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城镇供水、节水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维护会员权益和行业利益,向政府反映会员和行业诉求和建议;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四)总结、交流、推广城镇供水、节水方面的管理、运营、服务的经验及创新成果,促进行业改革和技术创新。开展先进技术推广、示范与应用,咨询服务活动。
(七)出版发行会刊、会报、年鉴和资料,建立行业信息服务平台,向会员和企业提供政策、市场、技术、设备等信息服务。
(八)做好政府委托办理的工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城镇供水节水行业领域内具有良好声誉。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特殊情况下也可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同意,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追认。
(一)会员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会开展的活动;
(三)获取本会的服务及发行的各种有关信息资料和报刊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一)遵守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协会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及时主动向本会反映生产经营情况、提供行业发展信息、学术论文、技术报告和考察资料,为协会开展调研提供方便。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一)制定和修订章程、制定和修订会费标准等重要管理办法等;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无)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理事会名额经民主协商确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数量一般不应超过会员总数的1/3)。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遇协会重大工作事项,以及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主动退会或除名,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增补或调整理事,调整比例不超过理事单位的五分之一;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单位常务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担任。单位调整常务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4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主动退会或除名,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本会负责人总数为5-13人。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在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因工作需要并经理事长提议,可专题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本会理事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处理其他重要事宜。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会员大会、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三十六条本会设立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任期每届5年,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单位监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担任,执行监事权利义务。单位调整监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监事单位退会或除名,其监事单位资格自行取消。
第三十七条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查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四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河南省城镇供水协会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