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计划仅限在中国大陆有固定居住地的人士投保。
保单形式
如实告知
(1)您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我们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我们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2)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3)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4)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5)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信息变更
续期扣款
如您在购买产品时填写了续期账号,为保证合同到期后继续有效,到期我们将根据您填写的账号信息进行自动扣款。
小康在30岁时,为自己选择了10万保额的万里无忧B款两全保险。分5年交,保到60周岁,1590元。那么,款约定为准。
1、如果小康在投保10年后,即39周岁时因重疾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累计已交纳本合同保险费数额的110%,即8745元,本合同终止;
2、如果小康在年满60周岁前因高空坠落导致意外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10万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如果小康在年满60周岁前因驾车意外导致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驾乘车意外高残保险金100万(合同保险金额的10倍),本合同终止;
4、如果小康在30年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总计为110%本合同保险费数额,即即8745元元的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拨打
4000095522-2报案
准备好理赔影像资料并
tklp@taikanglife.com
在我们审核后,会告知
您寄送理赔资料原件到
指定地点
赔付保险金到指定账户
本次理赔完成并结案
非意外身故/高残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高残,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累计已交纳本合同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110%,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高残(1)若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75周岁,意外身故或者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意外身故或者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约定的保险金额的0.5倍。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本合同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11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本合同;(2)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本合同;(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高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本合同;(2)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者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8)至第(12)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非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的责任,不承担给付其他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被保险人醉酒;
(9)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10)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2)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9.24)。
因上述第(2)项至第(7)项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至第(7)项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高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2.4条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下的高残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A:本产品提供15天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A:本产品被保险人年龄为18周岁-50周岁(含),投保人年龄不超过75周岁。
A:本产品在满期后,可给付(已交纳的全部保费)110%的生存金,如果在保障期间内,已经发生身故、高残的赔付,则不再给付。
A: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示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