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9年1月30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综合运用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处置和化解风险,做到惩处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要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其地位、作用、层级、职务等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按照区别对待原则分类处理涉案人员,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重点惩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包括单位犯罪中的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的核心层、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上也明确: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精神:
一是严格把握定罪处罚的法律要件,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是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涉案人员分类处理。
,包括单位犯罪中的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的核心层、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
对于参与非法集资的普通业务人员,一般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问:就司法实践看,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最大的难点是什么,对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有哪些方式?答: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往往集资参与人数量众多,非法吸收的资金数额巨大,多数案件是因资金链断裂后才案发,追赃挽损难度极大。实践中最大的难点是涉案财物追缴和资产处置问题。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范围。向社会公众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二是明确了涉案财物的处置方式。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精神:
二是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涉案人员分类处理。对于参与非法集资的普通业务人员,一般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切实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大限度地体现政策精神。在过往立案的互金平台中,法院判决要求普通员工退还工资收入的案例几乎没有。在执行层面上讲也不具有可行性,即使法院逐一受理每个员工的个案,需要起诉、一审、二审、执行等环节后,其成本可能远高于工资金额本身,所以以往无论是金融公司(基金公司、证券、财富管理、互联网金融等)还是非金融机构涉及非法集资、非吸等案件的,法院要求追缴普通员工工资的案例极少。
最后提醒广大金融从业者,注意选择合法、合规的金融平台就业,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遇到法律纠纷或者经济纠纷时,不要恐慌,应及时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免留下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