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钻石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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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钻石版)条款(第零页)阅阅读读指指引引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本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五条您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第十六条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第二十一条投保后十天内您可以按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第二十二条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第二十二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被保险人在一些情形下导致身故,本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第六条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第七条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十二条您有及时向

2、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十四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二十五条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条款目录第一条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第二条第二条投保范围投保范围第三条第三条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第四条第四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第五条第五条保险保险责任责任第六条第六条责任免除责任免除第七条第七条保险费保险费第八条第八条个人账户价值个人账户价值第九条第九条初始费用的收取初始费用的

3、收取第十条第十条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合同效力恢复(复效)合同效力恢复(复效)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受益人受益人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借款借款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欠款扣除欠款扣除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投保人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处理投保人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处理

5、十八日以上、八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第三条保险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成立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第四条第四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第第五五条条保险责任保

6、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若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生存保险金。自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的生存保

7、险金;2.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合同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120%,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两者之和的120%;2.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01%。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01%给付身故保险金。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

8、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条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再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5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第第六六条条责任免除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包括身故保险金和意外(包括身故保险金和意外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钻石版)条款(第二页)伤害身故保险金)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的责任:一、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9、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或合同效力最后最后恢复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战争

10、、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故当当时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退还被保险人身故还被保险人身故当当时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下列因下列任何任何情

11、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亦亦不承担给付意外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一、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外;二、二、被保险人猝死;被保险人猝死;三、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被保险人斗殴、醉酒;四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五五、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

12、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六六、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七七、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第第七七条条保险费保险费本合同保险费分为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按本合同约定自动转

13、入的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一、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性交付。二、按本合同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保险费的交纳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三、追加保险费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交付追加保险费。第第八八条条个个人账户价值人账户价值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设立个人账户。本合同终止,个人账户同时终止。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一、投保人交付的一次性交付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以后交付的追加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按本合同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二、在每月的结算日,本公司按公布的结算利率采用单利方

14、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三、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四、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生存保险金后,个人账户价值每年于年生效对应日按给付的生存保险金金额等额减少。五、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第九条第九条初始费用的收取初始费用的收取对于追加保险费,本公司扣除初始费用以后,剩余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对于每笔追加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为1%。第十条第十条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

16、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退还还本合同的现本合同的现金金价值。价值。第十第十二二条条明确说明明确说明与与如实告知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

17、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承保的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但可以退还个人账户价值个人账户价值。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18、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个人账户价值。但可以退还个人账户价值。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十第十三三条条受益人受益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本合同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9、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20、、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失受益权。第十第十四四条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保险事故的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第十第

21、十五五条条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与给付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条件,由生存保险金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钻石版)条款(第四页)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

23、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六、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第十十六六条条借款借款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九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借款及利息时,本

24、合同效力中止。第第十十七七条条欠款扣除欠款扣除本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退还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或个人账户价值或现金价值时现金价值时,如投保人有保险单借款未还,如投保人有保险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清者,本公司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第十第十八八条条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十第十九九条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投

25、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第第二十二十条条年龄年龄计算计算及错误处理及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本公司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本本合同合同,并按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有关

26、规定办理,并按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除外。第第二十二十一一条条投保人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处理投保人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处理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钻石版)条款(第五页)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但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有保险单借款未还清的,投保人不能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投保人应填写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单;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3.投保人的法定身份证明。二、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本公司将在部分领取申请核准后

27、三十日内给付部分领取金额。第二十第二十二二条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第二十第二十三三条条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个人账户价值。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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