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罗生
香洲区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刘景坤
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经侦大队邹玮晟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频发,给人民群众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我们今天的节目,旨在通过案例分析、专家解读等多种形式,让大家深入了解非法集资的危害,掌握防范非法集资的方法和技巧。我们希望通过这次节目,让更多的人意识到非法集资的风险,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金融环境。今天,我们邀请了珠海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罗生、香洲区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刘景坤、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经侦大队邹玮晟,跟大家一起来谈谈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一、主持人:可能有部分群众不了解什么是非法集资,我们让市处非办的罗生来谈谈到底什么是非法集资?
市处非办: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通俗一点来讲,非法集资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
一是“非法性”,也就是刚提到的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拥有营业执照及行业协会、商会或新闻媒体等颁发的证书及奖牌并不等同于获得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依法许可。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主要涉及一行一局一会,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
二是“利诱性”,就是不法分子通常会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的方式吸收资金;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而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利诱性”,是非法集资区别于其他吸收资金行为的重要特征。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吸收资金的行为都是非法集资。例如,商业活动中收取押金、发放储值卡或教培机构预付费等预收资金的行为,如果其目的主要是用于商业促销、刺激消费,未承诺投资回报,则不构成“利诱性”要件,不属于非法集资。
三是“社会性”,就是不法分子是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二、主持人:这些定义听起来比较法条式,我们有没有一些更浅显易懂的说法,让我们大概知道身边出现什么样的情况就有可能跟非法集资沾边?
那这里我也跟大家介绍一下非法集资常见的四种手法,有助于听众朋友们更好的识别非法集资。
市处非办:(一)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通常会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的本息或回报,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二)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貌似合法经营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经常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四)利用亲情诱骗。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甚至采取类似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三、主持人:我好像有些明白了,那想请问下,非法集资主要会以什么样的形式出现?
区处非办: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总结了非法集资的五种表现形式: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四、主持人:这么说就很清楚了,我还听说非法集资是一步步下套骗人的,他们骗人是什么样的一个步骤或者过程?
五、主持人:那如果我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小心参与了非法集资或者是发现有人实施了非法集资的行为,我们应该怎么做?
已组织或协助实施非法集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提起公诉前非法集资人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六、主持人:珠海出现哪些较突出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手法?
区处非办:(一)总部在外地的理财公司在我市开设分支机构开展非法集资。总部在外地的网贷平台或理财公司在珠海开设分公司或关联公司,以网络宣传加门店宣传的方式广泛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我市群众投入资金。
(三)以老年人为主要侵害对象的非法集资。利用老年人闲散资金多,对当前繁杂的投资信息判断能力较弱的特点,以投资虚构的养老、养殖、理财项目等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有的成立“老年人俱乐部”,免费请老年人喝茶、赠送小礼品、参加活动等,骗取老年人的信任,使一些不明真相的老年人投资入股。
(四)以投资实体企业及原始股等为幌子的非法集资。犯罪分子以经营实体企业为幌子,虚构企业效益良好及准备上市等情况,承诺高额分红、高回报率,骗取投资者信任投入资金进行非法集资,有的向公众宣传、销售虚构的原始股等,以投资理财名义实施非法集资。
近年来,非法集资手法不断翻新。我市还出现了以投资虚拟货币、数字藏品、炒卖外汇等非法集资新手法,并出现不法分子先行出资以做慈善名义拉拢群众而后再诱导群体投资等新手法。
七、刚刚香洲处非办给我们科普了很多的非法集资知识,那么想问一下公安机关在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等涉众领域取得的成效?
香洲经侦:香洲分局经侦大队近3年来共立涉众案件56宗,破案27宗,其中涉非吸类16宗、涉集资诈骗类5宗,追赃挽损8000万余元。我们经侦大队虽然取得了不错的打击成绩,但非法集资亦是打不胜打,所以更需要推动涉非法集资、传销和养老诈骗等风险源头化解,形成常态化的工作机制。
八、珠海公安部门打击非法集资机制建设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香洲经侦:
一是建立“一企一档”:经侦部门负责对转来的金融风险线索进行整理、划分风险等级并下发到各单位开展摸排,逐一形成“一企一档”,确保底数清、情况明。
二是开展“扫楼行动”,联合各单位共同排查金融风险隐患,对辖区内的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开展定期对企业逐一排查。
三是上门“精准排雷”。通过上门核查、劝诫、敲打、挤压,辖区内风险企业整改、搬迁、注销。
通过这些措施我们有效地把一部分非法集资的苗头有效扼杀,即使暴雷也能及时有效处置,但防范工作依然需要我们各个部门协同共建、行稳致远。
九、主持人:这就是我经常听到的普法,非法集资的最后都是不法分子卷款跑路,导致集资参与人损失惨重,那从法律规定来说,我们可以用什么罪名控告这些非法集资人?
香洲经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我这里也简单讲解下这两种罪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具体刑罚力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可能会有听众问,怎么样才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非法集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集资诈骗罪具体刑罚力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