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连续两个星期,天天都不开心,没有幸福感,那就必须去看医生。”
数据显示,全球共有4亿抑郁症患者,中国患者将近1亿,每年约有100万人因抑郁症而自杀。
其中10-24岁青少年抑郁症的发病率显著增加,接近全球青少年抑郁症患病率水平1.3%。预计到2020年,抑郁症将成为仅次于心脏病的人类第二大疾病。
而面对如此大量的抑郁症患者,保险到底“管不管”呢?
1抑郁症能不能买保险?
抑郁症患者的承保风险较大,很多保险公司都会拒保健康险和寿险(建议购买养老、理财性质的保险),但是也有一些公司表示可以承保。
b.已经康复的抑郁症患者,可以继续投保,但需要提供完整的病史资料,例如出院小结、完整的门诊就诊记录、测评问卷等。
2已有保险的抑郁症患者,能不能获赔?
a.如果患者投保了重疾险,因为抑郁症不在重疾险的保障范围之内,所以是不能赔付的。
b.如果患者投保了相应的门急诊、住院医疗保险,可以报销在医保报销目录范围内的治疗抑郁症的药物费用。
c.如果患者自杀,能不能获赔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寿险一般都可获赔:
若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两年内自杀,则可以按照《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如果当事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两年之内可以进行理赔。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后者自杀,被定义为过失自杀,是没有自杀意图的,严格上来说不被认为是自杀。
那么抑郁症患者属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吗?现有的条款中还没有明确的界定。患者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需要司法鉴定,以鉴定结论为准。
案例解析:
2003年2月10日,杨晓蓉之夫何路长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寿保险投保书》。次日,何路长按三个险种缴纳保险费1910元(基本险为终身重大疾病险,初始基本保额4万元,附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附加医疗险,保险金分别为3万元、1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其中,当事双方责任免除约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同年8月12日,何路长因“话少、呆站、焦愁20天”,被家人送到医院治疗。医生临床诊断,何路长患有抑郁症。8月29日,护士查房时发现何路长在厕所里上吊自杀。随后,死亡诊断为何路长抑郁症自杀。
对此,保险公司认为何路长自缢在免责范畴,因此拒绝赔偿,只同意退还保费。
随后,杨晓蓉母女起诉,南充市中级法院终身判决为:何路长“自杀”不是自杀,不属于主动剥夺自己的生命,不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因此,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另外,抑郁症在医学上解释为:一种以持久的心境低落状态为特征的神经症。抑郁症病人情绪低落时常有绝望心情,自杀是抑郁症病理情绪导致的直接后果。
在本案中,何路长的自缢死亡是因疾病所致,而不是意外伤害所致。据此,法院终审判决认为,保险公司应按照何路长的自杀因疾病所致的标准进行赔付,即保险公司赔付杨晓蓉母女终身重大疾病保险金4000元,返还保险费1910元。
意外险不能获赔: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
而自杀则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范围。
2010年8月,边某夫妇为正在上中学的儿子投了学生平安保险。几个月后的某一天,边某夫妇忽然发现儿子有自杀倾向。“他有好几次试图自缢,幸好被我们发现,及时制止并抢救了过来。”边某说。
好端端地为什么要自杀呢?边某夫妇带儿子去医院一检查才发现,原来儿子患上了严重的精神抑郁症。边某夫妇想尽办法,甚至放弃外地的工作一心回家照顾儿子,却还是没能拦住死神的到来。2011年6月,儿子趁家人没注意,自缢身亡。
处理好儿子的丧事后,边某夫妇想起了投保的学平险,遂于2011年7月将索赔材料交给保险公司。不曾想,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属于自杀”为由拒赔。无奈之下,夫妇俩只好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边某夫妇诉称,其为儿子投保的学平险包括保额为2万元的平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0.6万元的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保额为8万元的平安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保险期限为2010年9月1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止。儿子患有精神抑郁症,自杀是由抑郁症引起的一次意外事故,因此属于意外险保险责任范围。边某夫妇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赔偿其2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金和2.864万元的住院医疗保险金。
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边某夫妇之子的自杀行为因其患精神疾病导致,不符合边某夫妇为其投保的意外伤害险之意外伤害范围,故保险公司无需在学生意外保险、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同时认为,抑郁症是一种持久的以心境低落为特征的精神疾病,自杀是抑郁症者病理情绪导致的直接后果。边某夫妇之子的自杀身亡不属于主动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不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所以保险公司应在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根据保险给付表中载明的各个级距的支付比例,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边某之子自杀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