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寿险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公司拒赔66万保险金“自杀”还是“意外身亡”成焦点

信诚人寿保险公司一名27岁的女保险员因过量服用治疗癫痫的药,蹊跷离世,她身后留下了66万元保险金。但信诚人寿以被保险人是自杀为由拒付保险金,于是死者家属将保险公司诉到法院,索要这笔保险金。

东城区法院认定,死者是在保险合同成立起两年内自杀,据此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求。

■事件回放:女保险员身亡保险公司拒赔

据原告代理律师说,郭小姐是信诚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业务员,她于2005年先后与该公司签订了三份保险合同,按照三份合同的规定,郭小姐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发生死亡,她的父母和妹妹将得到总额高达66万元的保险金。2006年12月20日,郭小姐突然死亡。经法医鉴定,郭小姐符合苯巴比妥中毒死亡。郭小姐的家人要求信诚人寿保险公司支付这一大笔保险金。最终,该保险公司以“郭小姐系自杀”为由,拒绝予以理赔。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案件焦点死者是自杀还是意外死亡?

在此前的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说,信诚人寿保险公司方面将“郭小姐符合苯巴比妥中毒死亡”等同于“郭小姐自杀”,是理解上的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代理律师反驳说:“郭小姐是因与男友发生口角,服药自杀身亡的。保险合同规定,在投保两年内,郭小姐如果自杀,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信诚人寿方面请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这些人都没有在第一现场,他们的话不能证明郭小姐的死是自杀。”庭审中,保险公司还提供了999急救中心的急救医疗记录。在医疗记录中,抢救医生认为郭某病发原因系自杀。而原告代理律师说,在此案中,公安机关没有认定郭小姐系自杀。#CONTENTSPLITPAGE#

■宣判结果:法院认定死者系自杀

昨天15时,死者郭小姐的家人并没有出庭,原告席上只有其家人的代理人。在判决中,法院排除了郭小姐系意外死亡的可能。法院认为,意外伤害或致死的原因必须是外来的,同时必须有侵害的对象,有侵害的事实,而且,只有原因是意外的才能构成意外,结果是意外也不能构成意外。由此可见,郭小姐超剂量的服用苯巴比妥不是外来的、突发的,也不存在侵害对象和侵害事实。原告应对郭小姐属于意外致死负有举证责任,却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

法官宣读判决书中还提到:“郭小姐生前并未患有癫痫类疾病,没有服用苯巴比妥这类处方药的理由和必要,更没有理由和必要超剂量的服用,且根据被保险人郭小姐的认知程度,其对服药将产生的后果是明知的……郭小姐服药行为的本身可认定存在自杀的意图且实施了自杀的行为。”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庭后追访郭小姐家人将提起上诉

庭后,原告代理人说,公安机关介入此案查明,郭小姐是非正常死亡,那么,只能由公安机关、法医鉴定部门确定郭小姐的死因,其他机关没有权力做出结论,法院认定郭小姐系自杀已经超出了自己的审查范围。

据原告代理人介绍,郭小姐的家人已经预料到这个结果,将会提起上诉。

“这个判决将会影响到其他的投保人,不利于商业人寿保险业的发展。”原告代理人说,法院认为举证责任在死者家属,这意味着,每个当事人在投保时将要考虑自己的家人能否鉴定死因,如果其家人无法做出,当事人对投保人寿险只能三思而行了。这位代理人认为,举证责任应该由保险公司来承担。

律师观点: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同于保险金

我国保险法规定了在一定情况下,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免责的制度。法律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一种情况就是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不满两年自杀的;第二种情况是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第三种情况是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死亡的。

对于第一种情况,虽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但应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对于第二种及第三种情况,如果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则丧失受益权。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与保险金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或受益人退还之前多缴保费及其利息的积存金。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般都大大低于人身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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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杀能得到保险赔偿吗?自杀能得到保险赔偿吗–手机爱问的确,在你购买了商业保险后,一般两年之内只有是疾病或者是意外身故才会得到全额理赔,当然不包括受益人的故意谋害,但是在你购买期限满两年后即使是自杀身亡保险公司也会全额赔付,但是这也不包括由受益人的故意杀害!不知道你满不满意这个回答?类似问题换一批故意https://m.iask.sina.com.cn/b/iRABbdFRTSqR.html
2.被保险人死因不明确时,如何认定是“自杀”还是“意外”?小饭经常会看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系自杀,符合人身保险合同免责条件之一,从而拒绝理赔,但却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因为保险公司拿不出保险人自杀的确切证据,所以法院支持了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的请求。 【案例分析】 对于以被保险人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而言,意外伤害、自杀均是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因素,意外https://xueqiu.com/9746779162/130376440
3.[第39期]论保险法上的自杀条款法苑随着自杀理赔案件的增多,各国的保险法大都规定有自杀条款,我国也不例外。自1995年第一部保险法第65条首次规定自杀条款以来,我国理论与实务界关于自杀条款的探讨不断深入。2009年修订保险法时又对自杀条款做了较大修改,该法第44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http://www.law.ruc.edu.cn/fayuan/ShowArticle.asp?47299.html
4.众安在线个人住院医疗保险条款(2020版)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或发生如下列明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自杀、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被政府依法拘禁或入狱期间伤病;被保险人殴斗、醉酒http://issm.snisc.cn/articleDetail_A110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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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自杀保险赔付吗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自杀行为并不符合保险理赔的范畴。然而,若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中已经纳入了死亡补偿条文,而且合同成立并生效已经超过了整整两年时间,那么此时如果被保险人选择自杀的话,保险公司将有职责和义务对其进行理赔。然而,要是合同生效还未达到两年长度,那么保险公司很可能会以各种理由来拒绝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在https://www.64365.com/zs/3011560.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