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康美药业造假案判决独董及高管需承担高额比例连带赔偿责任,一度引发了上市公司购买董责险的需求。
根据今年3月13日ST康美的公告,公司再向前董事长马兴田、副董事长许冬瑾、董秘邱锡伟追偿26.08亿元。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就本次ST康美针对“关键少数”提起的追偿诉讼公开指出,“上市公司起诉原实控人等责任人员追偿,目的是依法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最大限度争取挽回损失。无论本案诉讼、执行最终结果如何,都有积极示范作用和警示意义。”
董责险并不“兜底”所有行为,可为不知悉及未参与的董监高提供保障
董责险引入国内已有20余年。随着我国法律不断完善和证券改革深入,董责险的责任认定也不断完善。
与其他商业保险一样,董责险并不“兜底”所有行为,更多侧重对于高管执业过失造成损失的补偿保障。据了解,一般董责险会设置除外责任,旨在降低管理层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风险的概率。除外责任包括欺诈、造假行为,已知诉讼和索赔等等。也就是说,如果被保险人即董监高存在这类行为,不在承保范围内。
但是,欺诈或造假这类保险除外责任的认定,需要监管或法院认定或判决其实际知悉或参与造假,而不是保险公司在调查过程中单方面的主观认知直接判定知悉或参与造假。
董责险可带来积极三种积极的作用
董责险作为董事、监事及高管的一种行之有效的责任风险保障制度,能够吸引和留住优秀的管理人才,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在董责险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保险公司可以借助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对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
鉴于ST康美追偿诉讼中的涉案人员均存在知悉或参与造假行为的情况,故上市公司普遍认定即便其有投保,此案也无法通过保险理赔获得任何赔偿。但实际上在以下方面,董责险仍可在一定程度上为投资者及上市公司解决问题、提供积极的作用:
(一)为虽有过错,但实际不知悉、未参与造假的董监高提供保障
市场标准的董责险保险条款当中均会有一个核心条款,叫做“可分性条款”,主要用于判断造假行为的适用性。针对不知悉或未参与造假的,董责险将把其作为单独个体、与知悉或参与造假者区分对待,持续为不知悉或未参与造假的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损失提供保险保障。
以ST康美为例,若ST康美在案发前已投保董责险,在证监会向其下发处罚决定书后,前董事长马兴田、副董事长许冬瑾、董秘邱锡伟的责任及损失即属于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范围,但除非保险公司事前已有其他的特殊责任免除设置,否则该案判决中虽不知悉或未参与造假、但仍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比例连带赔偿责任的13名高管及5名独立董事等人员的责任及损失仍会被保险合同所承保。“在这个过程中,保险经纪人的作用也非常关键,保险经纪人除可事前协助被保险人在承保条件上进行把关外,在理赔过程中也可以代表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进行更加高效的协商,确保理赔处理更加顺畅、最大程度地降低被保险人理赔处理的负担”中怡保险经纪金融及专业责任执行总监申迪中介绍到。
(二)由保险公司的法院判决后直接赔付、投资者无需担心被告的偿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