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李某案发前为某担保公司等十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期间,李某以个人或其实际控制企业的名义,以1.5%~3%不等的月息,向100余名不特定个人及10余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1.91亿元,支付利息2292万元。同时,李某又以宁波某担保公司等实际控制的企业为这些巨额债务作担保。由于李某在宁波有一定知名度,很多人争相找上门来把钱借给他。在非法吸收了巨额公众存款后,李某又以2%~7.5%不等的月息,向21名个人非法出借资金3253万元,收取利息541万元;以5%~8%不等的月息,向27家企业出借资金共2.22亿元,收取利息5780万元。
案例二:祁某某、程某某筹建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祁某某个人未对公司投入任何资金,仅以借款作为银行保证金维持经营,但其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公开宣传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以资金周转、投资办厂、投资理财等为由,许以高额利息,以个人名义或公司作为担保,先后从18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处吸收资金,累计达1.08亿余元,至案发时,尚有1754万元无法归还。
作案手段
2.以虚构项目、高额利息为诱饵。以1.5%~3%不等的高额月息为诱饵,以资金周转、投资办厂、投资理财等为由,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3.用担保公司做增信。以集资人个人或担保公司名义担保,打消投资人疑虑。
防骗小贴士
2.借款有担保不等于借出的钱就没有风险。找担保人担保,要看其有没有担保能力。如果担保人超出自身担保能力,无限度提供贷款担保,那么其提供的担保承诺就是一纸空文。
3.不要被不法分子所谓的“高回报”、“高利润”、“高利息”所蛊惑,而失去投资理性。
02
典当行的圈钱伎俩
案例二:蔡某某在泉州市某典当行担任经理期间,为了发展业务,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219万元。他还利用担任经理职务的便利,以典当行的名义,分别以25%、20%、15%等不同的月利率,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73万元,收款后不入账,又以该典当行的名义分别以25%、23.5%18%的月利率,放贷给蒋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从中将利息差额占为己有。
1.以典当行为幌子。欧某某通过开设“某某寄卖行”,正常开展业务,取得周围群众的信任;蔡某某利用担任经理职务的便利,以典当行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2.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月息2分或3分的高利息为诱饵,虚构当铺典当车辆、需要资金周转,亲戚患病急需现金,某领导急需钱用等事由,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1.《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不得从事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等业务。
2.非法集资大多借助传销手段,由于多是亲戚、朋友、熟人的介绍、推销,一方面,容易取得信任;另一方面,碍于面子也不便推辞,这种方式更容易在民间渗透,危害也更广。因此,面对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销,一定不能盲目轻信。
3.任何承诺高额回报的投资都是有风险的,不要被所谓的“高利息”“高收益”等虚假宣传误导。
03
小额贷款公司的行骗手段
运城市某某小额贷款公司自成立以来,吸收当地农村信用社驻村代办为业务员,承诺给业务员0.2%现金回扣,采取电视台循环播放、村广播不间断宣传、业务员上门宣传、发放宣传资料等手段,以月息1%、年息12%吸收公众存款共1056万元,造成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650万元。
1.以小额贷款公司为幌子。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吸收当地农村信用社驻村代办为业务员,骗取群众信任。
2.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月息1%、年息12%的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3.通过虚假宣传造势。采取电视台循环播放、村广播不间断宣传、业务员上门宣传、发放宣传资料等手段进行宣传造势,吸引群众投资。
1.投资理财一定要认准正规持牌金融机构,不要轻易相信亲戚、朋友、熟人的介绍和善意推销。
2.小额贷款公司不具有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也不能通过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私募投资基金融资。
04
资产管理公司的骗人行径
案情回顾
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情况下,承诺12%到18%的年利率,通过亲朋好友间的口口相传、相互宣传推介开展投资理财业务,共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641.43万元,案发时仅归还本金16万元。期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牟某的表哥郭某得知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业务后,积极向亲友及附近村民宣传,并代为办理投资手续,共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110.9万元,案发时归还本金2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郭某与集资参与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获得谅解。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人牟某、郭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追究刑事责任,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牟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一是善于包装。通过夸大公司规模、制作“正规的”理财单、编造投资项目等方式,获取群众对公司的信任。
二是高利诱惑。利用群众渴求高收益的愿望,通过许诺高于同期银行存款三至五倍的高利率,诱惑缺乏理财手段的群众投资。群众投资后,被告人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兑现承诺,吸引更多群众入股,直至资金链断裂。
三是熟人传播。通过亲朋好友之间的口口相传、互相宣传推介吸引群众投资,群众受惑于熟人投资获利的个案宣传和对熟人的信任,陷入非法集资泥潭。
1.资产管理公司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
2.要合理衡量收益与风险,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
3.投资理财要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对社会上各种投资理财机构一定要分辨清是否具备从事金融活动的业务资质,必要时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咨询确认。
05
交易场所的非法交易
某某大宗贵金属交易所成立后,在互联网上设立网页,采取网上推介和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电子贵金属交易业务。全国注册用户迅速达到3.9万人,发展了27个省级代理商,仅福建省内发展、培训的市级、县级和普通级会员单位就达到117家。在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某某交易所组织4962名客户进入交易系统参与交易,非法交易成交额合计586亿元,交易共产生手续费和递延费1.57亿元。
1.在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实物贵金属交易为名,非法经营贵金属期货交易,并利用居间商大量介绍客户。
2.通过采取网上推介和发放宣传材料,以加盟形式发展代理商,由代理商发展客户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电子贵金属交易业务,并迅速发展壮大客户群体。
2.贵金属类理财产品深受广大投资者欢迎,投资人在投资前要对交易场所的资质、交易规则以及交易产品进行深入了解,不能盲目跟风投资,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3.要合理衡量收益与风险,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
06
金融超市的理财陷阱
某信息咨询公司成立后,通过开办“金融超市”,未取得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擅自对外发布吸收存款信息,以月息9厘的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众180余人吸收存款,涉案金额1700余万元。
一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金融超市”字样迷惑老百姓,使其认为是正规金融机构,放松警惕。
二是承诺“高息回报”,以月息9厘的利息为诱饵,利息远远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吸引老百姓投资。
2.天上不会掉馅饼。任何承诺高额回报的投资都是有风险的,不要被企业“高利息”“高收益”等虚假宣传误导。
07
投资公司的投资骗局
二是高回报。约定月利率1%-2%,期限1-12个月不等,以高息诱惑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三是假规范。与存款客户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等,以看似规范的形式取得投资人的信任。
1.注册登记时经营范围明确“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投资理财应选择有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一看有无金融业务许可证,能够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建议还要到相应的金融管理部门网站查询许可备案信息;二看法人的营业执照,看其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超出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
3.当前各类投资公司名目繁多,投资者一定要擦亮眼睛,摒弃“发横财”“一夜暴富”等不切实际的想法,不要被不法分子所谓的“高利息”“高回报”所蛊惑,也不要被一些小恩小惠所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