风险

资产的专用性和技术的依赖性使得银行在服务外包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如果银行对服务商的服务水平不满,选择中途退出或者期满后终止外包合同,都要支付很高的退出成本。因为银行重新选择服务商会面临外包服务无法连续的问题,处理不好会使银行在财务、信誉、运作和潜在客户资源等方面蒙受损失。

(五)法律风险

外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是不可能预测未来合同执行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以及相应的解决办法。囿于信息不对称,银行对完成外包服务所需技术支持的了解不如服务商,很可能会出现合同上的一些解决条款因缺乏可证实性而不利于银行。此外,该风险还表现为因合同法律适用选择不当致使银行败诉而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四、我国银行业务外包的发展现状

就近几年的发展趋势来看,短期内,国内金融机构业务外包的推行仍面临巨大阻力。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外包业务范围狭窄,过度投入IT外包;欠缺资格审查制度,缺少优秀的服务商;法律不健全,缺乏纠纷处理机制;监管制度不成熟,风险防范不完善。此外,外包可能削弱银行的业务控制权,加剧潜在风险;对服务商的依赖增加;降低银行的安全保密度等也制约着银行业务外包的发展。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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