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对赌回购,创始人与投资人翻脸,明讯科技与同创伟业事件分析融资股份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

又是对赌回购,创始人和投资人撕破脸了。

融资两年就要求回购,已签署回购协议,支付了回购股权的本金,却因为利息问题闹翻了。

2025年3月20日,安徽明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明讯科技”)的创始人吴凌峰,发了一条劲爆的朋友圈,说投资人向被投企业索取高额贿赂,逼迫被投企业配合他们偷税…全网征集相同遭遇的朋友等。

最新消息,明讯科技刚在2025年4月成功获批成为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一是同创伟业没有投资明讯科技,是其战略合作方霍普投资投资的。

二是股权回购问题,霍普投资起诉后,已在2025年2月26日获得一审胜诉。

三是吴凌峰散布不实言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并要求媒体删除不实信息。

同创伟业是老牌投资机构,是新三板挂牌公司。

目前双方还在打官司中,我是股权律师卢庆华,下面具体分析。

注:本文素材主要来自于创投日报对创始人的访谈和每日经济新闻的报道。

一、拿融资与签对赌协议

明讯科技在2013年成立,2014年就已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了。是因为不懂呢?还是因为10年前就奔着上市去的?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是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所以工商显示的股权信息并不代表真正的股权比例。

但融资需要改变注册资本,需要办理工商登记。从注册资本变更的信息看,从公司成立到2018年的五年间,公司并没融过资,股东只有两个人,创始人持股高达97.5%。

在2019年、2020年密集进行了四轮融资?而最近的第五轮融资发生在2023年7月。

创始人说,公司的目标是冲击IPO上市,但在上市辅导前,券商提醒实控人占比过高,建议进行一轮融资,于是在2019-2020年期间与多家投资机构进行接触。

2020年7月,宁波霍普出资3000万元认购股份,占当时股权比例为2.94%。

融资协议约定,如果公司未能在2022年底成功上市,由创始人或其指定方回购股权。

股权律师卢庆华分析:

(1)实控人持股太高会不会影响上市?

其实更关键的不是持股比例高低,而是内控规范问题吧。

(2)要不要签对赌协议?

在拿宁波霍普的融资之前,公司已进行三轮融资,创始人的持股已经稀释到60%多了,这样的持股比例对上市并不会有不利影响。

从创始人的回答看,当时并不是因为缺钱才融资?只是因为不要让创始人占股太高而影响上市?

投资人要求签对赌条款,回购利息是10%,逾期则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当时明讯科技已经成立7年,是不是当地的重点企业?如果缺钱找银行贷款,贷款利息是不是比10%要低?

贷款是公司归还并支付利息,而对赌协议约定创始人回购并支付利息。

是不是更应该找银行贷款,而不是拿这样的融资?

2020年7月签的融资协议,要求在2022年底成功上市,否则由创始人或其指定方回购。

所以签协议时,是不是明知必然会触发回购,但还是签了这样的条款?

在国内上市,从申请获得受理到最后上市成功,最快的约为4-6个月,慢的可能有四五年。

(4)关于投资人的选择

建议按照融资条款选择投资人,如果有机会选择就不要选那些要求一票否决权、要创始人回购的投资人。

有投资人说,放心吧,合同只是个形式,不会真正触发回购的。

即使触发了,也是公司回购,不会对你个人有什么影响,即使破产清算我们也认亏。

创始人如果相信这样的话,就太天真了。

有投资机构从业人员说,曾按合伙人的指示,亲手在回购和落地等事项上,让初创企业元气大伤,让企业新一轮难以为继。

有一家要求回购,其他家也可能要求同比例回购,发生“挤兑”事件,公司差不多就只有破产一条路了。

(5)回购的具体条款

有个融资合同写:当触发对赌回购时,创始人以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价值为限,对投资机构的股权进行回购。

创始人以为,大不了把股权全部给投资人就没事了,但最后投资人却要求创始人付钱回购投资人的股权。

这样的条款打起官司来,打概率会被判创始人要付钱回购股权,而不是他把的股权全部抵给投资人就完事了。

因为句话的前提就是回购股权,“创始人以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价值为限“说的是回购金额是多少的问题,并不是用什么去回购的问题。

这就体现起草合同的水平问题了,如果你理解不到这层意思,就不知道怎么去修改合同才对自己更有利。到打官司时花再多钱请律师,他也无法修改已签过的合同了。

(6)给自己留有余地

有些回购是被迫的。比如融资快一年了,某家机构到了投决会,公司也为这家机构而拒绝了其他机构。最后投决会通过了,但条件是增加回购。

创始人接不接受?不接受再去找其他机构,重新走尽调和决策流程,企业的现金流可能撑不下去了。

所以,没到签合同、拿到投资款时,就不要轻易拒绝其他投资人。

二、触发回购和具体操作

明讯科技的对赌协议在2022年底到期,公司都还没开始申请上市,更不要说上市成功了,已然触发回购。

2023年4月,霍普投资发律师函要求回购股权。

在此期间,公司还在2023年7月进行了新一轮融资,霍普投资的股权比例稀释为2.64%。

经多轮协商后,他们把回购股权款分成本金和利息两部分分开处理,回购本金部分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利息部分通过《咨询顾问协议》处理。

但两份协议并不是同时签署的,目前只签了回购股权的协议,另一份协议至今并没签署。

2.1回购股权本金的协议

本金部分,在2024年7月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由创始人专门成立的广德恒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进行回购。

提醒注意:创始人用合伙企业来持股,除非以后分给员工做股权激励,如果留给自己将可能导致多交税。

回购股权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以3000万元对价受让霍普投资持有明讯科技的全部股权,从按期付清3000万元股权转让款之日起,之前的对赌协议履行完毕且终止。

这个回购股权的协议并没有提及利息的问题,也没有与打算用于处理利息问题的咨询顾问协议交联。

是不是意味着,付完3000万元后,投资人就无权要求支付利息了?

2.2回购股权利息的协议

创始人说,最终商定回购利息为650万元,但对方要求以咨询顾问名义支付这笔款项,并提供了三份咨询顾问协议和承诺函让其签署。协议内容是吴凌峰聘请三名自然人为公司资本运作项目提供咨询服务,且无论三人是否履行义务,吴凌峰均需无条件支付共计650万元,并在2024年10月底前付清。

吴凌峰表示,自己或公司从未与这三人有过任何咨询业务往来,这些协议不合法、不合规,拒绝签署。

以咨询费方式支付利息,所有风险都转移到了个人和明讯科技身上,自己面临行贿、偷税的法律风险。

而收咨询费的三人郑贤娟、项文波、汤根海,并不是投资机构霍普投资的股东,投资机构承认三人是背后的出资人(就是传说的LP吧)。

宁波霍普方还承认,以咨询费方式支付利息,目的是减少税款以及降低创始人需支付的金额。

关于顾问协议的疑问

(1)为何没把《股份转让协议》与《咨询顾问协议》进行关联?投资人没有法务或律师吗?

其实签《咨询顾问协议》的目的就是为了避税,如果明确将两份协议进行关联,就很明确看出是为了避税,存在被认定为合同无效的风险。

所以没关联不是他们没律师,而是鱼和熊掌不能兼得的取舍吧。

(2)创始人支付大额咨询费可能影响公司上市

明讯科技是计划要上市的,申请上市时股权转让、对赌协议等都要被核查,实控人的银行流水也会被核查。

实控人向个人支付650万元这么大额的咨询费,应该如何合理解释呢?就算是向企业支付650万元的咨询费,也要有交付成果吧?

(3)关于税的问题

650万元如果直接按照利息支付给投资机构,需要交25%的企业所得税,分到个人再交20%个人所得税,一共交税260万元。

现在按照咨询费支付给个人,假设每个人约150万元至400万元?不管按照劳务报酬或经营所得,都会达到个税的最高一档45%或35%。

其实最后交的税也不会差太多,何必搞这么麻烦呢?现在打官司的钱也要不少吧?

三、投资人起诉创始人付钱回购股权

2024年7月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创始人的企业在当月支付了第一款股权回购款2260万元。

3.1投资人起诉

因为创始人不同意签《咨询顾问协议》,投资人在2024年8月起诉,要求按照2020年6月签署的融资协议支付股权回购款和利息共4747余万元。

3.2创始人付清股权转让款

在打官司期间,创始人在2024年12月支付了第二笔股权转让款,共计3000万元已付清,宁波霍普也退公司股东名单。

这样融资协议是不是就终止了呢?

3.3法院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系将股权回购款本金以及利息的支付作为整体进行协商,在吴凌峰最终仅签署本金协议而拒绝签署利息支付协议的情况下,不能视为双方就股权回购达成新的合意,因此股权回购事宜仍应按照原此前的协议与回购条款履行。

于2025年2月作出判决:创始人按照融资协议约定,扣除已支付的3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后,向霍普投资支付回购款利息918万元及违约金452万余元。

创始人表示已上诉,二审初定于4月开庭审理。

3.4创始人认为

(1)投资人起诉时隐瞒双方已于2024年7月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并已支付首笔2262万元转让款这一关键事实。而且申请冻结股权时,没有扣除已付款部分,冻结财产价值严重不对等。

(2)融资协议已经被《股份转让协议》替代,并且公司股权已完成变更,宁波霍普丧失了回购权行使的基础。

(3)投资机构发送《咨询顾问协议》后,自己回复“好的”,可理解为“知晓,看一下”的意思,不应被认定为最终确认。

(1)投资人起诉时隐瞒的问题

投资人作为原告起诉,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是可以理解的。

创始人作为被告方,可以主动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但是,已付款的部分不扣除,将可能导致多交诉讼费和律师费。

(2)就算投资人已经不是股东了,只要融资协议没有解除、终止或无效,投资人就权要求按照协议履行。

这个问题很多创始人搞错,曾有一位创始人,已经被踢出局了,还被判要付3800万元回购投资人的股权。

因为这是合同责任,不是股东责任,合同责任不会因为你不是股东就消失了。

投资人按照融资合同起诉要求支付回购款和利息,并没以没签署的《咨询顾问协议》来起诉,所以创始人回复那句“好的”并没影响结果认定。

(4)融资协议是否已终止的问题

《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自受让方按期足额支付本协议全部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增资协议》及《增资补充协议》(简称“融资协议)即履行完毕且终止,各方再无争议和纠纷。

现在创始人的企业已经支付了3000万元股权转让款,融资协议是不是终止了呢?

“按期足额支付“这6个字,包含了”按期“+”足额支付“两层意思。

这也体现合同的水平哦,如果理解不到这层意思,就不知道怎么做才能对自己更有利。

3000万元已付清,符合足额的条件,但是否符合按期的条件呢?

首笔2262万元在签合同当月支付的,这笔已按期支付了?

一审法院认为,《股份转让协议》和《咨询顾问协议》是一个整体,但创始人只签了一份,从而认定仍按原融资协议履行。

我觉得这个说法比较牵强,毕竟《股份转让协议》并没有提及《咨询顾问协议》,《股份转让协议》并没有约定以签署《咨询顾问协议》为生效条件。

四、创始人方起诉投资人

在被投资人起诉后,创始人用于回购股权的企业广德恒讯,于2024年11月起诉宁波霍普,要求确认之前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在2025年3月判决,认定《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股权律师卢庆华的观点:

(1)正常的合同,签署后都会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生效。投资人并没有说《股份转让协议》无效,创始人方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有效有点浪费力气哦。

(2)现在的关键并不是《股份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而是《股份转让协议》有效,但融资协议是否已终止的问题。

所以,是不是应该由创始人起诉,要求确认融资合同已终止,投资人不能再要求创始人承担回购义务?

五、关于融资和对赌

5.1回购期限问题

市场上很多基金存续期是7或8年,在基金成立一两年后才会投到项目,就剩下6-7年了。

假设申请上市要一年,上市一年后可卖股票套现,就是两年,扣除后只剩下4-5年了。

如果回购要打官司,又要花去1-2年,扣除后又只剩下2-4年了。

所以投资人在投资两三年就要求回购?

5.2关于回购利率问题

有投资机构从业人员说,7年存续期的基金,投到企业只有4年,剩下3年是找项目、谈判、扯皮。

但GP收管理费是按照7年来收的,如何用4年的投资覆盖7年的成本?只能提高回购利率。

我觉得吧,本质还是因为GP水平不行,总是投到烂项目,不赚钱,才要依赖回购来填补。

所以,越是要求回购的公司,投资能力越是存疑。

本文作者,股权律师卢庆华,出版两本书《股权进阶》和《公司控制权》,曾帮百亿营收企业解决股权问题,他们找了清华、北大、人大、政法等专家没解决后找到我的。

股权律师+高管人力资源管理师,管理思维+法律手段,结合上市规则做股权设计,主要为科技企业提供股权设计服务,以及帮助企业解决控制权问题。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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