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合伙人资本(合伙人出资/实收资本)——合伙人名称
与公司所有者权益类似,在合伙企业层面设置“合伙人权益”等类似的资本账户,在合伙人权益项下,通过设立“合伙人资本”明细科目,反映每个合伙人出资的起初期末余额,增减变动情况等。
当合伙人并不是通过分配、清算等方式退出私募基金,而是采取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份额的方式时,一般情况下,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公允价值(即市场价值)并不必然等于“合伙人初始投入成本+合伙企业账面上应分配而实际未分配”的金额(即账面价值),从而导致新加入的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企业计税基础(外部计税基础)不等于合伙企业持有的项目资产的计税基础(即内部计税基础)。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时(法人合伙人按照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持有的项目资产计税基础做出调整(此时,法人是按照25%的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利息股息红利部分是按照20%的比例影响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部分是按照5%—35%的比例影响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自然人合伙人而言,存在一定的税负差异,在内外部计税基础进行动态调整时,可能形成一定的避税空间。
在合伙型私募基金出资环节,可能存在部分合伙人没有按时出资或出资不到位等违约情形,按照事先协议约定可能需要支付赔偿金,在合伙型私募基金层面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取决于事先协议是如何规定的,如果是违约方补偿给守约方,通过合伙企业代收转付的话,则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处理,如果是违约方补偿给合伙企业的话,则需要在基金层面做收入处理。
合伙人出资时,在一些合伙协议中存在优先级、劣后级的结构化安排,如果只是分配顺序的先后问题,并不改变投资法律关系,优先级投资者出资还是应该记入“合伙人资本”科目,当然,如果实现对优先级的增信措施能够使其达到固定收益程度,如对优先级回报进行差额补足,约定固定价格回购等,应注意优先级合伙人和合伙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是借贷法律关系,如果是的话,应该按照负债的方式记入合伙企业。
在出资环节发生的开办费等交易费用处理规范上,合伙企业发起设立成功的,合伙企业的开办费用,设立费用等确系为全体合伙人支出的费用应由合伙企业财产承担,但仅作为各方各自需要而支出的费用(如律师费、加班费等)则应自行负担,如果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开办,设立垫付了费用,则由合伙企业再起成立后以合伙企业财产优先偿还。
(二)合伙制私募基金运营环节的会计处理
考虑到合伙企业目前没有明确、统一的会计规范,在实操层面最好尽量缩小会计口径与税法口径之间的处理差异。对收入、成本、费用等核算归集时,可以借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附件3更新调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35更新调整)中的名称。当合伙企业发生成本费用(如管理费、捐赠支出等)时:
借:营业成本/各种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支出等成本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有)
贷:银行存款等
借:具体投资资产(如长期股权投资或金融资产等)
借:具体投资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调整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他综合收益/投资收益
借: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
贷:具体投资资产损失准备金等
在合伙企业层面,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口径计算损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股息红利收益(国税函[2001]84号,虽然在税法口径上不计入合伙企业收入,但是会计口径上还是应计入企业收入)、处置资产对应的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减值损失或信用减值损失、营业外收入等。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股利、利息等资产)
贷:投资收益/利息股利红利等损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或待转销项税额
一般而言,在合伙企业层面需要按照权责发生制这一基本原则,按照季度,年度计算会计口径利润金额,并可通过设置“合伙人损益”科目处理,类似于公司的“未分配利润”等科目的性质。相应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投资收益/利息股息红利等损益
贷:合伙人损益(净额,可能在借方,也可能在贷方)
营业成本/各种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支出等成本费用
借:其他应收款等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
贷:银行存款
合伙企业层面收益应分配未分配以及实际分配时的会计处理上,一是按照合伙协议等约定分配方式,分配给每个合伙人该分的收益(不一定是实际分配),当然,考虑到合伙企业层面可能存在亏损,按照财税[2000]91号及财税[2008]159号文等的规定,可以在自身层面往后5年弥补。此时,在会计处理上,将这部分亏损在“合伙人损益”借方先行予以保留。如果是贷方余额,可以分到每个合伙人层面,增加外部投资成本与资产计税基础,以避免重复征税。如果是单纯会计口径损益,税法不予认可的部分,可以先保留在“合伙人损益”科目,当然,也可以通过在“合伙人损益”项下设立二级科目加以区分,明确哪些部分是存在当期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哪些部分只是纯粹会计口径的损益,会计口径的损益不纳税,因此也不需要转移到“合伙人资本”的科目中,具体会计处理时:
借:合伙人损益(净额)
贷:合伙人资本——合伙人
在合伙企业实际分配收益,或者可能发生合伙人款项往来时,可以通过设置“合伙人往来”科目处理,解决每一个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资产权属及流动问题,具体会计处理为:
借:合伙人往来——合伙人
其他应收款——合伙人(可能存在的个税代扣代缴情况,最终冲销)
借:合伙人资本——合伙人
贷:合伙人往来——合伙人
二、私募基金对外项目投资会计处理
(一)私募基金会计处理
无论何种形式的私募基金,其本身都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对于私募基金会计处理最为关键的指导性规范政策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基协法[2012]9号),除此之外,在2014年到2019年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等重要的准则。
在并表管理的角度,企业会计准则适用的依据多有不同:
并表管理会计处理
一
控制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
二
重大影响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
三
其他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等,分类为交易型金融资产或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二)私募基金投资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应当充分考虑市场参与在着选择估值方法是考虑的各种因素,并结合自己的判断,采用不同额估值技术的方法对非上市股权进行估值。
1、市场法
在估值非上市股权的公允价值时,通常使用的市场法包括参考最近融资价格法、市场乘数法和行业指标法。
(1)参考最近融资价格法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被投资企业最近一次融资的价格对私募基金持有的非上市股权进行估值,由于初创企业通常尚未产生稳定的收入或利润,但融资活动一般比较频繁,因此参考最近融资价格法在此类企业的估值中应用较多。
特定情况下,伴随着新发股权融资,被投资企业的现有股东会将其持有的一部分股权(即老股)出售给新投资人,老股的出售价格往往与新发股权的价格不同,针对此价格差异,基金管理人需要分析差异形成的原因,如老股与新发股权是否对应了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是否面临着不同的限制,以及老股出售的动机等。基金管理人应当结合价格差异形成的原因,综合考虑其他可用信息,合理确定公允价值的取值依据。
若基金管理人因被投资企业在最近融资后发生了重大变化而判定最近融资价格无法直接作为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同时也无法找到合适的可比公司或可比交易案例以运用市场乘数法进行估值,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被投资企业主要业务指标自融资时点至估值日的变化,对最近融资价格进行调整,主要业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有代表性的财务指标、技术发展阶段、市场份额等,在选择主要业务指标时,应重点考虑被投资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及其自身特点,选择最能反映被投资企业价值变化的业务指标。
(2)市场乘数法
根据被投资企业所处的发挥在那阶段和所处行业的不同,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各种市场乘数(如市盈率、市净率、企业价值/销售收入、企业价值/息税折摊前利润等)对非上市股权进行估值。市场乘数法通常在被投资企业相对成熟,可产生持续的利润或收入的情况下使用。
在估值实践中各种市场乘数均应应用,如市盈率(P/E)、市净率(P/B)、企业价值/销售收入(EV/sales)、企业价值/息税折摊前利润(EV/EBITDA)、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等,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市场参与者角度出发,根据被投资企业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市场乘数。
在使用各种市场乘数时,应当保证分子与分母的口径一致,如市盈率中的盈利指标应为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而非全部净利润;市净率中的净资产应为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而非全部所有者权益。一般不采用市销率(P/sales)、市值/息税折摊前利润(P/EBITDA)、市值/息税前利润(P/EBIT)等市场乘数,除非可比公司或交易户被投资企业在财务杠杆和资本结构上非常相近。
考虑到被投资企业可能存在不同的财务杠杆和资本结构,在企业价值/息税折摊前利润(EV/EBITDA)适用的情况下,通常可考虑优先使用EV/EBITDA。在EV/EBITDA不适用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用市盈率进行估值,但需要注意被投资企业应当具有与可比公司或可比交易案例相似的财务杠杆和资本结构,并对净利润中包括的特殊事项导致的利润或亏损通常应进行正常化的调整,同时考虑不同的实际税率对市盈率的影响,如果被投资企业尚未达到可产生可持续利润的阶段,基金管理人可以考虑采用销售收入市场乘数(EV/sales),在确定被投资企业的收入指标时,可以考虑市场参与者收购被投资企业时可能实现的收入。
基金管理人应充分考虑上市公司股票与非上市股权之间的流动性差异。对于通过可比上市公司得到的市场乘数,通常需要考虑一定的流动性折扣后才能将其应用于非上市个公司股权估值。流动性折扣可通过经验研究数据或看跌期权等模型,并结合非上市股权投资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对于市场乘数进行调整的其他因素包括企业规模和抗风险能力、利润增速、财务杠杆水平等。上述调整不应包括由于计量单位不一致导致的溢价或折扣,如大宗交易折扣。
(3)行业指标法
2、收益法
在估计非上市股权的公允价值时,通常使用的收益法为现金流折现法。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合理的假设预测被投资企业未来现金流及预测期后的现金流终值,并采用合理的折现率将上述现金流及终值折现至估值日得到被投资企业相应的企业价值,折现率的确定应当能够反应现金流预测的内在风险。基金管理人还应参照市场乘数法中提及的调整或分配方法将企业价值调整至私募基金持有部分的股权价值。
现金流折现法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在其他估值方法受限制时仍能够使用。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此方法采用的财务预测、预测期后终值以及经过合理风险调整的折现率时,需要大量的主观判断,折现结果对上述输入值的变化较为敏感,因此,现金流折现法的结果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特别是当被投资企业处于初创、持续亏损、战略转型、扭亏为盈、财务困境等阶段时,基金管理人通常难以对被投资企业的现金流进行可靠预测,应当审慎评估运用现金流折现法的估值风险。
3、成本法
在估计非上市股权的公允价值时,通常使用的成本法为净资产法。
三、私募基金管理费收取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应收管理费(银行存款/合同资产等)
贷:营业收入——管理费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或待转销项税额]
四、私募基金退出——股份回购会计处理
(一)股份回购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改,其中对142条股份回购做了专门的修订,主要是针对现行规定中股份回购实施程序复杂,回购后公司持有期限较短,难以适应当前公司治理需要等问题进行的修订。
同时2019年1月出台的《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中明确,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本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出现低于最近1期每股净资产;(2)连续2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积达到30%;(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当前最新规定,对于公司股份回购的法定情形梳理如下:
股份回购法定情形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决议
回购后注销/转让股份的期限要求: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回购后注销/转让股份的期限要求: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回购后注销/转让股份的期限要求: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交易方式:必须通过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注释:
1、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投资方股份回购的会计处理
1、法人投资者的股份回购会计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需要区分所有权灭失(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所有权转让(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所有权灭失的,在企业所得税上,要按照法人投资者撤资或减资进行处理,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处理,公告规定,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分为三步,一是相当于初始投资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回;二是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三是剩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即财产转让收益。
对于投资方持有的发行方公司股份,可能是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包括成本法或权益法)或者“金融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财会[2019]6号文关于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等会计处理的要求,分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交易型金融资产等类型)核算的,除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历史成本计量之外,其他都是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导致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在股份回购环节,法人投资者需要解决好税会差异,在企业所得随汇算清缴时,在收入类调整项目下第三行“投资收益”(填写A105030表)中进行纳税调整。
针对所有权转让的情形,在企业所得税上,转让股权可以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股权所能分配的金额。与此同时,在增值税的处理上,如果涉及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需按照“金融产品转让”项目缴纳增值税;如果是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实践中是否缴纳增值税存在一定的争议。
2、自然人投资者的股份回购会计处理
(三)被投资方股份回购的会计处理
因此,对于被投资企业而言,公司股份回购的会计处理应当遵循的具体原则是,一是在注销或转让股份前,作为库存股管理,将其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备抵项目(即冲减)反映;二是公司应结合回购自身权益工具(库存股)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减少所有者权益,不得确认金融资产;三是库存股可由企业自身购回和持有,也可由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成员购回和持有;四是库存股不得参与公司利润分配。
(四)不同股份回购情形下会计处理
股份回购会计科目处理
1、公司股份回购时,按照回购价格与发生的交易费用等
借:库存股
贷:现金、银行存款等
2、按照《公司法》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时,按照股票面值(我国上市公司一般每股1元)和注销总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
借: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当购回股份支付价款高于股票面值总额时,依次冲减)
贷:库存股
资本工具——股本溢价
属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进行如下处理:
贷:现金银行存款等
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取得职工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借:管理费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职工行权时,公司应于子宫行权购买本公司股份收到价款时,转销交付职工色库存股成本和等待期内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累积金额,同时,按照其他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借:银行存款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可能在借方)
1、回购股份时(包含回购价格和交易费用等)
2、公司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将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的额,按该工具对应的金融负债或其他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
借:应付债券或其他权益工具等
资本公积(差额处理:如转股时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不足转换为一股普通股而一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支付的,需按支付的现金货其他金融资产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1、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固定权益进行股份回购时,按照回购价格与发生的交易费用等。
2、如果库存股注销时,按照注销的股份数量减少相应股本,库存股成本高于对应股本的部分,依次冲减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低于对应股本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3、持有的库存股将来重新出售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22条规定,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权益工具的,其发行(含再融资)、回购、出售或注销时,发行方应当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发行方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因此,无论库存股价值如何变动,公司应直接将支付或收取的所有对价在权益中确认,而不产生任何损益,库存股转让时,转让收入高于库存股成本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低于库存股成本的部分,依次冲减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缴增值税(若为上市公司股票,税收政策仍待明确)
二、投资者对私募基金的并表管理
(一)投资者控制私募基金
通过其他特殊合同安排导致投资者能够拥有控制权。如,私募基金的成立是为了实现投资者的产业布局,或作为投资者有权选择专业人员参与底层标的资产的管理,进而实际上可能拥有对于最终标的的控制权。
在确定投资者能够控制私募基金,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情况下,投资者需要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对私募基金进行核算。在个别报表层面,投资者对能够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初始计量时,投资者应当按照设立私募基金的实际出资额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金额;后续计量时,投资者持有私募基金份额期间,除计提减值准备外,个人财务报表层面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持有期间收到的私募基金分红,确认投资收益。在退出时,应当以收回的金额减去初始投资成本确认投资收益。在合并报表层面,将私募基金纳入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
(二)投资者对私募基金构成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
重大影响是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控制或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私募基金中,通常会设立投资委员会作为权力决策中心,如果在投资委员会派出代表,但是不足以达到控制或共同控制,可以认为私募基金属于投资者的合营企业,对私募基金具有重大影响,可以采用“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进行核算。
投资者对私募基金构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进行核算,但是不纳入投资者的合并财务报表,初始计量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金额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享有私募基金的权益份额高于初始投资金额,还应当调整初始投资价值,将差额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后续计量时,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投资者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经营情况,确认投资收益,同时调增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持有期间收到基金分红,应当重建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当私募基金出现减值时,应当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在退出时,应当以收回的金额减去账面价值余额确认投资收益。
(三)投资者对私募基金不构成控制
如果投资者对私募基金不构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目前主要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规定,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在具体核算上,初始计量时,上市公司按照初始投资金额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后续计量时,由于私募基金公允价值难以估计,导致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存在一定的困难,考虑到私募基金的权益份额不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其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一般公司倾向于将历史成本作为公允价值的替代金额,如果收到基金分红,计入投资收益。在退出时,以收回的金额减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余额确认投资收益。
在2017年3月,财政部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2021年后全面实施,投资者将私募基金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或以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同时,考虑到公允价值计量的不同层次输入值时,未来可能需要企业对私募基金公允价值评估上做出更大的努力,对其公允价值评估基础做出更多披露,其中,2018年4月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公司顾群投资估值指引(试行)》所明确的三种估值方法,也成为后续公允价值计量的整体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