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保险法解释三:值得关注的32个重要问题解读(2015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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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3

文/党振朝

一、人身保险利益

1、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需主动审查哪些内容?

答:需主动审查:(1)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依据:《解释》第3条

2、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如离婚),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答:不会。

依据:《解释》第4条

3、投保人为他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哪些形式?

答: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答: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5、被保险人同意的特殊情形包括哪些?

答:特殊的情形包括:(1)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2)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3)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依据:《解释》第1条

6、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如爷爷、奶奶)为未成年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有效?

答:无效,但经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

依据:《解释》第6条

三、体检与投保人如实告知

7、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要求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后,投保人是否仍需要如实告知(是否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依据:《解释》第5条

四、他人代投保人履行缴纳保费义务的认定

8、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他人是否可以代投保人缴纳保险合同对应的交费?

答:可以。

依据:《解释》第7条

五、保险合同复效

9、投保人因未及时缴纳保险费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是否可以申请复效?

答:可以。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应当同意。

答: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复效申请后,三十日内未明确拒绝的,应认定为同意恢复合同效力。

答:保险合同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恢复效力。

12、申请复效在补缴保费时是否需要补交利息?

答:需要补交相应利息。

依据:《解释》第8条

六、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13、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是否需要被保险人同意?

答: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14、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如何确定受益人?

答:根据《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15、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如“配偶”),但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如离婚后再婚),应以保险合同成立时的身份关系(原配)还是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候的身份关系(再婚配偶)来确定受益人?

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的,根据保险事故(出险)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再婚配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人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原配)。

16、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如“配偶张三”),但保险事故(出险)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如离婚并再婚配偶李四),是否还应当将张三作为受益人?

答:不可以,视为未指定受益人。

依据:《解释》第9条

17、变更受益人是否需要保险人同意,并经保险人办理批注后才生效?

答:不需要保险人同意,是否办理批注不影响该行为效力,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但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的,该变更对保险人不发生效力。例如:在遗嘱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行为生效后,由遗嘱继承人通知保险公司即可。

依据:《解释》第10条

18、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变更后的受益人是否能够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答:不能。

依据:《解释》第11条

七、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

19、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能否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

答:可以,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依据:《解释》第13条

八、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的推定

20、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一次事故中死亡,并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如何确定保险金的归属?

依据:《解释》第15条

九、保险单现金价值归属

21、保险合同解除时(如退保),被保险人、受益人是否可以要求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答:不可以,现金价值归属于投保人。

22、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而丧失权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现金价值应当归谁所有?

答:归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继承人所有。

依据:《解释》第16条

十、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23、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是否有效?

答:有效,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

依据:《解释》第17条

十一、医疗保险格式条款

24、保险人在支付费用补偿型的医疗费用保险金时,是否可以扣除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如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赔偿金额?

答:可以,但是保险人应当证明该保险产品在厘定医疗费用保险费率时已经将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部分相应扣除,并按照扣减后的标准收取保险费。

依据:《解释》第18条

25、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如何确定赔付标准?

答: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不能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应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给付保险金。

依据:《解释》第19条

26、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定点医院治疗,保险人是否可以拒赔?

答:可以,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

依据:《解释》第20条

十二、故意犯罪的认定

27、《保险法》第四十五条所规定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如何认定?

答: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依据:《解释》第22条

28、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期间因意外或疾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保险人是否可以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答:不可以。保险人主张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证明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结果与其实施的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依据:《解释》第23条

十三、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与保险金给付

答:可以,李四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内,张三可以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依据:《解释》第24条

十四、损失难以确定时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30、被保险人的损失是否是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按照相应比例确定保险金的给付?

依据:《解释》第25条

答: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32、哪些案件适用于《解释》?

答:该《解释》施行(2015年12月1日)后尚未终审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再审案件,不适用该《解释》。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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