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最大的幸福就是平安健康,谁也不想平添意外。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为了规避意外,通常都会为自己寻求一份保障,保险也就应运而生。
保险就是保障大家生命财产安全的,就算退一万步讲,意外有一天先来到,最起码能给家人换取一定的金钱,也是一种安慰。
可是在很多时候,要想获得保险理赔,还真是难上加难。
不过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毕竟保险也是要盈利的行当,在理赔时谨慎一点也是无可厚非的,最重要的还是实事求是。
买保险后离奇溺亡水库
家住江西吉安市的洪先生为人十分谨慎,也很是精打细算。
洪先生有两个儿子,家庭条件也不算很差。随着年龄的增长,为了寻求一份保障,洪先生开始钟情购买保险。
在多方斟酌之后,洪先生在吉安市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专享”人身保险。
这份保险约定的时限长达50年,交费方式是年缴纳,每一期的保险费是4103元。
合同还约定,如果洪先生在保险期内遭受到意外伤害,在180日内身故或者全残,则会赔偿洪先生100万元,受益人是其两个儿子各占百分之五十。
这种赔偿在吉安这样的城市,也算是非常丰厚的了,妥妥的是一单大额保险。
在签订合同之后,洪先生缴纳了当年的首期保费4103元。
但事情就是这样离奇怪异,在洪先生缴纳保费两个月之后,保险公司收到了洪先生的死讯。
据警方调查,洪先生是在一个夜晚驾车失联,在半个月之后浮尸吉安市一座水库。
经过鉴定,洪先生生前并无与人殴斗的痕迹,符合生前溺水身亡。
家属在洪先生的遗物中发现了这份保单,遂向保险公司申报死亡,并进行理赔。
收到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也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但因为鉴定结论已下,洪先生的死亡只是个意外。
自杀还是他杀各执一词
保险公司的言论引来洪先生家属的极度不满,认为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理赔实属无良。
洪先生家属认为,洪先生生前购买了保险,指定了受益人,缴纳了首期保险费,保单已经发生效力。
按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予以理赔。
但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洪先生两个月前刚刚购买保险,随后离奇死亡,这种情形值得商榷。
况且,鉴定洪先生符合生前溺水死亡,并不能单纯认定是意外死亡,也有可能是自杀身亡。
如果洪先生是自杀的话,则保险公司不应当赔偿。
那么洪先生的鉴定结果到底能够怎样认定呢?
证据不足保险应予理赔
双方围绕洪先生是自杀还是意外争论不休,最终闹上了法庭。
庭审中,保险公司依然以洪先生系自杀抗辩,但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进行佐证,而是仅仅依靠鉴定结果进行争论。
洪先生家属举证了鉴定结果,并认定洪先生是遭受意外伤害死亡。
人身保险理赔中自杀认定是相当困难的,需要多种证据进行证明,并不能以单一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系自杀。
首先是界定困难,自杀大多数是隐蔽行为,一般是行为人在秘密环境中采取主动行为结束生命。
这种行为很难为外界所知,在死亡鉴定上也不能绝对认定死者系自杀,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举证证明责任是相当大的。
其次,是否能以精神病或抑郁症来推断死者系自杀行为呢?这个当然也不行,因为同样需要判断是否具备自杀的主客观要件。
即便是精神病人或者抑郁症患者,在自愿地选择死亡时,也应当从客观上实施了直接导致死亡的行为。
如自行跳落水中结束生命,但需要有目击者或者有视频录像等证据资料进行佐证,方能认定为自杀。
但令人遗憾的是,保险公司在抗辩洪先生是自杀的过程中并未能提供更多的证据,无法组成证据链。
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否定了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支持了洪先生家属的诉求。
民事诉讼中往往奉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保险公司主张洪先生系自杀,则应当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