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案涉保险经办业务员陈述投保过程为“录单的时候其与潘晨在一块儿,其向潘晨简单讲了讲保险责任,健康询问仅询问了潘晨有没有住过院,潘晨回答没有住过院,没有再询问其他的,后经证实潘晨确实没有住过院。投保过程由业务员在其本人手机APP操作,再由潘晨本人签字。”
争议焦点:原告投保时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法院认为,依上述规定可见,投保人仅对保险人询问事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未告知不构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
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完全有能力审查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以及既往病史,甚至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以决定是否承保,被告并未尽到适当审查义务。故,对被告辩称原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以原告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案涉保险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原告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患右肺中叶肺癌,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保险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28万元且豁免原告自2023年3月及以后的所有续期保险费。
本文转自“理赔帮”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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