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国务院部门文件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近期,部分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快速发展,出现了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二、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与其他存款,根据结构性存款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结构性存款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产品准入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销售管理、投资管理、估值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商业银行应当在综合分析评估本行风险管理水平、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流动性水平的基础上,科学审慎设计结构性存款,不得发行收益与实际承担风险不相匹配的结构性存款。

三、商业银行应当针对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风险特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结构性存款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将结构性存款业务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一)按照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具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

(三)足额计提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资本;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其标准法下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的3%;

(四)衍生产品交易形成的资产余额应当纳入杠杆率指标分母(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计算;

(五)合理评估衍生产品交易所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需求,纳入现金流测算和分析;将衍生产品交易纳入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等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相应项目计量;

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不适用《理财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条、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一(七)、(八)、(九)1和5、(十一)和五的规定。

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单一投资者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二)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结构性存款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将结构性存款作为其他存款进行误导销售,避免投资者产生混淆。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结构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资风险,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标识最大风险或损失,确保投资者了解结构性存款的产品性质和潜在风险,自主进行投资决策;

(三)销售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性质、产品结构、挂钩资产、估值方法、假设情景分析以及压力测试下收益波动情形等;

(四)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并载明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内的权利。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果投资者改变决定,商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投资冷静期自销售文件签字确认后起算;

七、商业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应当在本行官方网站或者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披露以下结构性存款信息:

(一)销售文件,包括说明书、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

(二)发行报告,包括结构性存款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

(三)产品账单,包括投资金额、产品收益情况、衍生产品公允价值变化、持仓风险和风险控制措施等信息;

(四)到期报告,包括结构性存款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五)重大事项报告;

(六)临时性信息披露;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结构性存款成立之后5日内披露发行报告,在结构性存款存续期内至少每月向投资者提供产品账单,在结构性存款终止后5日内披露到期报告,在发生可能对投资者或者结构性存款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2日内发布重大事项报告。

商业银行应当在本行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建立结构性存款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结构性存款的基本信息。

八、从事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与结构性存款有关的统计报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九、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进行现场检查。

十一、本通知中“日”指工作日。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三、本通知实施后,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为本通知施行之日起12个月。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可以继续发行原有的结构性存款,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对于过渡期结束前已经发行的老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整改,到期或兑付后结清。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应当符合本通知规定。对于由于特殊原因在过渡期结束后仍难以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商业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十四、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2019年10月18日

(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THE END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2023版)人身意外保险费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 存款保险保费 1.存款保险保费=保费基数×存款保险费率,保费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数额为准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2/0121/07/65434111_1076163097.shtml
2.解密存款保险原创申明本文为1104学习笔记摘录,由刘诚燃原创。2019年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在同一家投保机构往往只有一个账户,50万保额上限显然不够。此类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存款其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四)存款保险保费费率 保费计算是按被保险存款月平均余额计算,投保机构每月向人民银行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人民银行每6个月核定保费基数和适用费https://xueqiu.com/7905095454/137079005
3.中国人民银行《存款保险费率管理和保费核定办法》(试行)规定,保费交纳中国人民银行《存款保险费率管理和保费核定办法》(试行)规定,保费交纳基数按照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核定。保费交纳基数每6个月核定一次。每期保费交纳基数分别为投保机构每年1月-6月、7月-12月各月末被保险存款余额的算术平均值() 查看答案https://www.shangxueba.com/ask/21504088.html
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依据梳理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填报“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14行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 存款保险保费 1.存款保险保费=保费基数×存款保险费率,保费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数额为准 http://www.nmzqlh.com/csdt/info_413.html
5.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扣除篇(2024年)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是指各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规定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农业保险。 规定比例,是指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129号)规定的计提比例。 五、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https://www.shui5.cn/article/ad/49970$3.html
6.《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发布根据《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公式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保费基数X存款保险费率。保费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数额为准。http://www.yidu.edu.cn/detail/article/59ae1b04ede4a291e65cb70f.html
7.《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促进法》对原有存款保险制度进行大幅改革《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促进法》对原有存款保险制度进行大幅改革: A.引入风险差别费率机制(正确答案) B.引入早期纠正机制(正确答案) C.强化对问题银行的风险处置(正确答案) D.加强对储蓄银行的单独检察权 答案解析: 加强对储蓄银行的单独检察权是2012年韩国修订《存款人保护法执行法案》的修订内容。https://www.jhq8.cn/daan/2021/05/307098.html
8.中国人民银行晋州市支行存款保险知识竞赛由投保机构来交纳,存款人不需要交纳 由存款人来交纳,投保机构不需要交纳 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自筹 以上全部不正确 13. 我国存款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 ) 存款保险保费 个人存款 单位存款 以上全部不正确 14. ( )是指根据投保机构的风险情况而征收保费的制度安排,即风险较高的投保机构适用于相对较高的费率,风险较https://www.wjx.cn/vm/YDdY5iw.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