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PT术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若当事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IP术语。
FOB/CIF/CFR的共同点与不同点
外贸报价方式一、工厂交货价(EXW=ExWorks):交货地点:出口国工厂或仓库;运输:买方负责;保险:买方负责;出口手续:买方负责;进口手续:买方负责;风险转移:交货地;所有权转移:随买卖转移;
外贸报价方式二、离岸价(FOB=FreeonBorad):交货地点:装运港;运输:买方负责;保险:买方负责;出口手续:卖方负责;进口手续:买方负责;风险转移:装运港船舷;所有权转移:随交单转移;
外贸报价方式三、到岸价(成本+运费+保险费,CIF=Cost+Insurance+Freight):交货地点:装运港;运输:卖方负责;保险:卖方负责;出口手续:卖方负责;进口手续:卖方负责;风险转移:装运港船舷;所有权转移:随交单转移;
外贸报价方式四、成本加运费(CFR=Cost+Freight):交货地点:装运港;运输:卖方负责;保险:买方负责;出口手续:卖方负责;进口手续:买方负责;风险转移:装运港船舷;所有权转移:随交单转移;
FOB、CIF、CFR这三种外贸报价方式的共同点:01,卖方负责装货并充分通知,买方负责接货;02,卖方办理出口手续,提供证件,买方办理进口手续,提供证件;03,卖方交单,买方受单、付款;04,装运港交货,风险、费用划分一致,以船舷为界;05,交货性质相同,都是凭单交货、凭单付款;06,都适合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
FOB、CIF、CFR这三种外贸报价方式间的不同点:01,FOB: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到付运费;办理保险、支付保险;02,CIF:卖方负责租船订舱、预付运费;办理保险、支付保险;03,CFR:卖方负责租船订舱、预付运费;买方负责办理保险、支付保险;
FOB/CIF/CFR的共同点
1、三种价格术语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如中国长江河运,美国五大湖地区河运)其承运人一般只限于船公司。
2、三种价格术语交货点均为装运港船舷(实际为船舱内)风险点均以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实际为船舱内)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3、费用点:卖方均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
4、提单:卖方均需向买方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
5、装船通知:装运前后卖方均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6、风险点: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船后的风险即转移到买方。
7、目的港的进口清关,费用等均由买方负责办理;装运港的装船,陆运,出口报关,办理许可证等均由卖方办理。
8、卖方都有在装运港安排订舱、配船的义务。
FOB和CIF价格术语的不同点
1、价格术语后港口性质不一样,FOB后的港口指卖方所在国的海港或河港,而CIF后的港口指买方所在国的海港或河港,CIF价格术语后目的港后应注明港口所属国别,如维多利亚港,在香港有,英国有,巴西有,必须加注国别来区分。
2、费用构成不一样,报价不一样。FOB价格是考虑货物从原料购进、生产直到出口报关货物装到买方指定船舱同的一切费用和利润为止,而CIF则是在FOB价格的基础上再加上海运费和保险费。
4、保险费支付、办理不同:FOB、CNF保险由买方办理,卖方应于装船前通知买方;CIF保险由卖方办理并支付保险费,卖方按合同条款,保险条款办理保险并将保险单交给买方。
5、价格术语国际惯例不同,FOB价格在美国惯例和国际商会的1990及2000年通则惯例,CIF大多数为国际商会的1990年/2000年惯例,订立贸易合同或客户开出信用证中注意加以区别。
6、空运货物:FOB卖方只承担货物上飞机之前的所有费用空运费,空运目的港费用由买方承担。
CIF卖方除承担FOB空运费用外还需按买方要求承担空运费以及对货物空运投保保险。
空运货物自装运港交付后货物所有权即转移至买方。
7、租船订船不同:FOB价格由买方指定船公司/船代公司甚至货代公司安排船运,买方能否及时租船订舱,会影响卖方的及时交货以及银行交单等。
CIF价格则由卖方自主选择船公司或货代公司。
9、装运后跟踪服务不同:FOB价格术语由于是客户指定船代/货代,其二程三程中转一般由买方负责办理,而CIF价格术语,为给卖方提供更好的服务一般由卖方及时联系货代船代将中转情况,目的港代理资料,何时到港等资料告知买方。(但CIF价格中卖方并无此规定义务,一般实际操作中买方会有此要求)
10、不可抗力风险不同:索赔难度不同
在CIF术语上是卖方办理保险,在启运港投保,在客户拒付退单的情况下,卖方可凭保单向当地保险公司索赔。
在FOB和CNF情况下是买方办理保险,保单在买方手里,保险公司又大多在国外,卖方难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尤其是FOB术语上,卖方要找买方指定租船订舱的船公司/船代理及时准确取证就更难。
在当前实际出口业务中客户指定货代/船公司的FOB术语业务相对较。
FOBCFRCIF业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A.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界限问题
《通则》以报过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和费用责任的界限。这里的风险是指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而费用是指正常运费以外的费用。但从实际作业来看,装船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从岸上起吊到装船入舱。不可能在船舷这条界限划分双方的责任。由于《通则作为惯例并不是强制性的,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实际业务中,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已装船提单",这表明双方约定由卖方承担货物装入船舱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责任。
B.FOB方式中的船贷衔接问题
C.CFR方式中的已装船通知
CFR方式中,卖方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具有通知买方及时办理保险的作用。买方办理进口货物保险时,保险公司按有关的装船通知承保。如果卖方未能及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则万一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其风险仍由卖方承担。所以,CFR方式中,卖方应特别注意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D.《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中的FOB
《修正本》中将FOB分为六种,只有第五种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与《通则》的FOB相近,但该术语的出口报关的责任在买方而不在卖方。所以我国在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洽谈进口贸易使用FOB方式成交时,除在FOB后注明Vessel外。还应明确由对方(卖方)负责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E.关于租船运输时,装卸费用的负担问题
如果使用班轮运输,班轮运费内包括了装卸费用。但在大宗货使用租船运输时,船方是否承担装卸责任,也即运费中是否包括卸费用,需由租船合同另行规定。故买卖双方在商定买卖合同,应明确装卸费用由谁负担。通常以贸易术语的变形,即在贸易语后加列字句来加以说明。
a、以FOB方式成交,纪明确装船费用由何方负担。常见的FOB术语的变形有:
FOBLinerTerms(FOB班轮条件),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买方负担。
FOBUnderTackle(FOB吊钩下交货),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吊钩所及之处,吊装费用由买方负担。
FOBStowed(FOB理舱费在内),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仓并承担包括理船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FOB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仓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入舱的散装货物平整所产生的费用。
b.以CFR和CIF方式成交。需明确卸货费用由谁负担。CFR和CIF术语的变形相类似、以CIF为例,主要有:
CIFLinerTerms(CIF班轮条件),卸货费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卖方负担。
CIFExShip'sHold(CIF舱底交货),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CIFLanded(CIF卸到岸上),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F.象征性交货
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至船上以运交买方,然后卖方通过一定程序(比如:付款交单、信用证)向买方提交包括物权凭证(海运提单)在内的全部合格单据,即完成了交货义务,运输单据上的出单(或装运)日期,即为"交货日期"、这种方式称为象征性交货。以这种方式订立的合同,卖方只负责装运,无需保证到货,所以又称为装运合同,以区别于交货合同。FOB、CFR、CIF三种术语,均属于象征性交货,与之相对应,买方是凭单付款,所以装运单据在这类交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