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这场暴雨给市民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汽车被淹就是其中之一。进入汛期,汽车司机的烦恼,是最让人纠结的,为了躲雨就彻底不开车很不现实,但万一在大雨中把汽车淹在水里,则更是一件烦心的事。虽然天有不测风云,大家有汽车保险,但暴雨带来的种种汽车保险问题,眼下正在成为司机们最头疼的一个难题,一些北京地区的车主就反应,这次由暴雨原因造成的汽车损坏,一些保险公司就拒绝赔偿。来具体了解一下。
车主亚明他(保险公司)首先他就告诉你,他说第一句话就是你没有上涉水险。
保险公司:车损险不保得买涉水险
这家保险公司的涉水险全称涉水行驶损失险,是一种车损险的附加险,具体保障范围是,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造成的发动机损坏。其它各保险公司也有类似的险种,但名称和措辞有一些差别。这家保险公司告诉亚明,他只买了车损险,没有上额外的涉水险,因此,这次事故中发生的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是不赔的。汽车最重要的,也是最核心的部件就是发动机,那么暴雨事故中发动机真的不在车损险保障范围内吗?记者来到亚明所投保的这家保险公司了解情况。
某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记者:车损,承不承认发动机是车最主要的部件?承认。
记者:然后车损不包括发动机的损失?对,没错,没错。
记者:要是你是消费者你怎么想?师傅这不是这样,不是说我是消费者怎么想,首先您不能拿我当消费者。
这位保险理赔人员开始给记者讲起了所谓的保险基本原理。
某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我给说一句最简单最通俗的话,商业险每家保险公司拿来就是挣钱的,哪家保险公司都是挣钱的,不是说,我们就是为了保您的,不可能。不会说这种大无畏的话。有一些异常的风险高的(事故),比如说车辆的工具单独损坏,油漆划伤,玻璃这些是都添加在附加险里。
这位工作人员说,只要涉水行驶,一旦发生了发动机损坏,车损险都是不赔的。而对于什么叫涉水行驶,这家保险公司也有明确的解释。
记者:不管雨大雨小,只要下雨天你出来开就叫涉水行驶呗?
某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就叫涉水行驶。
记者:那除了这下雨以外,还有啥叫涉水行驶,还包括别的情况吗?
某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只要您沾水就叫涉水行驶。
就在亚明投诉的同一个柜台前,记者见到了周先生,他也买了车损险,暴雨中发动机受损,同样被这家保险公司拒赔。周先生无奈中拿出当时购买的保险合同,却突然发现,车损险条款中明确写着,车损险的保险范围包括暴雨所造成的损失。但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却告诉周先生,类似这样的情况,他们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
某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因为风险太高啊,保险保的就是风险,这么大的风险,不能直接让你转嫁给我。
保险公司“涉水免责”遭质疑
据业内人士保守估计,只买了车损险,但在7月21号的暴雨中发动机受到损坏的车辆有数千辆之多,这些车主的损失目前绝大多数被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的涉水免责条款引起了广大车主的强烈质疑。记者对北京市场份额占有比例较大的7家大型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这7家保险公司都将暴雨中行驶造成的发动机损坏排除在车损险保障范围之外。
“暴雨责任”与“进水免责”同现
对于暴雨造成汽车发动机受损一事,一方面,车损险的保险范围写明,包括暴雨所造成的损失,而另一方面,保险合同中车损险免责条款中却明确规定: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的,属于免责范围。“暴雨责任”与“进水免责”两种情形同时出现,那么,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我们先来回顾4年前发生在昆明的一个类似案例。
2008年1月,张先生为自已的奔驰轿车购买了全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之后不久昆明市遭受特大暴雨,张先生开车行驶到积水路面时,发动机突然熄火。张先生共花费40万元维修车辆,而当他持修理发票进行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未购买涉水险”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车损险条款第四条规定:保险期间,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暴雨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七条第十款规定:因发动机进水造成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事实上我国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关于保障暴雨损失和免除涉水责任的条款都与此情况类似。也就是说,按照车损险条款保障范围的约定,因暴雨造成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的,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然而依据免责约定,保险公司都可以免责,上述两条款明显相互矛盾。
车主代理律师张剑萍保险合同作为格式条款,当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的时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故法院只能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认定该保险条款规定的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的免责事由中,不包含因暴雨原因造成的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这一情形。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张先生维修费40万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二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仍然是:暴雨引起发动机进水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受损是否属于保险人的免责范围。
车主代理律师张剑萍那么法院认为呢,在保险法律关系当中,投保人购买保险的目的就在于分散因无法预料的事故而导致的财产及人身损害的风险。因此呢,保险人应当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善意地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
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维持原判。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保险条款规定的“暴雨责任”与“进水免责”两种情形同时出现,导致在事实同一的情况下责任承担存在矛盾,这种矛盾的产生在于提供格式保险条款的保险公司,没有对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并合理区分。
车主代理律师张剑萍保险公司呢,他对这个暴雨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锁定在了发动机进水的环节,不予赔付。那么根本没有考虑保险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暴雨引起的,所以保险公司存在对保险条款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而对别人不利的解释这种行为,这种解释行为本身也不符合法律对格式条款解释的原则性规定。
据了解近些年来,在浙江、上海、云南等地都出现了类似的案例,法院都无一例外支持了车主的诉求,只要车主购买了车损险,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因暴雨造成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不能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