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解读: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本文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上)第204-208页,供研读学习之用

衔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概括性解读

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可否作为原告起诉债务人?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辨,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定。

【立法背景】

为了适应复杂的交易实践需求,现代民法对涉他合同予以认可。涉他合同,又称为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包括利益第三人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本条规定的是利益第三人合同,本编第523条规定的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本条第1款是关于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定,该规定延续了《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未作修改。

依照该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但对于第三人是否对债务人享有履行请求权,理论上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第64条是将向第三人履行作为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合同的效力仍然限制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另一种观点则从比较法和有利于实践适用的角度认为《合同法》第64条肯定了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

【条文解读】

实践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断增多,为了更好实现合同缔结方意愿,加强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本条参考境外立法例,在保留《合同法》第64条作为本条第1款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第2款,明确了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这对于满足实践需求和消除理解分歧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可以将本条第1款称为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将第2款称为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不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与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重要区别就是,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第三人取得对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而不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第三人仅可以接受债务人的履行,不享有对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

一、不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本条第1款是关于不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定。

本款规定坚守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所谓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只由合同当事人享有或者承担,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整个合同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基础地位,本编第465条第2款对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了规定,即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本款规定的不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所作的约定,该约定不对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第三人不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履行请求权仍然属于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人没有享受到预期利益的,第三人可以依据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约定等另作处理。

二、关于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本条第2款是关于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定。境外立法例规定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即是指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在该类合同中,第三人取得了对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

……

1.第三人取得履行请求权的条件

首先,第三人取得履行请求权要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依照本条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的,才构成真正的利第三人合同,第三人才能取得履行请求权。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只由合同当事人享有或者承担,履行请求权只归债权人享有。

而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赋予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履行请求权,这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自应当严格掌握,要以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为前提。

有的法律对特定的合同直接赋予第三人履行请求权,例如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即使不是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也享有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除了法律规定,更多情形下的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双方以合意的形式赋予第三人履行请求权。

本条规定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设立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赋予第三人履行请求权,体现了民法的自愿原则,是对当事人双方意愿的尊重。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结构是基本合同加第三人约款。

在第三人约款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特别约定,债务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如果合同当事人仅是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没有赋予第三人履行请求权的,不属于本款规定的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可以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的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处理。

举例如下,发货人用货车将一批货物发送给第三人,发货人与运输公司订立的货运合同为基本合同,运输公司将货物运至第三人、第三人享有履行请求权为第人约款。运输公司之所以将货物运至第三人,是因为发货人支付了运费。发货人使运输公司将货物运至第三人,多是因发货人与第三人有对价关系,例如发货人与第三人订立了买卖合同,发货人从第三人处取得了货物对价。

其次,利益第三人合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而设置,按照民法的自愿原则,即使是为他人赋予利益,他人也有权拒绝。

因此本条对利益第三人合同还规定了第三人的拒绝权,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拒绝,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第三人就取得了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

2.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法律效果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般认为,第三人对债务人虽取得履行请求权,但由于其不是合同当事人,合同本身的权利,如解除权、撤销权等,第三人不得行使。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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