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事务合伙人: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X
乙方:XXX(控股股东)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鉴于:
1、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在XXXXXXXX,现登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万元,总股本为XXX万股。
2、XXXX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B”)及其他投资者与A公司及其股东于年月日签署了《增资协议书》(“《增资协议》”)。根据该《增资协议》,公司办理了增资事项,B成为公司的股东。
3、B对A公司增资完成后,XXX(控股股东)仍合法持有A公司XXX万股股份,为A公司的控股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B向公司增资的未尽事宜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利润保障
乙方承诺A公司年度将实现税后目标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的XX万元人民币;公司应在上述年度截止后三个月内聘请具有证劵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将作为确认A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最终依据。
第二条估值补偿
20xx年度经营结束之后,经审计后20xx年度的A公司实际完成的税后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假设为K,当K 如果A公司在年月日之前在向中国证监会上报IPO上市申请材料,则以上估值补偿条款自动失效。 第三条股份回购 乙方同意,当以下任一情况出现时,B有权要求乙方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或由乙方指定的任意第三方受让B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 (1)由于公司自身原因,在年月日之前,A公司未能在中国境内实现IPO上市; (2)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现重大个人诚信问题,尤其是公司出现投资方不知情的帐外现金销售收入或公司利益对外转移时。 乙方在收到投资方发出之“股份回购”的书面通知当日起两个月内需付清全部金额。股份回购价格按以下两者中较高者确定; a.投资方按年复合投资回报率12%计算的投资本金和收益之和,减去支付给投资方税后股利(若有)及扣除已经做出的补偿金额R(若有); b.回购时投资方股份对应的公司净资产(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第四条利润分配 截至年月日止,公司资产负债表所列可分配利润及年月日之后至投资完成之前公司产生的利润,在投资完成前不进行分配,由包括原股东在内的公司其它所有股东与投资方按本次增资完成后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第五条投资方权益 在A公司上市前,若乙方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股份时,投资方享 有下列选择权: (1)按第三方给出的相同条款和条件购买乙方出售的股份; (2)按第三方给出的相同条款和条件,投资方优先于乙方向受让方优先出 售投资方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六条保密条款 第七条生效条款 本《补充协议》作为“增资协议”之附件,与“增资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据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