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世界上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投保资助型(也叫传统型)养老保险、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也称公积金模式)和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央行近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下称报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主体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关键一环。央行近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下称报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保护存款人权益:
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依托存款保险制度,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大力宣传存款保险、打击谣言犯罪等措施,快速平息事件,有效维护了公众信心和金融市场稳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
增强中小银行信用和竞争力
报告称,有序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健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扎实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推动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分析人士称,从中小银行看,存款保险对中小银行更有利。业内人士表示,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可以为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并采取及时风险纠正措施,有利于促进形成有效竞争、可持续发展、主要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强调,通过观察银行存贷比等指标可以看到,当前绝大多数中小银行状况良好,并不存在外部担忧的大面积风险。中小银行目前整体风险可控。
存款保险制度料XX年初推出
在长达21年酝酿之后,央行将正式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权威人士介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将借鉴有限赔付、差别费率和早期纠正机制等国际存款保险制度实践中较为成熟的做法,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职能,包括适度的风险监测和风险处置职能,强化对制度参与各方的激励和约束。
通常情况下,国际上存款保险限额大多集中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2-6倍左右的水平。XX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为568,845.20亿元,XX年末全国大陆总人口为135,404万人,中国人均gdp大致为42,011元。用50万存款保险限额/人均国内生产总值42,011元,比值为11.9倍,比较符合我国储蓄率高的基本国情。
存保制度推出后或将降准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周一(12月1日)表示,《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虽并未明确具体费率,但明确了采取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原则,预计总的费率不会太高,对银行的经营成本影响有限。考虑到目前高企的存款准备金率也具备风险缓冲的作用,在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也应相应下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温彬表示,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存款本息5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上限符合市场预期,能够为99.5%以上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会稳定存款人心理预期,不会导致存款搬家,避免部分中小银行因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反而出现“挤兑”风险。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民营银行的设立会提速,有利于建立多层次的银行体系,提高中小和微小企业、“三农”、社区等金融服务的满足率。
“随着利率市场化加快推进和民营银行的扩围,银行间竞争更加激烈,潜在的经营风险也在上升。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利率市场化重要制度基础,它的建立有利于宏观金融稳定,也有助于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和有序竞争。”温彬说。
他还表示,从征求意见稿看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采取了中间方案,并未建立类似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运作模式,而是先成立存款保险基金,并参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框架,具备一定的监管职能,有利于积累经验、逐步完善。
存款保险制度将强化金融机构市场约束
专家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权益,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增强我国金融业抵御和处置风险的能力;同时,将为加快发展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保驾护航。
促进银行体系健康运行
专家表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
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通过明确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稳定市场和存款人信心,是对我国金融安全网的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安全网的整体效能,促进银行体系健康稳定运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权益。
充分保障存款人权益
存款保险将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含外资法人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覆盖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和外币存款,包括个人储蓄存款和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仅金融机构同业存款、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以及其他经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承保的存款除外。将少数特定存款排除在存款保险保护范围之外,有利于发挥市场约束机制作用,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
专家指出,切实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对于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十分重要。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是充分保障存款人权益,这是建立这项制度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将最高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约为XX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国际一般水平。据测算,设定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能够为99.5%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提供100%的全额保护。
实行限额偿付,并不是限额以上存款就没有安全保障了。当前我国银行业经营情况良好,银行体系总体运行稳健,银行资本充足率等主要财务和监管指标总体健康,同时银行业监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银行抗风险能力大大增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现有金融安全网的效能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有利于更好地保障银行业的健康稳定和存款人安全。从国际经验看,即使个别银行出现问题,通常是通过市场手段,运用存款保险基金促成健康的银行收购问题银行,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健康的银行,使存款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借助存款保险平台,探索金融机构市场化风险处置之路
从各国实践看,一般都是由存款保险作为主要平台来处置金融风险。20xx年次贷危机以来,美国有500多家银行出现重大风险,依靠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灵活运用收购承接、过桥银行、直接赔付、经营中救助等市场化方式,既及时处置化解了不同规模银行的倒闭风险,其中包括花旗银行、华盛顿互惠银行、印地麦克银行等大型银行,有效维护了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同时又最大程度上减少了处置成本。鉴于此,很多国家都强化了存款保险的风险处置当局地位和职能,不断丰富市场化处置工具。从国际经验看,当金融机构出现风险时,应首先强化股东责任,由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担负第一道救助义务,并寻求市场化兼并收购的可能性。当股东和市场力量不足以化解风险时,存款保险应及时介入,采取有效的市场化处置,并稳定市场信心。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可以为存款保险提供后援支持,必要时通过资产负债表扩张化解风险,同时要降低道德风险。
总体上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三年多来,对存款人特别是中小存款人加强了保障,增强了存款人信心和金融体系的稳健性。20xx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在我国金融部门评估规划更新评估中,认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近年来中国金融改革取得的最重要成果之一。同时应当看到,当前我国金融体系中多年累积的周期性、体制机制性矛盾和风险正在水落石出,化解潜在风险隐患的任务依然艰巨,特别是一些高风险机构难以出清,不能及时退出市场,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难以建立,也积累了系统性风险隐患。我国《条例》已赋予存款保险风险处置功能,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继续扎实做好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各项工作,进一步发挥这项制度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机制,促进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平稳运行。
实施风险差别费率和存款保险评级
为何采取差别费率实施风险差别费率,对风险较高的机构适用较高费率,反之适用较低费率,主要是为了形成正向激励,采用市场化经济手段“奖优罚劣”,促进银行审慎经营和公平竞争。按照《条例》和实施方案,考虑到对投保机构的风险识别和精确计量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初期实行比较简单的差别费率,主要根据投保机构的存款规模、资本充足水平、资产质量、流动性状况、风险管理水平、公司治理以及评级等因素确定。考虑到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表外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快速发展且存在刚性兑付的新特点,针对其经营冒进、不审慎的行为适当提高费率水平,以真实反映实际风险状况,切实发挥约束和校正风险作用。同时,在统一适用差别费率的原则下,对农村信用社给予了适当的政策扶持,以支持其改革与发展,促进其更好地发挥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作用。
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实施以来,总体运行顺利平稳,初步发挥了对风险的约束和校正作用,是对存款保险制度功能比较大的完善。截至2018年9月,累计征收7期保费,基金余额815亿元。各类投保机构普遍反映,实行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有利于保证公平竞争,奖优罚劣,发挥存款保险的正向激励和防范风险的作用。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运行平稳,4000余家中小银行整体经营稳健,资本和拨备水平充足,流动性整体充裕。
今年上半年,存款保险基金机构成为独立主体,并在接管包商银行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未来将积极探索以存款保险为平台,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指出,总体来看,我国金融风险由前几年的快速积累逐渐转向高位缓释,已经暴露的金融风险正得到有序处置,金融市场平稳运行。
“我国中小金融机构整体经营稳健。”上述报告指出。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整体来看,我国中小银行风险应对能力不断提升,风险防控的主动性、前瞻性有所增强。目前,我国金融市场运行平稳,4000余家中小银行整体经营稳健,资本和拨备水平充足,流动性整体充裕。
“精准拆弹”化解风险
今年5月24日,包商银行触发法定接管条件,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依法对包商银行实施接管。
在此后召开的上半年金融统计数据新闻发布会上,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包商银行接管组组长周学东介绍,接管以后,包商银行运行平稳。未来不管怎么重组,这家银行肯定存在。
报告指出,果断实施接管发挥了及时“止血”作用,避免了包商银行风险进一步恶化。存款保险基金出资、人民银行提供资金支持,以收购大额债权方式处置包商银行风险,是较为稳妥的处置方式,既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客户合法权益,避免了客户挤兑和风险向众多交易对手扩散,又依法依规打破了刚性兑付,实现对部分机构激进行为的纠偏,进而强化市场纪律。
尽管包商银行事件是20年来银行被接管的“头一遭”,但市场并未出现大幅震动。债市、股市和汇市表现总体平稳,没有出现大幅波动。同时,央行适时适度向市场投放流动性,及时稳定了市场信心,有效遏制了包商银行风险向其他中小金融机构蔓延,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包商银行被接管后,其他中小银行情况基本稳定。周学东此前介绍,从6月末数据看,中小金融机构存款同比增长了11。7%,比上年末提高2。4个百分点,比全部存款类金融机构高4个百分点。
“尽管受到接管包商银行的影响,但对中小金融机构来说直接影响并不大,而且随着市场调整和适应,目前已恢复到合理水平。”周学东强调。
除包商银行外,今年恒丰银行也得以改革重组,锦州银行引入了战略投资者。整体来看,中小银行风险化解有序推进,且采取了市场化处置方式。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表示,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利率水平不高,货币当局对一些问题中小银行的急救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给市场树立了信心。
中小银行无大面积风险
在经历多家中小银行风险事件后,外界担忧仍然存在。针对这些担忧,报告还披露了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结果。结果显示,4355家中小机构(含3990家中小银行和365家非银行机构)中,大多数机构经营情况稳健。
央行公布的评级结果显示,4355家中小机构中,评级结果为1级至3级的有370家,占比8。5%;4级至7级的有3398家,占比78%;8级至10级的有586家,D级的有1家,占比13。5%,主要集中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据介绍,评级等级划分为11级,分别为1级至10级和D级,级别越高表示风险越大,已倒闭、被接管或撤销的机构为D级,其中评级结果为8级至10级和D级的金融机构被列为高风险机构。
报告认为,我国中小金融机构整体经营稳健,且近年来通过早期纠正措施,已有164家机构评级结果改善,退出高风险机构名单。
对于部分评级较差的中小金融机构,报告认为,这一方面是由于当前我国经济增速总体有所放缓,而中小金融机构对宏观经济变化较为敏感,因此受到一定冲击;另一方面可能部分体现了银行风险管理要求的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分类更加审慎,拨备计提力度加大,从而可能导致一些监管指标有所下降,进而影响评级得分。
“包商银行被接管只是个案,并不代表所有城商行、农商行都有风险。”中银国际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徐高表示。
连平表示,确实有个别、局部地区的银行由于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公司治理不健全,出现了一些问题,但通过观察银行存贷比等一系列指标可以看到,绝大多数中小银行状况良好,并不存在外部担心的大面积风险。
存款保险效力显现
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4年之后,今年上半年,存款保险基金机构成为独立主体,并在接管包商银行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未来将积极探索以存款保险为平台,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
当前,我国存款保险及各类投资者保护制度已开始发挥金融风险“灭火器”作用。报告介绍,在接管包商银行后,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以收购大额债权的方式处置包商银行风险,及时发挥其市场化风险处置平台作用,对个人储蓄存款全额保障,对大额对公和同业债权实施部分收购,及时稳定了公众预期,避免了挤兑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存款保险制度有着“三重保护”。
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条例规定对存款人及时偿付,保护存款人权益。
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对金融风险而言,事前防范比事后处置更重要。”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确定其差别费率,可以促进金融运行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提升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和内控管理,促进其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时,为保障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将加强风险的识别和预警,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使风险早发现和少发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通过明确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稳定市场和存款人信心,是对我国金融安全网的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安全网的整体效能,促进银行体系健康稳定运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权益。
20xx年5月1日,存款保险制度正式施行以来,兰州中心支行按照总行统一安排部署,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扎实履行存款保险管理职责,多项工作得到总行和地方政府肯定。存款保险制度实施近5年,全省各方面反映积极正面,制度运行平稳,功能不断拓展,在保障存款人权益、增强公众信心、强化风险约束、促进银行审慎经营和健康发展等方面的作用逐步显现。
稳步扩大存款保险保障范围
有效维护辖内银行体系稳定
依法办理投保手续。成立兰州中心支行存款保险制度组织实施领导工作小组,稳步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在甘实施,组织完成全省法人存款类金融机构投保手续办理,目前全省109家法人存款类机构已全部纳入存款保险保障范围,切实筑牢了区域金融安全网。截至20xx年9月末,50万元存款保险保障限额能够为全省投保机构99。62%客户提供全额保障,给予了存款人充分保护,有效维护了中小银行和存款人的权益。
全面加强风险差别费率管理
有效发挥风险约束作用
扎实开展央行金融机构评级。按季对全省114家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央行评级,客观审慎评价法人机构经营及风险状况,为准确核定存款保险差别费率、强化宏观审慎管理提供客观依据,对评级结果较差机构“一对一”强化沟通,督导加强问题整改,我省央行评级工作在全国央行金融机构评级会上进行了经验交流。
持续加强现场核查。制定印发《20xx—20xx年甘肃省存款保险现场核查实施方案》,按照三年全覆盖原则组织全省人民银行开展费率核定申报数据、保费缴纳基数真实性现场核查,督导投保机构客观真实反映经营状况,准确申报缴纳存款保险保费。
切实加强风险早期纠正
督促投保机构审慎稳健经营
全面摸清风险底数。按季监测全省法人投保机构运行和风险状况,综合运用央行评级、存保核查、稳健性评估、现场调研等方式,全面掌握投保机构风险底数,视情况及时采取风险警示及约束措施,切实做到风险早发现、早识别、早预警。
精准强化早期纠正。按照“一行一策”原则,实施问题投保机构名单制管理和专人监测制度,实时紧盯主要经营指标变化情况,及时下发早期纠正通知书,提出风险早期纠正要求,并持续跟踪评估、督促落实,切实提高风险化解成效。
推动落实各方责任。多次向省上专题汇报金融风险状况,向金融监管部门通报央行评级结果,共同研究金融风险化解思路措施,凝聚了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合力。
持续加强存款保险宣传
不断提高社会公众认知度
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制定印发《20xx—20xx年甘肃省存款保险宣传工作方案》,组织全省人民银行及投保机构依托线上线下各类宣传平台,通过网点定期宣讲、分发宣传海报、走进社区学校乡村、开展知识竞赛、制作宣传动画、歌曲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普及存款保险知识,不断提升了金融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对存款保险政策的认知度。
强化风险应急管理。修订印发全省人民银行系统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应急预案,制作《守护》存款保险风险处置演练警示教育片,督促问题投保机构建立健全流动性等重点领域风险应对预案并加强演练,熟悉掌握风险事件应对处置流程,不断提高金融风险应对处置能力。
酝酿了长达21年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破局。11月30日,央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12月30日。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银行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如果有银行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将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者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系统稳定。
存款保险的投保主体是银行,这意味着普通储户并不需要为此负担额外的费用。
当然,存款保险制度并不是我国首创。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在20世纪30年代的时候始于美国,如今它已经成为美国金融体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XX年金融危机时,制度就曾为拯救美国银行业发挥重要的作用。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是市场化金融体系中的主流制度设计。
50万元存款可得到全额偿付
征求意见稿规定,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据显示,存款保险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也就是说,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
假设银行出现经营倒闭风险,在存款保险制度下,政策一般是采取收购与承接等处置方式,将问题银行的所有存款转移到一家健康银行,无须进入直接赔付环节,储户的存款可能也不会出现损失。
保费由金融机构承担
存款保险由金融机构缴纳保费,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凡是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要投保存款保险。这个保险并不需要储户掏钱缴保费。
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在美国,是根据参保银行的资本和风险评级,适用不同等级的费率来缴保费,经营稳健和资本充足率低的银行只用缴纳较少的保费。之前有中小银行担心费率过高增加财务负担。
但各金融机构按多少比例缴纳保费,此次征求意见稿并未明确。央行也称,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机构收取保费,费率水平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和现行水平,对金融机构的财务影响很小。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探索与建立
当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存款人全额保障水平持续保持高位,有效维护了银行体系稳定。截至20xx年末,50万元存款保险保护限额能够为全部投保机构99.6%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这与《条例》出台时的保障水平相比保持稳定。其中:城市商业银行的全额保护覆盖率为99.4%,农村商业银行为99.7%,农村合作银行为99.7%,农村信用社为99.8%,村镇银行为99.2%,民营银行为99.9%。总体上看,我国存款保险的保障水平较高,可以对存款人给予充分保护。
第三,存款格局总体保持稳定,中小银行存款市场份额稳中有升。从各国经验看,存款保险是中小银行发展的重要有利条件,客观上可以增强中小银行的信用,有利于为之创造一个与大银行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环境,促进包括大、中、小银行在内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均衡健康发展。从监测情况看,《条例》施行以来,大、中、小银行存款格局保持稳定,中小银行的市场份额稳中有升。截至20xx年末,中小银行存款余额比《条例》出台时增长37.3%,存款市场份额比《条例》出台时上升2.1个百分点。
第四,存款保险为发展民营银行、利率市场化等金融领域其他改革提供了重要条件。从全球经验看,对于我国这样的大国经济,要给实体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社区和三农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还是需要多一些扎根基层和社区的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同时,需要在利率定价和产品设计等方面赋予市场主体更多自主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以来,20xx年5月11日人民银行决定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3倍调整为1.5倍,同年10月进一步决定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20xx年6月,原银监会制定的《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也顺利出台,设立民营银行由试点转入常态化发展阶段。从这些实践情况看,存款保险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民营银行和其他银行的公平竞争,同时,通过风险差别费率和早期纠正等机制,及时校正和有序释放风险,可以为适当放宽市场准入、增加基层金融服务有效供给、深化利率市场化解除后顾之忧。
一、建立存款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二、建立存款保险的实际困难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国际上很多国家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后,根据经验显示在经济危机或经济贬值时不应当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举例说明:在东南亚金融危机时,若在此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是不明智之举,这样一来效果会适得其反,容易加剧系统性金融危机。这种情况下较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在国内经济较为景气之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处于稳步上升阶段,这种大环境下十分有利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近些年银行业的不断改革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2008年时我国的国有银行进行了新一轮的改革。这些国有银行建立了科学的管理模式,拥有独立董事会,将公司内部的决策与风控部门进行了一次较大的改动。到目前为止,国有银行的改革成效显著,银行的财务状况明显好转,不良信贷率明显下降,资本相对更加充足。同时银监会的成立起到了很大的监管作用,我国金融法律不断完善,信息更加透明化,银行会计准则不断与国际接轨。
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建议
五、存在问题的存款机构如何处理
一、我国出台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一)金融体系稳健、健康的发展为存款保险制度出台提供了平台在一系列政策指导下,金融机构盈利实力和偿债能力增强,市场约束机制加强,对金融市场的信心大幅提升,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性为制度的出台创造了条件。
(二)我国形成了相对稳定的银行系统初步形成了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和多元化经营的中小型银行为主要市场力量的银行体系,这给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三)金融体系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审慎性监管水平不断提高、银行会计准则国际化金融监管有了法律的规范,为存款保险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中国特色的银行监管架构,银行业监管取得非凡的成就和准确、完全、规范、透明的银行会计信息披露为存款保险制度提供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具体实施方案
(一)存款保险制度央行不再控制存款利率为防止银行间竞争,确保盈利,为此央行控制存款利率,但该制度出台后会使银行自身承担盈亏,这是银行业进一步开放的关键所在,央行放开存款利率,预测平均存款利率可能上升百分之一,而这百分之一的上升的利息收入相当于GDP的0.8%,这部分的增长转移到储户中去,促进消费、拉动内需。
(二)存款保险只承包存款类资金,不承保投资、理财类资金存款保险最高赔付额为50万元人民币,覆盖99.63%的储户提供保障,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全额赔付,超过部分优先索取银行清算财产,这样会降低金融风险,保护储户利益。
(三)保险费率由存款保险机构根据发展状况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按照不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水平以及风险程度有差别对银行收取保费。涉及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农村信用社,针对经营业绩强、盈利能力好的大型商业银行按照基准费率收取保险费纳入存款保险基金。参考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和存款规模差别收取保费,使商业银行注重于风险管控和产品定价。
三、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行业的影响
(一)对于银行股和保险股来说并非是利好消息对于整个股市来说是利好,该制度推出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有利的,部分银行存款转而流入保险、券商等非银行机构,大储户将部分资金配置理财产品,有利于增量资金进入股市。该制度的出台没有改善银行的资产质量,大户对存款限额赔付的担忧抬高了小行负债成本,银行负债端成本竞争加剧导致息差收窄。存款保险制度要求银行缴纳保费,对银行利润实现会产生反向冲击。
(二)政府将不再为金融机构兜底存款机构不能再盲目贷款,贷款审核将会更加严格,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银行要缴纳保费,短期内银行的运营成本增加,如果从长期来看,银行利润的减少,成本的增加将会从下调存款利率中得到补偿,美国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只有1%左右。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有利于P2P(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行业发展该制度的出台释放出银行倒闭的可能性,为安全保险起见,投资人会分散投资,P2P12%的年收益率将会吸引更多投资者的加入,存款保险制度是市场利率化的前奏,伴随着金融市场利率化,P2P平台20%的长期理财高收益将无法继续,10%左右的中长期年化投资收益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水平,P2P理财产品将回归正常值,网贷利率会随着P2P理财收益下降而下降,吸引更多的小微企业进行网贷融资。
四、我国出台存款保险制度利弊分析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性
1.能够稳定我国金融体系安全,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金融市场化不断发展,国际化成为趋势,创新性金融产品日益增多,中小型商业银行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影子银行”也应运而生,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会导致自身风险在逐渐增加。经验表明,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性选择之一。
2.会提升对银行的信心,最大限度保护储户利益由于银行吸收存款作为对储户的负债,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是银行的基本特征,银行经营不善导致不能如期清偿债务时,会引发储户对银行的信用危机,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在金融监管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强制实行存款保险制度是储户对银行充满信心的保障。
3.提高大众风险意识,能够减轻央行的负担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企业破产慢慢为大众所接受,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机构,破产也纳入正常的发展途径中,这就要求储户要有很高的风险意识,改变以往政府兜底的传统意识。存款制度的出台,政府不再为银行的破产买单,存款保险机构将对银行进行监督,定期检查银行财务状况,这减轻了央行监管的负担,帮助存在危机的银行渡过危机,实现央行的政策意图。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消极性作用
1.存款保险制度的落实会造成储户和银行的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由于赔付额的保障,降低了储户甄别银行风险的意识,往往在存款时忽视银行风险状况和经营水平,把资金存放在高利率、经营不完善的银行,稳健经营的银行得不到存款。对银行来说,存款保险制度弱化了银行风险约束机制,银行为应对“高息揽存”压力,可能会减少资本金和流动性资金储备,内部管控松懈,引发银行“道德风险”,银行会将大量信贷资金投入到高风险、高收益项目中去。
2.基准费率与风险差别利率的实施会使银行业出现“马太效应”的局面由于大银行经营稳健,发生信用危机的概率比较小,因此,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大银行的保费收取较少,况且保费对大银行来讲只是资金的九牛一毛,但是对于那些中小型银行来说,会收取高的风险差别费率,高费率保费对中小型银行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这样一来会出现“强者愈强”的局面。
3.一旦银行发生危机,实际的救助作用不是很强作为保险中的一员,同样遵循大数定律,我国银行相对集中,与业务要分散、相互独立性高的风险分散原则相违背,一旦发生大银行危机事件,仅仅凭借保险机构保费,很可能造成偿付不足,导致保险机构的破产,也就发挥不了很好的救助作用,效果将大打折扣!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和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亟待解决的问题。文中回顾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论述了这一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
关键词:金融业;存款;保险;必要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我国金融市场也不断开放。在这种背景下,我国长期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越来越显示出局限性。如何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尽快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存款保险制度已是我国金融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旨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一种制度安排,它要求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为其吸收的存款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投保机构发生危机无力支付存款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援助或直接对存款者给予偿付。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最初起源于美国。1929年,美国遭遇空前严重的经济危机,引发了银行连锁倒闭的风潮,众多存户损失惨重。为保护银行和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并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主要是防范银行挤兑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是这种制度有助于避免“囚徒困境”问题导致的银行挤兑风潮。同时,存款保险制度还能有效地防止单个银行倒闭的局部风险演化为银行体系风险。但是,存款保险制度又是一把双刃剑,其弊端主要是会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其结果可能是更多的银行破产和更频繁的系统性危机。
三、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作为高风险的银行需要存款保险制度。银行是一种高风险的特殊企业。其具有高杠率,其负债率普遍高于90%。同时其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借短贷长”是银行资金配置的特点。高风险企业的银行业要求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严重不足,远远低于《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一旦银行发生危机甚至出现破产清理,这会直接有损存款人的利益。如果商业银行参加了存款保险制度,在出现问题时社会公众利益由存款保险公司来保护。这样不但合理的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而且避免银行挤兑的发生,进而稳定了金融市场。
2、居民巨额储蓄需要存款保险制度。2006年底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348065亿元,其中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就有166617亿元,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特别是中小储户的利益。
(2)它不利于银行市场的公平竞争。一直以来,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有国家信用作保障,存款者不用担心银行倒闭会给自己带来损失,但这会加大了其他银行的筹资成本。因此中小商业银行受到其垄断地位的限制,这不利于中小商业银行与四大国有银行竞争的公平性。同时在未来的银行业市场竞争中,中小银行还要受到外资银行的冲击,其生存条件更加困难。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会淡化四大国有银行的特殊优势,有利于营造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
4、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机已成熟。
(1)我国经济高速发展,银行的经营状况好转,为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经济环境。世界上有许多国家是在经济发展下滑、银行危机爆发以后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成本高、风险大,还会进一步加重银行负担,甚至导致存款保险制度刚刚建立就要面临危机。在经济处于景气的时候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可以降低成本,减少风险,还可以起到预防危机的积极作用。
(2)严格的银监会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条件。银监会成立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相继实施了注资、不良资产剥离、上市等改革措施,整体经营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政策性大规模集中处置工作已接近尾声,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也在建立之中。
存款保险制度在国际上虽然是一项比较成熟的制度,但对于我国而言仍是一个新事物。该制度本身在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同时又存在着某些弊端。因此,我国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须根据实际国情,同时借鉴其他国家该制度推行的情况来分析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该注意的问题。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我们拭目以待。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概述
存款保险制度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共同构建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根据自己所拥有存款的一定比例向该保险机构交保费,从而建立起存款保险的责任准备金,当任何一家成员机构面临经营风险或遇到破产倒闭的危险时,存款保险机构就可以按照约定向其提供财务方面的救助或直接将全部或部分款项支付给存款人,从而起到保障存款人利益的作用,并且维护社会公众对于银行的信用,使金融秩序维持稳定的一种制度。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最优选择———法律形式
(一)权利保障:保护存款人和中小银行的利益
(二)制度转轨:需要法律提供制度支撑
贷款趋同,是指金融机构信贷营销策略及贷款投向呈现相同的发展趋势。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营销中竞相投入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行业,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以及股份制银行都在积极地跟进大客户,搞同质性竞争,没有实现差异化发展,银行贷款趋同现象较为突出,应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关键词:存款保险;保险制度;银行授信业务
Abstract:Theconvergenceofloans,financialinstitutions,isthemarketingofcreditandloansintotheshowthesametrends.Atpresent,thebankingfinancialinstitutionsintheloaninputmarketingcompetinginthenationalindustrialpolicytosupportthedevelopmentoftheindustry,policybanks,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aswellasjoint-stockbanksareactiveinthefollow-uptomajorclients,andengageinthesamecompetition,thereisnodifferenceintheachievementofdevelopment,Bankloansconvergenceismoreprominent,shouldattachgreatimportancetoandtakecorrespondingmeasurestoguardagainstpossiblerisks.
Keywords:depositinsurance;insurancesystem;bankcreditbusiness
一、贷款趋同现象成为银行授信业务的一个显著特点
二、解决银行贷款趋同问题的对策
(一)转变观念,改革经营方式,走差异化发展的路子。商业银行要适应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借鉴国际通行的规则和做法,把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与加强结构调整和提高业务创新能力结合起来,改变多年来重同质竞争、轻差异化发展的经营方式;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改进对客户的服务,推进银团贷款和俱乐部贷款,完善项目融资,学会风险定价;大力调整资产结构、产品结构、客户结构和收入结构,提高规避风险和培育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培育和扩大优良信贷载体,改进金融服务,促进银行信贷总量适度和结构平衡。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强信贷营销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既要搞好对大客户的金融服务,更要重视对中小企业等弱质产业和县域经济的信贷支持;要加强同企业的沟通,遵循市场法则,根据客户的需求,研究开发量身定做的服务产品,培植和发展潜在客户市场,积极主动地为有市场、有效益、有利于增加就业的企业提供正常的信贷支持,提高金融服务经济、服务消费的水平和质量。
(三)建立科学的信贷奖惩制度,增强信贷人员营销贷款的积极性。商业银行要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约束机制与创造优质信贷资产激励机制相统一的信贷管理奖惩制度,既要严格追究使信贷资产形成风险和损失责任人员的责任,又要注意对信贷资金营运好的人员的合理奖励,最大限度调动和保护信贷人员营销贷款的积极性。对信贷人员责任的认定要科学合理,凡因不可预测的市场、政策变化及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不良贷款或资产风险,应减轻或免除信贷人员的责任。
(四)加快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一要尽快建立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工商、商业银行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搭建联合打击逃废债行为的信息平台。二要依法严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最大限度保全银行债权,减少损失;对有不良记录的客户,金融机构要联合制裁,停止对其任何形式的授信;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作用,形成合力,造出声势,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三要加快征信立法建设,为创建好的信用环境提供法律保障。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6.8629,-0.0059,-0.09%)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微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微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十一条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第十五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第十六条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第十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第二十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二)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
(五)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投保机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撤销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一、制定存款保险条例的必要性
二、存款保险的性质和范围
为有效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平竞争,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凡是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投保存款保险。同时,参照国际惯例,规定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范围(第二条)。被保险的存款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第四条)。
三、最高偿付限额
征求意见稿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也就是说,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对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人民银行根据20xx年底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测算,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存款能够得到全额保障,不会受到损失。而且,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五条第一款)。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即使个别小存款银行发生了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破产的情况,一般也是先动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金融机构对出现问题的存款银行进行“接盘”,收购或者承担其业务、资产、负债。这样存款人的存款将转移到其他银行,继续得到全面保障。确实无法由其他银行收购、承接的,按照最高偿付限额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第十八条)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一、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二、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步骤和策略
(一)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应是较为温和的渐进型
由于目前中国市场化程度不高,金融组织体系需要逐步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将带来商业银行利润空间的下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不要操之过急。一方面,在存款保险范围上,可通过区域试点和逐步推进,然后再逐步向全国集中统一强制执行的存款保险制度过渡。另一方面,在费率核算上,应以让金融机构接受的低费率起步作为缓冲,保证保费征收对金融机构的财务影响较小,不会对正常经营构成重大影响为宜,待条件成熟后,逐渐向差别费率过渡,有助于实现存款保险制度平稳建立并不断完善。
(二)建立存款保险机构与银行监管机构有效协调机制
一、前言
二、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和建议
(一)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影响和建议
(二)对中小型商业银行的影响和建议
(三)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影响和建议
【关键词】存款保险;道德风险;激励框架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深化进入到最后阶段,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存贷利差缩小,中小银行在激烈的竞争中求生存,经营管理不善就会给自身带来破产的风险,利率市场化考验着各存款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内部治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在银行业“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市场的有序稳定运行方面起到了安全网的作用。银行破产倒闭,通过合法程序退出市场,避免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累积,同时存款人的存款也能得到全部或者部分清偿,维护了存款人的信心,化解了行业危机。从这个意义上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是金融业一项基础性的制度安排,也是利率市场化防范和化解风险必不可少的制度保障。
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
二、银行风险与差别费率
三、道德风险的问题
四、构建适当的激励框架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保障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制度安排,通过存款银行按一定的费率缴纳存款保险建立存款保险基金,在缴纳存款保险的银行出现倒闭危机是用存款保险基金来偿付存款人的赔款要求,从而避免银行因挤兑风险而发生倒闭的可能,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这里所说的存款保险制度即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与隐形存款保险制度向对应的制度安排,都是国家为维护银行业稳定,避免金融风险传导性越来越强的情况下,银行由于挤兑风险而破产导致金融体系链条断裂而引发大规模金融危机的制度安排。而隐形存款保险制度不建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收取向参与存款保险的银行收取存款保险,而是由政府或者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最后保障,为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依靠政府的行政力量或者强大的资金实力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定。以上两种类型的制度安排,其实是由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银行发展规模等决定的。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及内容
三、我国存款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2.《存款保险条例》内容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有待实践的检验,仍就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加以完善和补充
3.存款保险机构职能不明确
四、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完善的对策
法律方面上,要逐步将存款保险制度由政府法规的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以求依靠法律的强制性促进制度的强有力的实施。在机构设置方面,明确职责范围的同时,追求存款保险机构、中央银行、政府机构和银监会的相互配合,自上而下的建立完备的存款保险体系,以求制度的全面和高校运转。
2.与时俱进更新制度内容
3.发挥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危机处理和破产清算职能
4.促进金融安全和存款保险知识的普及教育
随着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我国金融市场也不断开放。在这种背景下,我国长期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越来越显示出局限性。如何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尽快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存款保险制度已是我国金融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旨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一种制度安排,它要求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为其吸收的存款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投保机构发生危机无力支付存款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援助或直接对存款者给予偿付。
存款保险制度最初起源于美国。1929年,美国遭遇空前严重的经济危机,引发了银行连锁倒闭的风潮,众多存户损失惨重。为保护银行和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并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主要是防范银行挤兑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是这种制度有助于避免“囚徒困境”问题导致的银行挤兑风潮。同时,存款保险制度还能有效地防止单个银行倒闭的局部风险演化为银行体系风险。但是,存款保险制度又是一把双刃剑,其弊端主要是会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其结果可能是更多的银行破产和更频繁的系统性危机。
1、作为高风险的银行需要存款保险制度。银行是一种高风险的特殊企业。其具有高杠率,其负债率普遍高于90%。同时其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借短贷长”是银行资金配置的特点。高风险企业的银行业要求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严重不足,远远低于《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一旦银行发生危机甚至出现破产清理,这会直接有损存款人的利益。如果商业银行参加了存款保险制度,在出现问题时社会公众利益由存款保险公司来保护。这样不但合理的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而且避免银行挤兑的发生,进而稳定了金融市场。
(2)它不利于银行市场的公平竞争。一直以来,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有国家信用作保障,存款者不用担心银行倒闭会给自己带来损失,但这会加大了其他银行的筹资成本。因此中小商业银行受到其垄断地位的限制,这不利于中小商业银行与四大国有银行竞争的公平性。同时在未来的银行业市场竞争中,中小银行还要受到外资银行的冲击,其生存条件更加困难。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会淡化四大国有银行的特殊优势,有利于营造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
(1)我国经济高速发展,银行的经营状况好转,为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经济环境。世界上有许多国家是在经济发展下滑、银行危机爆发以后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成本高、风险大,还会进一步加重银行负担,甚至导致存款保险制度刚刚建立就要面临危机。在经济处于景气的时候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可以降低成本,减少风险,还可以起到预防危机的积极作用。
(2)严格的银监会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条件。银监会成立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相继实施了注资、不良资产剥离、上市等改革措施,整体经营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政策性大规模集中处置工作已接近尾声,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也在建立之中。
存款保险制度在国际上虽然是一项比较成熟的制度,但对于我国而言仍是一个新事物。该制度本身在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同时又存在着某些弊端。因此,我国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须根据实际国情,同时借鉴其他国家该制度推行的情况来分析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该注意的问题。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我们拭目以待。
(一)
在我国传统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国有银行一统天下,而国家又一直对银行实行十分严格的保护政策,鲜有银行破产的现象,即使有个别银行破产倒闭,国家也没有让老百姓吃亏,而且对银行关门事件也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因此存款人对金融企业保持高度的信任感,风险意识也十分低下。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我国社会各方面情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1.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发展改变了过去银行完全为国家经济服务的局面,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日益成为银行的重要服务对象,在部分地区甚至超过了国有经济而居于优势地位,它们既有一定量的存款,又有相当数量的贷款。
2.金融改革深化打破了国家银行大一统的局面,出现了形式多样、独立核算的各级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四大国有银行、九大商业银行和众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
4.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因素而破产倒闭不仅在理论上为人们所接受,而且在实践中已实施,企业的破产必然要影响到金融企业,银行一旦破产必然要危及存款人的切身利益。
5.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的金融业还要面临国际金融市场的强有力挑战。
6.商业银行面临资产的软性收回和硬性支付。
以上情况表明,我国金融机构的风险领域不仅扩大了,而且其风险程度也加剧了。
当前,人们的金融风险意识正逐渐加强,金融意识观念已经改变,客户选择银行已成现实,银行经营中出现任何纰漏都将造成银行在客户心目中的地位下降。金融业是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特殊企业,其经营主要靠负债来增加资本,自有资本比率低。因此,金融企业的生存严重依赖公众信任,一旦公众对金融企业失去信任,就会发生挤兑,从而引发金融危机。而金融又是国民经济的核心和“神经中枢”,一旦引发金融危机,就会导致整个社会货币供应不足,结果使投资锐减,生产和消费不足,市场崩溃,对社会破坏性极大。因此,为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存款人对金融企业的信心,在我国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二)
存款保险制度始于美国,1929-1933年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了经济危机,其中美国最为严重,在金融领域,社会公众对银行失去了信心。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美国货币管理当局建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继美国之后,西方国家也纷纷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在美国,一家银行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存款保险几乎可以说就是这家银行存在的前提条件。如果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中止对银行的存款保险合同,那就等于宣告了它的破产。
(三)
鉴于我国财政的实际情况,我们可选择国家与银行共同出资共同建立存款机构的方式。存款保险是政策性保险,银行是直接受益者,国家也可从中得到稳定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益处,因此双方共同出资是比较合适的。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可作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下设机构,成为调控和监督银行业的中央银行的一个组成部分。
关于存款保险费比率的确定,应采取“区别对待”的方针,即存款保险费比率与金融机构的风险相联系,即风险大的金融机构,则存款保险费率要高,反之,则低,存款保险费率以存款额的0.1%-0.2%为宜。
在是否参加存款保险问题上,要对所有金融机构一律对待。不论中资银行,还是外资银行,只要办理吸收存款业务,就要赋予它参加存款保险的权利,这样才能让各类金融机构在平等条件下竞争。
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鉴于中国的具体国情,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存在一些特殊的问题和难点。
首先,中国的经济体制以及我国的金融市场都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一定的阻碍作用。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利益关系存在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这在金融领域表现得异常突出,而且构成了建立中国存款保险体系的一个关键的体制性障碍。另外,目前中国的金融市场欠发达,金融产品单一,流动性差,金融市场结构不合理,人们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也不强,此时在中国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很可能无法对投保银行实施有力的监督,且由于金融工具的缺乏致使其获得利润的途径减少,从而导致违规经营或者国内资金外流的情况发生。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存在问题。中国若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为了规避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会选择强制保险方式,因此所有符合条件的银行类存款保险机构都要加入存款保险体系。但是中国有许多中小金融机构银行性质不明确,或者资本充足率不达标,甚至存在许多不良资产,例如农村信用合作社,难以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受政府的干预较大,其是否是银行性质就很难界定。将这些中小金融机构纳入存款保险体系会使存款保险机构背上沉重的财务负担,承担很大的风险。但是如果不吸纳这些机构进来,又会在一定程度上违背强制保险的意义,违背公平,因此这是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
最后,中国相应的法律体系不健全。从以上几个国家的经验来看,一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定要有完善的立法体系来保障。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须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应先通过立法来确定投保方式、保险范围、存款保险限额、保险费率等。中国的法律建设总是滞后于经济的发展,总是在重复“先发展,后规范”的道路,并且存在很多缺陷,法律建设不全面,因此一定要先打好法律基础,建立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体系,以此来保障制度的合理运行。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方案设计思考
本文结合以上几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经验,针对存款保险制度自身缺陷及在中国实施所存在的问题与难点,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设计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方案。中国应建立一家“中国存款保险公司”,并从各个方面加以完善。
1中国存款保险的体制
结合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中国存款保险应该实行集中体制,也就是建立统一的存款保险机构,即建立“中国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险权高度集中在这一家机构,面对所有保险对象进行保险。这种体制不仅有利于管理和监督,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集中力量对投保人进行保险,在遇到金融风险时,可以更好地应对,从而维护金融的稳定以及社会的安定。
2中国存款保险的组织形式
存款保险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3类,分别为由政府设立存款保险机构、由政府当局与金融机构联合组成存款保险机构以及金融机构自己组织的存款保险机构。上述3个国家就分别实行不同的组织形式。结合中国国情,我国应实行第二种形式,即政府当局和金融机构联合组成存款保险机构。中国如果单纯靠政府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势必给政府支出带来较大的压力,中国的财政资金也并不富裕,如果单纯靠金融机构自己出资建立,由于缺乏集中性和强制性,往往会削弱保险的力量。所以选择由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组成是比较适合的选择。其性质属于非营利性法人。
3中国存款保险的投保方式
存款保险的投保方式分为强制投保和自愿投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强制投保,因为自愿投保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中国也应实行强制投保。即用法律的形式规定所有符合规定的投保对象包括外资银行都必须参加保险。而对于本身存在大量不良资产的中小金融企业,应该进行相应的处理与整合,再纳入投保对象的范围。这样既有利于保险工作的顺利运行,也可以最大范围、最大限度地应对金融风险,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效果,全面维护社会稳定。
4中国存款保险的保险范围和对象
中国存款保险的保险范围暂时应该只包括本币存款,不包括外币存款以及银行同业存款。本币存款包括个人存款和企业存款。外币存款数量较少,管理困难,而银行同业存款易发生重复保险,所以应不予保险。居民个人存款在中国金融机构存款中占有很大比例,代表了我国绝大部分存款人的利益,由于获取信息的不对称性,易发生挤兑现象,所以对个人存款应予重点保护。中国存款保险的保险对象应该基本上包括所有在中国并依中国法律设立的在中国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及区域性商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以及在中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都应该纳入存款保险的范围。虽然一部分中小金融企业本身存在很大的经营风险,但是其仍是中国银行体系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不能排除在保护之外,对于这些金融机构,可以先通过整合、并购等多种方式来解决其自身问题,再纳入存款保险体系。
6中国存款保险制度保险限额和保险费率的确定
7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法律体系的建设
3月31日,就在五部委发布房地产“新政”的次日,《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公布,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得以建立。
这是自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靴子”终于落地。
存款保险制度,就是银行按一定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费,一旦发生经营危机或破产倒闭,存款保险机构可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向其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
条例明确了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换句话说,假如银行倒闭了,储户存在每家银行的存款中,被保障的存款最多50万元。超过50万元的部分,有可能得不到赔付,或按一定比例赔付。
这意味着,存款由过去国家的全额隐含保险转为显性的有限担保,银行可能作别“刚性兑付”的时代。
钱都存在一家银行安全吗,还是应该分散存钱啊
而且一般情况下,你的存款应该是在50万元覆盖范围之内。根据人民银行披露的数据,50万以下的存款账户占比达到99.7%,可以保证绝大部分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从国际上看,偿付限额一般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倍,考虑到我国居民储蓄倾向较高,而将最高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约为20xx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国际一般水平。
虽然设定了赔付限额,也并不是说50万以上的资金就完全不能赔付了。一旦银行破产,超过50万元的部分,存款人还是能从银行清算财产中得到补偿的。从国际经验来看,存款保险机构也会通过早期干预或银行重组等措施,尽量不让银行走到破产的地步。
如果实在担心,那就把100万存款分散在两家以上的银行,所有的资金都将得到保障。当然,如果你是土豪身家至少1000万,还是学会如何理财吧,“把鸡蛋放在不同的篮子里”。
所以综合来看,存款保险制度利好储户,这里也一并提醒各位以后存款也是风险的,培养风险识别能力。
除非是赶上大的金融动荡,存款才可能打水漂了。比如,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冲击,海南发展银行因严重支付能力不足而关闭,不过当时由央行指定工商银行兜底。
那么对银行来说会有什么影响呢
按照该项制度,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也就是说,银行机构要缴纳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的保费,短期内肯定会增加一定成本。
由于国家不再兜底之后,存款保险制度实行差异化费率,所以对各个银行影响也是不一样。银行各自的运营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差异将导致其竞争力进一步分化。
比如,股份制银行、城商行等中小型银行将面临更大的盈利压力,必须依靠差异化竞争、提升盈利能力以及提高风险管控水平来提升竞争力。此外,中小银行平均风险要大于国有大型银行,成本估计会更高。
总的来说,这项制度是为银行业特别是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基础性的制度保障。对于打破刚性兑付、建立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以及促进商业银行形成一定的市场约束有积极意义。换句话说,就是“未来要让市场说话、让资本说话,如果商业银行最后资不抵债,就会退出。”
从更高的层面来说,存款保险制度落地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要条件,其建立将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当前利率市场化步伐正在加快,只剩“最后一公里”。届时,商业银行将进入真正的竞争时代。
二、存款保险制度风险防范与激励民营银行的矛盾关系
存款保险制度的风险防范与激励民营银行是一对矛盾关系。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基本作用是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市场,规范和促进银行业的稳定发展,并为民营银行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但是,民营银行的出现会在固有的系统存量风险上形成增量风险,对金融环境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前文谈到了民营银行对于我国中小企业乃至整个宏观经济的重要作用,政府在设计存款保险制度时有必要考虑能否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地激励民营银行,促进宏观经济的发展。
(一)存款保险制度对民营银行的正向激励作用
提高民营银行信用等级,增强竞争公平性。民营银行在人财物方面不如大型银行成熟,信誉度低,备受冷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犹如撑起了一把无形的保护伞,同时囊括了大型国有银行和民营银行,有效地保护了储户的存款。同时,通过监督等手段对民营银行的行为形成一种有效约束,提升其风险负担能力,有助于民营银行的信用等级逐渐回升。保障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提高民营银行竞争力。14年11月21日,央行宣布降息,将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1倍调至1.2倍,市场利率化近在眼前。然而,倘若完全放开利率管制,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会更加严重。银行还会有高息揽存的动机,银行业竞争加剧,系统性风险升高。因此,利率市场化需要存款保险制度和银行退出机制的保驾护航。市场利率化还可使民营银行竞争的灵活度提高,通过差异化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增强竞争力。
(二)存款保险制度设计中风险防范与激励民营银行的矛盾问题
1、存量风险巨大要求设计以防范风险为重
2、设计中保险监察、额度、费率与激励民营银行的矛盾问题
三、对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和健全的建议
一、国外存款保险制度与道德风险问题研究理论与实践
(一)美国的研究者对传统存款保险制度诱发银行道德风险的研究
美国研究者认为传统的存款保险制度对增强银行系统的稳定性及降低银行系统爆发危机的概率影响不大。
1.研究者借助于对参保银行与未参保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比较,得出的结论是前者小于后者;研究者还将新参保银行纳入实证分析研究,对参保银行、未参保银行和新参保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动态比较,结果发现新参保银行的安全性有所降低。
2.通过probit模型分析得出推论是:竞争激发银行的冒险经营,冒险经营的银行特别是新银行更需要加入存款保险体系获得安全保障,因此形成安全持续的存款保险体系设计的障碍。
(二)加拿大学者对传统存款保险制度诱发银行道德风险的研究
2007年,加拿大学者对本国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研究,得出与上述相似的结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易增加银行机构的非系统风险,存款保险制度也更强烈地刺激银行选择开展风险性高的业务,试图将风险转移,从而逃避对存款人的责任。
(三)国外研究者关于降低银行道德风险的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为降低道德风险,美国、日本及欧洲的一些国家对传统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而且在法律、金融监管规则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核心是按照风险程度制定保费标准,并且随时根据风险变动情况来调整保费,以减少逆向选择所带来的体系风险。
(四)国外关于基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加强存款保险机构和对银行监管以降低银行道德风险的研究
上述概括的内容更多的是各国侧重于存款保险形式本身诱发银行道德风险研究综述。近二十来年国外也不曾间断对涉及到如何根据具体金融环境和监管环境发挥存款保险最大作用的研究。研究的结果主要包括存款保险的透明度、保护程度、可计算性及道德风险指数设计等,旨在将显性存款保险与银行管理水平相匹配,以保证银行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与道德风险产生的现实因素
建立的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必要客观分析我国银行业在隐性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和将要推出的显性保险可能增加的道德风险。
(一)传统金融体制下隐性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我国银行全额存款保险的隐性保护机制一直是我国银行体系安全保证要素之一。从建国到改革开放前三十年,商业银行出现的问题,都由国家财政买单,施以对存款人利益保护。在国家信用支撑下的银行机构、存款人对自身的潜在风险是轻视的。因而几十年来银行倒闭案例发生廖廖,即使偶发银行风险,存款人利益也没受到丝毫损失.
(二)现代金融体制下隐性存款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
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我国银行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压力和经营风险增大,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诱发的道德风险产生新的表现形式:首先,长久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形成银行、存款人对存款安全保护意识放松,存款人根本没有自己的存款与银行共存亡的忧患意识,在对此类问题的随机采访中,存款者的态度大多是不屑。可以看出,存款者已经形成了国家和银行的安全是合而为一的思维定式,即使在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中也难以制约银行道德风险的发生。其次,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本身的不均衡,破坏了银行的公平竞争。我国银行体系中的国有控股型大银行的隐性保护来自于中央政府,而中小银行却来自于地方政府,资金支撑力量的不均衡助长了中央政府保护下的大型银行道德风险发生的规模和概率,同时也为大银行实施激进的经营策略,取得市场先机创造了条件,对中小银行带来较大的不公平。
(三)现代金融体制下显性存款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
当前我国正面临隐性存款保险向显性存款保险转变的格局。理论上讲,这一转变可产生对银行道德风险降低的预期,实际有推高银行道德风险的可能。原因是:一是与利率市场化相伴而生的存款保险制度势必增加银行追求高收益,承担高风险的可能。二是我国银行业仍处于低水准的成本管理阶段。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容易导致银行通过增加高风险资金业务的比例来增加收益,弥补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后增加的成本。三是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之初有可能导致银行自我管理的松懈,引发对存款人利益的忽视。
三、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需要在保护存款者利益、维护银行体系稳定及维持存款保险体系的安全三者间找到有效的均衡点,同时要充分认识我国的国情,全面借鉴国外有关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
(一)存款保险制度内容设计应体现对银行道德风险的最大约束
存款保险制度无非包括投保机构、保费、被保存款类别等要素。其中投保机构的投保资格及保费确定对银行道德风险约束效力较大,这两个要素的确定需要更谨慎些。第一,投保机构确定。我国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规定,投保存款保险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实施细则确定时应该设立银行机构投保的门槛,如对风险大、债务重、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应排除之外,以利于银行强化风险管理,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由于我国居民高储蓄率,同时存在一定程度的大银行垄断,在设定银行投保门槛时应该慎重。第二,差别费率确定。《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明确了费率是:“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虽然借鉴了国际经验考虑了风险差别费率,但风险差别费率制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较高,确定时要保证在对银行各类指标评估准确、真实基础上体现出差别,才能促进银行控制风险。由于我国的市场化程度不高,最初实施一步到位的差别费率是有一定风险的,因此应把握好实施费率差别化的节奏,不能因一种安全制度的建立形成另一种安全隐患。
(二)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环境的创建应体现对银行道德风险的最大约束
因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会减弱存款人对银行的监督,因此加强银行业道德风险约束离不开银行业监管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对银行业的有效监管,这一点已被国外长期的实践证明。第一,强化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为配合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我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要重新审视监管标准和确定监管指标,完善监管体系,为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创建良好环境。第二,强化存款保险机构对投保银行的监管。在存款保障流程中,存款保险机构是银行风险的最后承接者,因此存款保险机构要强化多元功能,如强化保险精算、参与银行业经营管理以及对投保机构破产的处置和挽救等功能。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制度建设是保证存款保险体系持续、安全的必要保证。
一、构建博弈视角存款保险制度的模型
(一)设计假设模型
(二)建立完善的模型
若金融监管部门未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该金融监管机构单单付出监管成本C,不同金融机构各自的收益表示为:PXπX-LX(1-PX)。若金融监管机构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必须负担一定的存款保险基金D,这时候若金融机构加入存款保险,其收益表示为PXπX-tV,(X=H,L).
(三)深入分析并求解模型
如果DPXπX-LX(1-PH),表明金融机构1引入存款保险制度更占优势。如果PLπL-tV>PLπL-LL(1-PL),表明金融机构2引入存款保险制度更占竞争优势。所以,若t=LX(1-PX)V时,表示风险X的金融机构是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并没有太大的差异。如果tLH(1-PH)V,这种情况在实际世界中并不存在,如果金融监管机构建立存款保险公司,其不设立过高的保费费率导致没有一个金融机构愿意加入它。有上述博弈分析可知,现实社会中推行单一的保险费率实行不起来,必须根据不同金融机构存在的风险收取相应的保险费率,如此才能有效解决存款保险制度有可能存在的逆向选择问题。国家在推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时候,若让银行自动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内,就会发生逆向选择的问题,这会促使风险高的金融机构更加积极的参与保险,此时强制所有的银行参加保险体系尤为重要。虽然博弈模型忽视很多影响因素,但也从理论上证明我国农村信用社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二、结束语
总之,农村信用社家兔存款保险制度隐藏的风险问题可以采用合理的制度进行约束,引入存款保险制度,从强制金融机构入保、实行有差别的费率、加大风险监测等手段指导存款人慎重挑选存储银行。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涵义
存款保险制度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针对银行业的不稳定性和金融管理空缺而采取的一项保护措施。具体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保险准备金。当会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二、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
目前,发达国家和众多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已普遍实施了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一种趋势,并作为一种国际规则在各国广泛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承诺,2006年底我国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这使金融机构面临着国内金融市场上的竞争,而且面临着来自国际金融机构的巨大挑战。这种现实情况客观上要求我国参照国际规则和惯例,改革现有金融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样才能提高我国参与国际金融事务的能力和地位,进一步加强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
(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降低政府进行金融调控的成本
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现有金融机构尚未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还没有真正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且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积聚了大量的金融风险。从1996年中银信托投资公司被接管开始,到中国农业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的关闭、海南城市信用社的支付危机、海南发展银行的被接管、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关闭,都显示出金融领域聚积的风险已经开始在个别机构、个别地区释放出来,很容易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形成金融业系统性风险,造成经济波动和社会动荡。因此,政府为稳定、保护国家经济,会对此进行干预,但这种经济调控成本非常高。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机构会通过保护存款来化解金融挤兑危机,届时政府进行经济金融调控的成本将会大大降低。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防范挤兑事件,提高公众信心,维护金融稳定
银行经营业务之一就是集中零散储户的高流动性存款,将之转化为低流动性的贷款,从而赚取存贷款之间的价差收益,但这样却造成了银行资产负债流动性的不对称,并形成了银行体系不可避免的脆弱性。在一国经济转轨、金融形势不稳,尤其是银行出现意外情况不能如期兑付时,储户对银行的信心很容易动摇,从而使银行挤兑具有了发生的可能性。而挤兑又具有传染性,有可能使经营好的与经营差的银行一起倒闭。银行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加强金融监管力度、维护银行经营安全的有力保障,但是实践证明,这些措施不足以消除银行发生危机甚至倒闭的可能性。因此,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利用这一有效机制和手段来减少危机的发生频率、抑制个别银行倒闭造成的“多米诺骨牌效应”,降经济的冲击,提高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进而维护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
(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保护中小储户的利益
存款保险制度将对中小储户的保护规定为一种法定责任,并且该法律责任的实现有存款保险基金作为经济支持。此外,存款保险制度还可以保护中小储户的利益,因为金融领域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中小储户获取信息和监督银行的成本较高,而该制度建立以后,中小储户可以根据银行参保的情况,判断银行的经营状况,从而避免成为银行破产的牺牲者。
(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解决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竞争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政府隐性担保,因此国家扶持的对象倾向于国有股份制银行,导致国有股份制银行和私营银行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第一,可以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环境,存款人不会以金融机构的国有或非国有性质而是以银行的经营状况作为选择存款银行的标准,这保证了非国有银行不会因其性质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从而有助于提高竞争质量。第二,存款保险制度存在一整套明确的处理危机银行的法律程序,因此从法律上讲,各种类型的银行及其存款人都是平等的。第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还可以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即存款保险机构以保险人身分对投保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并规范其行为。
(六)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规范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
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地建立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对陷入支付危机的金融机构处理方法通常有两种:第一,由经营状况较好的银行将其合并,这样实际上会加重该银行的负担。第二,由人民银行实施行政关闭。这种方法使中国人民银行成为风险处置的接管者,不仅要实施包括市场退出在内的监管措施,而且还要进行危机救助,甚至要解决破产银行清偿的资金需求,负担较重。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方面可以为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从而稳定金融秩序、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另一方面,存款保险机构也能分担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部分监管职能,确保经济高效稳健运行。
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模式设计
(一)组织模式的设计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一种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的隐性担保制度,该制度在保护存款者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发展、金融改革的深入以及金融运行环境的变化,其弊端日趋明显,难以抵御经济、金融风险甚至阻碍了经济、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因此,单纯由政府组建存款保险机构不合适,而且财政压力比较大。但由非政府机构组建并管理存款保险机构的可能性也不大。因为非政府机构虽然在监督参保银行机构方面有更大的动力,但在发生重大危机时没有足够的资金对全部储户进行支付,从而不足以增强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达不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因此,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我国可由政府牵头,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创建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存款保险公司,政府以财政拨款方式注入资本金,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存款性金融机构以认购股份的形式注入资本金。这样一方面可以赢得公众信任,缓解财政压力;另一方面,能与中国人民银行所固有的宏观调控职能相配合,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二)融资渠道的设计
国外成功的经验表明,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有赖于筹集到足够多的保险资金,资金不足将会加大金融机构的破产成本,影响运行效果。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一方面中央财政目前负担较重,因此能为存款保险基金提供的资金数量十分有限;另一方面,由于我国金融机构整体盈利水平不高,因此存款保险费率不能定得过高,保费也只能逐年提取,只有积累到一定规模后,才能有稳定的投资收益和利息收入。综合以上因素,为应对商业银行当前面临的风险,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可以考虑由中国人民银行先用再贷款设立存款保险基金,以后逐年由保费收入进行偿还。
(三)保险范围的设计
此外,还应考虑存款保险应覆盖的存款范围。
国际上通行的惯例是:对商业银行存款中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储蓄存款提供保险,而同业存款、外币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境外金融中心存款等都不在保险范畴内。由于我国中小储户的利益主要体现在储蓄存款上,且储蓄存款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负债,其所占比例是银行各项存款中最高的,因此,应以居民储蓄存款为主要承保标的,以后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成熟逐渐放宽承保标的范围,将定期存款、活期存款等包括进来。
(四)理赔额度的设计
依据对存款人的保护程度,存款保险制度可分为全额保险和限额保险两种。全额保险是对所有的存款都进行保险;限额保险是对投保机构的存款设定一个最高限额,对超过限额的那部分存款不提供保险。从各国的实施情况看,一般采用限额保险法,这有利于加强大额存款人对投保金融机构的外部约束,减少存款保险制度引发的道德风险。参照国际上的做法,我国的存款保险应实行有限赔付原则,即在投保存款机构被撤销或破产时,存款人在该机构的存款在规定限额内可以得到全额偿付,超过存款保险限额的存款仍有权从该机构清算资产中得到追偿。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存款机构开立多个存款账户的,将各账户余额合并计算。
从国际经验看,保险理赔额度的最高标准确定通常有两种方法:第一,按照一国人均GDP的倍数来确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推荐的标准为3倍;第二,使金融机构90%的存款人得到全额偿付。较高的理赔限额增强了对存款人的保护程度,但相应地降低了存款人的风险意识,增加了存款保险机构的理赔压力;而较低的理赔限额,虽然减轻了存款保险机构的理赔压力,但却加大了存款人在投保机构破产倒闭后遭受的损失,进而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因此,要根据本国经济发展水平、金融体系的具体状况、存款及存款人结构构成,结合存款保险制度目标、存款保险范围等要素,合理确定存款保险理赔最高限额。考虑到我国金融机构尤其是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管理水平较低,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完善,加上公众的高储蓄率以及银行存款在居民金融资产构成中占主导地位等因素,如果理赔最高限额定的过低,导致存款保护面不足,就难以达到防止挤兑,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制度目标。
因此,我国在制定存款保险理赔最高限额时,可将上述两种方法相结合,在建立最初的几年内将存款保险理赔额度确定为十万元左右,以后再根据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逐步进行调整。
(五)保险费率设计
此外,保险费率的确定还应与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挂钩,实施差别保险费率,对高风险金融机构实行高费率,低风险金融机构实行低费率,以利于形成正向激励机制,起到辅助监管作用。为充分考虑各银行的情况,在实行差别费率的初期,除考虑投保机构的各项风险指标外,还应适当考虑其资产规模的差异,以便合理确定不同的保险费率。
一、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经过三个阶段的发展,与传统金融机构的服务方式和提供的金融产品都有着较大差异,具有自身特色,并且也在逐渐影响着传统金融机构,倒逼金融业进行改革。
2.互联网金融的操作简单快捷
3.互联网金融的产品更加多样灵活
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大多是标准化的,形式也较为单一,并不能满足所有客户的需求。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互联网公司掌握了用户大量的交易数据和消费习惯,而云存储和大数据分析方法的应用使得这些信息可以被更有效地分析利用,细分用户市场,从而提供更具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和可以灵活调整的金融产品,更多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
4.互联网金融填补了传统金融未满足的客户需求
例如,传统金融机构几乎没有提供针对零散资金的产品,而互联网金融企业敏锐地发现了这一空白,并推出了一系列产品为用户闲散的小额资金提供理财业务;传统的金融机构极少为个人提供小额短期贷款,而互联网金融企业则针对这一需求搭建了融资平台,使个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成为可能。5.互联网金融产生了不同的信用评价体系。传统金融机构的信贷大多依赖抵押或担保等方式进行,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信用评价。互联网金融企业则根据已掌握的用户消费记录和还款记录等数据构建了一套真正基于用户信用的评价体系,并用于区分客户。
6.互联网金融推动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二、互联网金融系统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刚刚兴起的金融形态,目前还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相应的监管措施也并不完善,仍然面临着较多风险。
1.资产和负债的期限错配问题普遍,流动性风险较大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普遍允许投资者随时赎回资金,但是其投资于货币市场或银行同业市场的资产组合期限较长,并不能立刻变现,一旦发生大规模赎回,目前只能依靠互联网金融企业使用自身的流动性资金垫付,存在资产负债期限不匹配问题。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相同,也具有内在不稳定性,面临着较大的流动性风险,这就要求监管当局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并提供最后贷款人保护措施。
2.跨业经营普遍,易造成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由于目前缺乏明确的监管,其业务范围较为广泛,很多互联网企业事实上正在进行跨业经营,而不同业务之间又缺乏必要的防火墙,并不具备混业经营的条件,极易发生风险跨业传播并进一步引发系统性风险。当前金融监管的方式还是分业监管,对越来越趋向于混业经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监管有效性较低。
(1)基础技术风险。互联网平台的硬件和软件核心技术主要由国外大型IT公司控制,我国互联网金融公司并没有完全掌握,建立在该平台上的金融活动的技术安全面临一定风险。
(2)不法分子和病毒风险。不法分子攻击和计算机病毒一直是互联网安全的重要威胁,而互联网金融因为涉及资金交易,更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攻击。如果互联网金融使用的信息传输技术手段落后、加密技术不完善,就极有可能被入侵,造成客户信息和资金被盗。
4.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波及面较广
互联网金融目前开展的业务主要针对的是人群的“厚尾”部分,大多为低端客户,其风险接受能力较弱,用户数量较多。如果出现损失,波及范围较为广泛,对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较大。
5.未知风险可能增加
三、基于存款保险制度角度的互联网金融系统风险防范
互联网金融的部分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银行存款的替代品,同样面临挤兑风险,并且涉及到的用户较多,行业波及面广泛,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这些风险特征与传统商业银行非常相像,同样也需要引入存款保险制度来防范其风险。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引入也对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有重要作用。
1.有利于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当前大型传统金融机构实际上享有国家信用为担保的隐性存款保险,形成了垄断优势,也造成了服务水平较差,效率较低的后果。建立覆盖互联网金融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使金融市场的竞争程度更高,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充分发挥作用。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助于整个金融行业重视自身风险状况,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2.有利于防范流动性和系统性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稳定
目前互联网金融目前小额存款人较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充分减少多数用户的挤兑动机,减少其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从而避免单一风险扩散为系统性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稳定。
3.有利于减少风险事件造成的损失,保护消费者权益
1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
(1)稳定存款人信心,提升银行业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最主要的目的是防止银行挤兑和银行恐慌,防止存款人盲目挤兑银行,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因为商业银行在整个经济中的关键作用,所以银行危机的负外部性对经济体的打击巨大。有了存款保险制度,商业银行的经营问题不会引起存款人的心理恐慌,降低恐慌性挤兑可能性,提升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促进储蓄存款和投资的增长
商业银行是高负债企业,它大部分的经营、投资活动都需要举债完成,存款作为最主要的负债支持了商业银行的投资和经营活动,只有储蓄增长才可以推动投资增加。存款保险制度保护了存款人的储蓄存款安全,尤其是中小存款客户的资金安全,既降低了商业银行对存款大户的依赖,又能持续稳定的促进投资,从而推动经济的稳定发展。
(3)为商业银行创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
(4)督促商业银行提升内部精细化管理,加强风险管理能力
存款保险制度实行的是差别费率,具体费率将参照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资本充足率等审慎监管指标来确定,大多数中小商业银行的费率将适用较高保险费率,承担更多的经营成本,因此,商业银行必然全力提升内部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准确精细计量风险加权资产,适时拓宽资本补充渠道,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合理调整资产负债结构,通过审慎经营优化各项监管指标,从而降低投保费率。
(5)存款保险制度为利率市场化进一步深化奠定了基础
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推进,会引起怎样的社会动荡,对金融体系有多大的冲击,没有任何模型可以精准计量,为了防止利率市场化短期内冲击经营能力较弱的商业银行,造成银行倒闭的连锁反应,出现银行系统危机,挑战社会对利率市场化负面影响的容忍程度,必须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前做好市场信心的稳定工作,预防过大的金融动荡。
2存款保险制度的负面影响
(1)存款保险制度会带来道德风险和自律问题
由于存款保险的存在,存款人会失去监督银行经营的动机,同时增加个人风险偏好。对于商业银行来说,社会外部监督力量的减弱增强了商业银行参与高风险投资的动机,以高风险投资活动所产生的高收益金融产品来吸引存款客户。经营策略的改变短期会提高银行收益,但是长期会增加整个金融业的风险,扭曲资金配置效率,最终导致股东、债权人的损失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动荡。
(2)存款保险制度会带来逆向选择问题
存款保险制度最大的危害来自逆向选择。商业银行根据存款规模及监管评级而非商业银行整体的经营风险程度向保险公司投保,如果贪婪的商业银行投资高风险项目,享受高收益,将损失风险转嫁给其他审慎经营的优质银行,不仅损害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更损害经济社会的竞争公平性。
(3)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导致外部监管重复或真空问题
存款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监控商业银行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管理职能。商业银行要面对人民银行、银监会、存款保险公司、地方政府等多头监管,如果缺乏有效、清晰的监管职责界定,必然会导致重复监管或者监管真空的问题,引发金融体系的不稳定。重复监管会带给商业银行过多压力,占用资源且使得监管效率低下,商业银行会疲于应付各方监管机构;如果出现监管真空,会让部分过度从事高风险经营活动的商业银行忽视监管约束,攫取高额利润,破坏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4)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影响金融业的公平竞争
中小商业银行适用于较高的存款保险费率,对于相同的存款总额,中小商业银行必然比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多交存款保费,这无疑增加了其经营成本也不利于公平竞争,最终不利于中小商业银行的长期发展,中小商业银行在市场上没有定价权,市场份额被压缩,利润下降。
3结语
在中国,商业银行的破产倒闭案例不多,这并非我国商业银行经营审慎,而是政府承担了银行倒闭的成本,为了加快金融体系的市场化改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然是必然趋势。综上所述,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存款保险制度如同双刃剑,如何调整经营策略,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扩大市场份额,提升市场竞争力是各商业银行面临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