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当前行业实际情况,笔者对保障基金及办法修订提出几点思考,供大家讨论。
01
变固定费率为差别费率,核心在于公司费率与其风险水平相适应,中小公司或进一步承压
当前还在接管中的明天系4家保险公司完成了清产核资,具体救助方案还没有公布。天安财险、华夏人寿、天安人寿的体量均不小,接管前的资产合计近万亿,如果全部由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规模应该不小,更不用说,将来还会有其他需要救助的高风险机构。
本次《办法》修订最主要的一点,就是将固定费率调整为差别费率机制,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办法》还规定了弹性的费率机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处置保险业风险等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后,要求保险业或特定保险机构另行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办法》中没有具体规定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数值。差别费率机制的核心在于公司缴纳的费率与其风险水平相适应。
从行业实际来看,国有大公司经营较为稳健,中小公司经营风险相对较高,近年来市场业务及利润向头部机构集中趋势非常明显,中小公司承担较高费率,短期内会面临更大的经营压力。
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缴纳机制来看,目前是4大类10个级别的证券公司按照营业收入的0.5%-3.5%的不同比例缴纳保护基金,监管评级越低缴纳比例越高。
目前存款保险基金业也实行差别费率,央行将金融机构分为八档,分别适用从0.02%-0.16%之间的不同费率水平,但不同银行适用的费率档次和水平并未公布过。
02
规定保障基金经批准可采取多种形式融资,以防止基金不足
关于保障基金融资也有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是政府是否可以予以担保?按照目前的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等规定,财政部能否为保障基金提供担保,担保形式如何?
三是必要时候政府是否可以提供补贴,历史上证券公司处置时采用的是央行再贷款,是否可以给保障基金提供补贴以及具体采用哪种形式还不明确。
03
提出“万能险和投连险另行规定”,或意味不是所有保单都能得到保障基金救助
保单救助范围是核心问题,结合近年来保险行业发展形式,大有讨论的必要。
对此类高现金价值产品,是否也纳入救助的范围?《办法》第二十一条(三)规定,“涉及万能保险和投资连接保险的,另行规定”,这也为今后调整打下了伏笔。
根据《办法》规定,救助的是保单利益,对于万能险、投连险来说,主要是满期给付保险金。如果投资性保单也按照统一救助标准的话,则可能会带来几个问题:
同样,安邦财险、天安财险还发行了大量的投资性财险产品,对这类产品,本质上与寿险公司发行的万能险和投连险相似,都属于投资性理财产品,应该与万能险和投连险同等处理。
04
明确救助比例可调整!重点是中小保单持有人以及市场稳定,不再局限于完全维护保单持有人利益
如果保险保障基金额度不够,救助比例是否可以进行调整?《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和比例。
《办法》中规定,保险保障基金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的,救助金额应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并根据保险保障基金资金状况为原则确定。由此来看,保险保障基金的目标是维护市场稳定和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相统一,不再局限于完全维护保单持有人利益一个单一目标,尤其是大额保单持有人没有纳入基金救助的原则,这样为今后更进一步差异化救助留了口子。
保障基金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应该是整体市场中保单持有人利益,目标还是维护市场整体的稳定和监控,如果救助个别公司保单持有人而耗尽了保障基金,也与维护市场总体稳定的目标不相符。《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赔付,最高赔付限额为50万元。保险行业内大额的投连险、万能险等,如果没有赔偿限额制度,也不利于金融市场统一公平。
05
明确保障基金承担风险监测职能,在预防风险方面或可发挥更大作用
总体来看,后面几条均是保险公司风险爆发后的处置工作,保障基金既然承担风险监测及处置等工作,应该不局限于风险爆发后再处置,如果提前介入,及时发现、识别、预警,及时采取干预及处置措施,总比风险最终爆发后再处理,可能成本更低、效果更好。
一是提名保险公司的独立董事。目前独立董事通常都是实控人、大股东提名,缺乏独立性,基本上没有发表独立意见。保障基金可以探索提名保险公司独立董事机制,对监测发现较高风险的机构,委派专业性强的独立董事,及早发现问题,对其公司治理进行干预,防止风险过大之后难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