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律说法06我们不是集资参与人,而是受害人

在行政法规层面,2011年国务院修订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2017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参与人,是指为非法集资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在司法解释层面,2014年两高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提及集资参与人,但没有说明其含义。直到2019年两高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才对集资参与人作出了定义。其中第十条规定,集资参与人,是指向非法集资活动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除外。

在非法集资案的司法实践中,广大出借人往往被定性为集资参与人,一刀切式的定性是否准确,本文最后再讲,先就指南中暴露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集资参与人、受害人的区别,以及自担损失、返还本息的问题

有些难友能敏锐地意识到集资参与人与受害人身份的区别,会主张自己是参加合法民间融资的群众,受到欺骗后,自己应当是合同诈骗罪的受害人,而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中的集资参与人。因为他们认为,如果身份被定义为受害人,便可一起主张本金和利息的损失,而不是自担损失。只能说这个想法可圈可点,但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首先,集资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是有区别的,二者不能混淆。说到二者的区别,就不得不提此罪与彼罪区分中常用的方法,就是对二罪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逐一进行区分,如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客观方面。这样的区分方式就好比说二罪的区别就是集资与合同表述上差异,还是让人搞不清楚二罪到底哪里不同,这种教科书式的区分就是表层含义的区分,没有讲清楚本质上的区别,所以让人摸不着头脑。

实践中,集资人非法集资的过程,通常表现为与相对人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委托投资理财合同等,如果集资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特征是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的。只不过随着集资人与越来越多的相对人签订了合同,达到了集资诈骗罪中要求的非法性、利诱性、公开性、社会性四个特征,其性质就转变为集资诈骗罪了。这种转变的真正含义是,当一个行为既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又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形成法条竞合时,适用的规则是,特别法条优先于普通法条,所以才会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而不是合同诈骗罪。

其次,即便定义为受害人,也无法主张返还利息。严谨地讲,刑事案件中受到损害的一方叫被害人。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被害人在犯罪行为侵犯中造成的财产损失,主要是由被告人退赔。这种退赔是退赔直接经济损失,即损失多少赔多少,是补偿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因此,不能主张返还利息。不过,与集资参与人的身份相比,被害人的身份最起码可以不用自己承担损失。

二、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问题

按照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已失效)的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1999年的《合同法》规定了借款合同,其中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由此可见,民间借贷也可以具有吸收他人资金,出具凭证,并且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特征,但它不需要批准,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意思表示真实、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利率符合法律规定等,就是合法的行为。

鉴于此,有些难友强烈地认为自己与借款人之间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利息的约定也没有超过法律规定,本金和利息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实际上没有这么简单,对于出借人一方而言,其对应特定的借款对象,其自然单方认为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对于借款人而言,其对应不特定的多数出借人,如果达到非吸的构成要件,整个行为会被定性为非法行为。

而且,从合同法的角度,借款人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这类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所以说,借贷行为是否合法并不能靠一厢情愿,而要纵观整个事实来看。

三、出借人、集资人对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国家政策存在严重的误读

对于这些国家政策,出借人、集资人往往简单粗暴地认为,国家允许公司、企业向民间不特定的多数人借款,用于生产经营。这些人仅仅断章取义地把视线集中在民间资本上,对各种政策所规定的投资方式、投资主体等的要求视而不见。如投资方式上大多表述为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主体上多是指有经济实力的企业或者个人。

总之,国家无论如何不可能去鼓励以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运用民间资本。考量投资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是否会造成影响,有几个重要的方面需要把握。第一,投资者人数;第二,投资方式,是自负盈亏,还是还本付息;第三,投资人资产状况,即风险承受能力。所有与投融资有关的法律法规,无外乎都会围绕着着几个方面来制定相应的规则。

最后,关于是否应该一刀切地把非法集资案中的出借人都认定为集资参与人,本人持不同意见,并认为应当有所区分。因为在传统的非法集资行为中,不管是以民间借贷的方式还是变相的其他方式,在公开宣传或口口相传的情况下,出借人基本能认识到其他人也存在把资金放于集资人处的情形,即出借人有多对一的认识,且主观上放任多得超过法定人数,这样就具有集资参与的故意,可以认定为集资参与人,且自担损失。而在P2P平台,由于平台是撮合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中介,出借人只有一对一或者多对一的认识,而多对一的认识也是基于在平台的管控下不会超过法定人数,因此出借人没有集资参与的故意,不应当认定为集资参与人,而应当认定为被害人,可以主张本金的返还。

THE END
1.民间金融活动中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界定我国民间金融一直以个人借贷、合会、地下钱庄、私募、集资等多种形式普遍存在,民间金融作为一种重要的资金融通形式,为我国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金融支持。但是,合法的民间金融活动受法律保护,非法集资行为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由于我国目前存在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部分民间金融机构自身发展资金来源受限等现状,很多企https://www.jianshu.com/p/4414ed47b36c
2.警示教育典型案例——非法集资篇(一)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违规套现等问题日益严峻,严重损害银行形象带来极大法律和声誉风险。为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区分行纪委监察室坚决贯彻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要求,着力突出典型案例的警示效应,紧紧围绕“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6月起将会不定期刊发《警示教育https://www.meipian.cn/25quiuza
3.民间借贷案件疑点难点解析基层法院受理和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高发态势,看似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变得越发复杂,被告下落不明或消极应诉、涉及担保抵押公司的案件数量激增,系列案件激增,涉案金额巨大,往往与高利贷、非法集资、虚假诉讼等违法违规行为交织,增加了此类案件的审理难度。 https://czzy.hebei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4/11/id/5850795.shtml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6篇(全文)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存在较大区别, 法律保护正常的借贷行为, 刑法打击的是那些利用借贷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 2、民间借贷中对于非法发放高利贷问题的规制 民间借贷中存在严重的非法发放高利贷的问题, 需要指明的是高利贷并不一定都是违法的, 正规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 实践中对超出的https://www.99xueshu.com/w/filew1ayjzql.html
5.民间借贷市场(精选十篇)首先是法律问题。 由于我国有关民间借贷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仍未出台, 对民间借贷中介的合法性无法确定, 因此民间借贷市场上很多行为无法依靠法律加以规范和保护。比如,民间借贷机构的融资行为与非法吸收存款、 非法集资等行为的性质难以明确加以区别;大部分民间借贷采用借条、口头交易等形式,追讨债权难以诉诸法律。 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ctd6we8.html
6.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别是什么?导读: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别首先就是民间借贷是合法的行为,但是非法集资是违法的行为;其次民间借贷的债务人需要承担一定金额的利息,但是非法集资的话要承诺多样化的回报方式。 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别是什么? 一、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别是什么? 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主要区别包括: https://www.64365.com/zs/1627523.aspx
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界限——非法集资犯罪司法审判与从以上规定来看,民间借贷行为是一种民事合同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愿且借贷利率合法,均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其中对于民间借贷的概念、表现形式、合法定位以及与非法集资行为的区别均没有明确规定,而最近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的非法集资解释也没有对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之间的区别进行规定。http://www.law-lib.com/flsz/sz_view.asp?no=2271
8.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的区别是什么律师普法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 1、行为的目的不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的目的,包括据为已有、据为单位或者他人所有。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则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通过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而用于营利活动,以牟取暴利。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https://www.110ask.com/tuwen/15096417630793097670.html
9.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本质区别,并与银行贷款区别f、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 8、补充说明:民间借贷担保与银行融资担保只是出资人有所区别,借贷担保业务流程基本相同,具体操作细节参照现行银行融资担保业务操作规定. 二、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民法通则http://www.bjdcfy.com/baogao/yxmjjdhffjzpcbg/2016-1/564765.html
10.非法集资刑事规制的不足与完善[6]《同一起融资案分别被判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资料来源:http: //news. sins com cn/s/l/2008 -01-16/170714758134.shtml, 2010年3月14日访问。 [7]陈晓芳:《非法集资之困》,载《法制日报》, 2007 -03 -04 (B10) [8]《坚决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https://www.finlaw.pku.edu.cn/jrfy/gk/2010_jrfy/2010nzd80j/24007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