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产品材料中,属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的标准。
(一)优惠概述
(二)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三)延伸学习
1、取得政府补助享受减计收入优惠问题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因综合利用再生资源保护环境等获得政府奖励,或者是取得的政府补助等收入能否享受减计收入优惠
由此可见,对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给予的减计收入优惠,是对企业综合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进行减计,而非对综合利用再生资源的行为给予减免税优惠。
二、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自201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货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二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该项税收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规定,此项优惠规定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三、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自201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三条、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规定,此项优惠规定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四、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自201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领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攻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二条。
五、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企业持有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第一条规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2015年铁路建设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第一条规定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2016】30号)第一条规定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第一条、第三条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规定,持有2024—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享受此项减半征税优惠。
六、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入收入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执行期限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七、减计收入所得税优惠操作提示
减计收入税收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所谓减计收入,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准予对企业某些经营活动取得的应税收入,按一定比例减少计入收入总额,进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和加计扣除方式类似,减计收入也是一种间接优惠方式。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公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案例
某君泰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利用桔杆、树根等发电,2023年度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当年取得电力销售收入15600万元,门市对外承包收入40万元,对外打字复印收入10万元,政府补助收入150万元。
2.全年营业成本128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16万元,管理费用200万元(准予列支80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其中10万元为银行罚息支出),全年营业外支出155万元(准予列支150万元)
3.账面尚存以前年度亏损1000万元(均为5年内)。
4.经审核,公司当年利润总额2469万元。准予税前扣除管理费用80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营业外支出150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对该公司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
分析
1.公司2023年的销售(营业)收入=15600(电力销售收入)+40(其他业务收入)+10(其他业务收入)=15650(万元)
2.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600(收入总额)×90%(减计收入)+50(其他业务收入)+150(营业外收入)-12800(成本)-116(税金)-80(管理费用)-60(财务费用)-150(营业外支出)—1000(弥补亏损)=34(万元)
3.公司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4×25%=8.5(万元)
申报注意事项
税收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二:财税[2008]47号文件规定,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风险提示三: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风险提示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对销售以农作物秸秆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因此,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应与增值税一起筹划,以最大限度地节约税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