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在案件审理中,
主审法官发现该案事实存在疑点,
原告陈述的案件经过缺乏佐证,
而且本案原告
曾经多次因交通事故申请保险理赔,
涉嫌保险诈骗。
经查
2016年至2020年间,朱某演曾是天下行租车公司员工,名下5部车辆共发生包括本案在内的36起保险事故,涉及人保、太保、平安、人寿、阳光等多家保险公司,其中至少19起得到保险公司赔偿。
另查明
2019年2月,朱某演的车辆涉及一起交通事故,在理赔过程中,驾车人(团队成员之一)书面自认该起事故存在故意碰撞行为,不属于保险责任并向承保的平安财险公司提出撤销案件的申请。
依法驳回朱某演的起诉
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
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8人骗保涉案18万
2021年8月27日,
厦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决定正式立案。
市局经侦支队经过缜密侦查,
经查,
上述被告人为亲朋好友,
涉嫌组成家族式的固定团伙,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
2022年2月23日,
公安机关经周密布控,
凌晨出击抓获朱某演等8人
并对其中3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追缴赃款4万元。
3月30日,
经检察机关审查批准,
厦门市公安局决定对朱某演执行逮捕,
目前案件正在公诉审查中。
随着保险产品、服务的
更新换代及信息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
保险欺诈也日益呈现出了
专业化、团伙化、复杂化等特征
共同打击保险欺诈
抵御理赔风险
什么是保险欺诈?
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保险合同欺骗类欺诈行为。
保险欺诈主要手段有哪些?
1.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2.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
3.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4.故意造成财产损失或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法律小课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