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仁合公益与法律研究中心]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已经2010年1月2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身保险服务活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承保、回访、保全、理赔、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本规定所称保全,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为了维持合同持续有效,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等。

保险公司的柜台服务人员应当佩戴或者在柜台前放置标明身份的标识卡,行为举止应当符合基本的职业规范。

保险销售人员是指从事保险销售的下列人员:

(一)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

(二)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

(三)保险营销员。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建立投保提示制度。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向投保人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以便客户选择适合自身风险偏好和经济承受能力的保险产品。

第九条保险销售人员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时应当附保险合同条款。

第十条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填写错误或者所附资料不完整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投保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保人需要补正或者补充的内容。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认为需要进行体检、生存调查等程序的,应当自收到符合要求的投保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保人。

保险公司认为不需要进行体检、生存调查等程序并同意承保的,应当自收到符合要求的投保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险合同制作并送达投保人。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体检报告或者生存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投保人核保结果,同意承保的,还应当完成合同制作并送达投保人。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回访制度,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回访工作,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在犹豫期内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回访,并及时记录回访情况。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保人本人;

(二)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

(三)确认投保人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的内容;

(四)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保险期间;

(五)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受到的损失;

(七)采用期缴方式的,确认投保人是否了解缴费期间和缴费频率。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回访,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与保险销售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委托合同,通过该保险销售人员签订的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公司应当告知投保人保单状况以及获得后续服务的途径。

第十七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委托他人向保险公司领取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保险公司应当将办理结果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在回访中发现存在销售误导等问题的,应当自发现问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销售人员以外的人员予以解决。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资料齐全、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保全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

保全申请资料不完整、填写不规范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保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保全申请人,并协助其补正。

第二十条保全不涉及保险费缴纳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同意保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保全涉及保险费缴纳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投保人缴纳足额保险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保险公司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应当及时向保全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告知处理进度。

第二十一条对于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确认是否需要缴费提示。投保人需要缴费提示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当期保费缴费日前向投保人发出缴费提示。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中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保人发出效力中止通知,并告知合同效力中止的后果以及合同效力恢复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作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后,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在发生特大交通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等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通过建立快速理赔通道、预付赔款、上门服务等方式,提高理赔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制度。未经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意,保险公司不得泄露其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

保险公司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做出明确答复。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答复的,保险公司应当向投诉人反馈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服务标准与服务质量监督机制,每年定期进行服务质量检查评估。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团体人身保险业务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答记者问

问:《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问:《服务规定》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服务规定》在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规范人身保险服务,提升保险服务水平,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指导思想,力求实现以下立法目的:

(一)统一和规范人身保险的服务活动。《服务规定》明确定位于规范各类保险公司、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人身保险服务的活动,确保投保人、被保险人从不同渠道、不同销售主体获得同样标准的人身保险服务,避免出现服务的洼地。

(三)强化保险公司在提升服务方面的责任。《服务规定》要求公司依据本规范要求建立自己的客户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同时每年定期对公司人身保险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强化保险公司服务方面的合规责任。

问:《服务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为了统一人身保险业务的服务标准,提升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人身保险业务活动的,均应适用本规定。其中,保险公司包括人身保险公司和开展健康险、意外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另一方面,由于团体人身保险业务一般建立在合同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投保人通常具有较强的缔约谈判能力,能够通过合同约定充分保护自身权益,因此团体人身保险业务不适用本规定。

问:《服务规定》在防范销售误导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问:《服务规定》为提升服务和解决理赔难问题采取了哪些措施?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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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的通知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 为了规范对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认定,明确执法标准,有效惩处销售误导行为,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就《指引》适用的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https://m.66law.cn/tiaoli/5789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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