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辖区人身险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指引所称自保件,是指销售人员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合同。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互保件,是指由销售人员销售,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济宁辖区同一保险机构另一名销售人员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济宁辖区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和从事人身险经营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本指引所称销售人员,是指保险机构中从事人身保险销售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工作规则
第五条保险机构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销售人员入司、转正或晋级的条件。
第六条保险机构不得将自保件和互保件纳入任何形式的业绩考核和各层级的业务激励、竞赛方案。
第七条保险机构应加强业务系统建设,完善管控流程,增强对自保件和互保件的甄别能力,并在保险单和核心业务系统中真实、完整地记录销售信息。
第八条保险机构应当严格自保件、互保件核保流程管控,对销售人员的财务状况、缴费能力等进行必要的审核,确保销售人员按照实际保险需求和经济能力购买自保件和互保件。
第九条保险机构应当对自保件、互保件的继续率、业务比例等进行必要的风险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部门对自保件、互保件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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