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回首万能险发展:曾经“盛极一时”,终成历史~
近年来,受外部利率持续下行等因素影响,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也接连下调。
为提升产品的相对竞争力和险企的资产负债质量,行业开始大力推动浮动收益类的产品。
因此,大家看到分红险成为保险公司热推的产品,也成为险企重点发展的目标。
但是,浮动收益类的产品,并不只有分红险,还有万能险、投连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等等。
对于在保险业从业十年以上的大家,自然都知道“万能险”三个字,对于近年来保险业的发展,有着多大的的影响和多少故事...
虽然,当前万能险在人身险公司规模保费中的占比,已经从昔日顶峰时期的近40%,降至2024年末的13%左右。
期间,因为险企未明确无限追加保费的条件、结算利率较演示的时候下降过快等,万能险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2.监管发文规范万能险产品,助力浮动收益类产品多样化发展!
但是,根据金融监管总局披露的数据,2024年万能险产品的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仍有超5700亿的规模。
而且,在利率下行背景下,行业加大浮动收益类产品,不能只在分红险上发力,还需要增加产品的多样性。
更重要的是,作为“保底+浮动”类的产品,万能险还有很多优势。
比如,可随时加保或领取的灵活性,便于理解且较为透明的万能账户结算利率等,详见后文。
因此,为从严规范万能险经营行为,引导人身保险进一步回归保障本源,今日,金融监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万能型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规对近年来万能险发展中的问题都提出了具体的规范要求,比如,要明确追加保费的条件,险企可以调整最低保证利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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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险的灵活性
但要突出保障功能、长期发展
1.什么是万能险?要具备四大特征!
首先,新规中对于什么是万能险,给出明确的定义,要同时具备四个特征。
一是,产品名称中要有“万能型”字样,这样消费者能够从名称中就能直观的了解到购买的产品类型。
二是,要有保险保障功能,可以不定期不定额追加保费或者调整保险金额。
三是,要设立单独保单账户,可以领取部分或全部保单账户价值。
四是,保单账户价值提供最低收益保证,最低保证利率不得为负。
其实,可以灵活追加、灵活领取,是万能险设计之初,有别于其他产品的最大特点,就是灵活性较高!
2.三类产品,五年以上期限,万能险要向保障和长期发展!
同时,为进一步提升万能险的保障水平,并满足当前消费者对长期寿险产品的需求。
此次的新规中明确规定,只有终身寿险、两全保险,以及年金保险,可以设计成万能险。
目的就是在设计之初,从产品类别上,就引导险企开发长期、高保障的万能险。
此外,新规还禁止保险公司开发5年期以下的万能险,详见上图。
为规避变相长险短做的乱象问题,新规还要求险企通过调整退保费用、保单持续奖金等设计,延长保单的存续期限。
其中,保单持续奖金的发放时点,不得早于第五个保单年度末。
为提升保障水平,新规还提高了身故保险金额的上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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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的“灵活性”
当然,新规下发之后,引发业内讨论最多的还是“最低保证利率可调整”这一点。
以往,购买过万能险的大家都知道,最低保证利率写进合同。
但是,按照新规,以后开发的万能险产品,保险公司可以为最低保证利率设置保证期间。
当保证期满以后,保险公司可以合理调整最低保证利率,但是,要在销售之初就向客户提示,并在调整时告知原因、做好服务。
其实,这一点如新规所说,是为了强化资负管理,保障客户长期利益。
为什么这么说呢?
当前是利率下行周期,如果,保险公司设定一个很低的保证利率,固然能保证未来十年或二十年的稳定发展。
但是,由于保证利率过低,也会引发消费者因与最低保证利率偏差过大,产生对结算利率的质疑。
因此,当最低保证利率可调的时候,可以增加险企的灵活性,让万能险产品的灵活性优势,真正体现出来。
这一点,大家可以想一下费率可调的健康险...
此外,对于此前追加保费引发的纠纷问题,新规也明确,如合同约定可以追加保费,应当在产品条款中明确追加保费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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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险结算利率
1.万能险结算利率披露频度:月度、季度、年度...
近年来,“13精”一直有定期整理万能险结算利率,大多都是按月度披露。
此次,新规中明确万能险账户可以按月度、季度或年度结算,这也提升了险企资负匹配的灵活性。
同时,新规强调保险公司应当以账户资产的真实投资收益为基础,进行保单利益结算。
并且,要定期评估结算利率水平对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状况的影响,并根据评估情况动态调整结算利率。
虽然,大家可能看到万能险产品的结算利率,受外部市场利率下行影响,均值是一直向下的情况。
但是,实际到具体产品层面,还是会因为产品的实际收益情况,产生上下波动。
2.特别储备平滑收益,明确使用条件!
当然,与分红险的运作模式相似,万能险也有特别储备机制。
否则,在投资收益率不理想的时候,险企如何兑现最低保证收益呢?
此次新规明确,险企要对万能单独账户提取特别储备,用于平滑未来的结算收益。
而且,明确使用特别储备需要符合两个条件,并规定使用的要求,详见上图。
一是,当本期年化投资收益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且特别储备余额超过账户价值的2%时,保险公司可以使用特别储备弥补本期结算利率与本期年化投资收益率之间的差额,但差额不得超过25个基点。
二是,当本期年化投资收益率低于最低保证利率时,保险公司可以使用特别储备弥补最低保证利率与本期年化投资收益率之间的差额,本期万能险结算利率不得高于最低保证利率。
此外,当特别储备不足时,险企的实际投资收益率若出现上述三种情况,险企也要调整当期的结算利率。
通过上述规定,既可以规范险企的账户管理,也能让结算利率与实际投资收益更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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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销售管理
明确万能险销售“六不得”
强化资金运用监管:集中度、非标
1.销售人员要有经验,不得变相缩短产品实际存续期限!
当然,针对万能险一直以来的乱象问题,销售人员在介绍产品时,表述不到位等问题,也是根源之一。
因此,在此次的新规中,监管要求销售万能险产品的从业人员,要具备一定的经验,且接受过必要的专项培训和测试。
同时,还明确了保险公司在销售时不得出现的六类行为!
比如,不得仅使用“利息”“预期收益”等词宣传。
不得对万能险产品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保单利益提供间接或隐性担保。
不得通过调整退保费用、持续奖励等产品设计要素等,变相缩短产品实际存续期限,详见上图。
2.强化资金运用监管:集中度、非标...
此外,新规还对万能险账户的投资,设定了具体的要求。
强化关联交易监管,禁止通过多层嵌套、通道业务等方式开展不当关联交易等,详见上图。
同时,对于保险公司自有资金的转入和转出,新规也有具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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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产品销售之初
到后续的账户管理、披露等
全方面从严监管,规范万能险发展
最后,对于发现有重大缺陷和问题的保险公司,监管还可以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新规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
通知实施前,保险公司已经开展的万能险业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原则上应当于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
其实,近年来为更好的保障消费者权益,助力行业向高质量发展转型,监管部门已经通过制定多项办法,为未来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这是让消费者能够在购买之初,更清晰的了解产品,且后续能更全面的真实的了解实际情况。
此次,新规中又对万能险的账户管理、最低保证利率、追加保费的条件等,提出具体的要求。
从而,使万能险从销售之初,到实际运作过程中,乃至最后灵活领取等全链条、多环节进行全方面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