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谈丨借助公安,整治退保黑产为何还不理想?保险频道

希望此次公安机关的重视和介入,能够一举打掉代理退保黑产的嚣张气焰,还市场以正常经营环境。

时至今日,三个月的整治行动,已经结束一些日子了。

很显然,整治行动并未能达成行业的夙愿——

在整个整治期间,人们似乎并没有从任何渠道,得知全国范围内揪出哪怕只是一两件退保黑产;

如果说有些变化的话,那或许就是代理退保黑产的行为更加隐蔽了。

毕竟,谁也不愿意撞枪口。

为什么整治行动没有取得预想的成效?这条路子走的对不对,解决问题的出路到底在哪里?

让我们探讨这个话题——

1

-InsuranceToday-

公安介入

为什么没能办出打击代理黑产的案件?

在整治黑产的问题上,公安部门的力度不可谓不大。

公安部就打击退保代理黑产参与联合发文,确实超乎很多业内人士的预期。

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还专门下发征集退保代理黑产线索的公告,在打击危害保险行业行为的历史上还是头一遭。

不少地方公安机构主动上门召开座谈会,要求保险机构积极进行案件或案件线索的移送。

据说,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与保险公司一样,希望在本地办出一两件有影响的打击退保代理黑产的案件,以切实收到净化保险市场的成效。

但在整治活动中,全国在打击退保代理案件的事情上,应该没有像样的斩获。

其实,既便是在此次打击活动之前,个别地方公安机关办成的打击代理黑产的案件,其立案和办案的核心也不是在嫌疑人代理全额退保并获利,而是因为其非法获取公民信息。

并不是行业与公安机关没上心没尽力,而是这次整治行动,确实存在基础不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是退保代理黑产,根本就缺乏清晰的界定。退保并非不可代理,即使收取了高额代理费用,也未触犯刑法的边界。退保可以代理,那在什么情况下就构成了“黑产”?认定的标准是什么?根本没有解决。

二是代理退保隐秘性强,保险公司根本不知道“敌人”在哪。保险公司打击黑产的呼声很大,要求公安介入的愿望很强烈。公安介入了,要求保险公司提供黑产案件线索,移送案件,保险公司却沉寂了,即使提供了少量的“线索”,也根本入不了真正的“法眼”。

三是刑事立案要求甚严,无法迁就保险公司的苦大仇深。要把一个人抓起来,得有过硬的法律依据和证据,否则即使公安愿意抓人,检察院批捕也过不了关。把一个人抓起来了,如果不能认定有罪,还有可能弄出国家赔偿的不利后果。尽管保险业在全额退保投诉上苦大仇深,但面对立案的要求和入不了“法眼”的所谓证据,公安也只有摇头的份。

四是整治行动的重点放在了公安机关,而保险投诉处理机制中的不合理因素却没有触动。全额退保黑产的泛滥,根源就在于两个因素:寿险保单现金价值前期设定太低;保险投诉认定机制存在不合理成分。

保险公司在投诉方面面临的监管压力仍在,不满足全额退保诉求就必然增加监管投诉数据,保险公司只有且战且退。

内部的问题没解决,只寄望于公安出手,就无异于缘木求鱼了。

2

全额退保投诉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解除合同,撤销合同

还是认定合同无效?

全额退保投诉让保险行业深受其害。

且不说无端支付很多按合同约定不该支付的退保费用,还被消费者喷成一脸黑:你就是黑心就是不讲诚信,不然为什么我苦苦求你你不给,我一投诉你就给了呢!

尽管行业被全额退保投诉折腾了多年,有一个问题却很少被拿出来讨论。

那就是,全额退保投诉在法律意义上到底是个什么东西?投诉者要求把成立的寿险合同“干翻”拿回全部保费,这种诉求在法律上算什么?

是解除合同?是撤销合同?是认定合同无效?都不是。

全额退保投诉,在法律上根本没有办法定位:

①全额退保投诉是要求解除合同吗?

解除合同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约定或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

退保是解除合同,但申请全额退保却不是。

因为,解除合同的后果是法定的。

《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寿险合同条款都有明确规定: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五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五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无论是《保险法》,还是保险监管规定,还是保险条款,都没有规定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可以要求退还全部保费,除非是在犹豫期内。

②全额退保投诉是要求撤销合同吗?

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订立时存在明显的瑕疵,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使生效的合同归于消灭。

撤销合同的事由是法定的,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才享有撤销权。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撤销事由一共只有八种:分别是重大误解(147条)、欺诈行为(148条)、第三方欺诈(149条)、胁迫(150条)、显失公平(15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145条)、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171条)、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538条)。

撤销合同的行为,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当事人不得撤销合同。另外,撤销合同只是针对意思表示有瑕疵导致意思表示不能代表当事人真实意图,而对合同当事人采取的一种救济措施。

撤销合同的行为,受明确的时效限制。《民法典》152条规定: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此外,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我国《保险法》未对合同撤销做出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③全额退保投诉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吗?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条件出现时,才能认定合同无效。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可以认定行为无效的情形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144条)、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行为(146条)、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153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154条)。

我国《保险法》结合保险业特点特别规定的无效行为主要包括: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34条)、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31条)、责任免除条款未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17条)、保险格式条款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19条)。

合同被撤销或者认定无效后如何处理,并非只是简单地返还财产。《民法典》第157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投诉保险公司要求全额退保的行为,其行为性质根本无从确定,其与要求解除合同、撤销合同或认定合同无效的行为都存在不同。

代理全额退保投诉的人,也从不阐明自己的行为属于什么法律性质。他们不问法理,只要退还全部保费的结果。

“只要是在中国境内买的保险,不想继续缴费的,断缴的、停缴的,我们都能退!确保100%全额退保!”

3

黑产们为什么“死咬”投诉

不走法律途径?

是因为现行保险投诉机制有机可乘

购买保险是一种法律行为。

已经签约的保险合同,无论是要解除、还是撤销、还是认定无效,都是典型的合同纠纷,需要按照法律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要求来解决。

但奇怪的是,在代理全额退保漫天开花,甚至成为一种黑色产业的情况下,几乎没有任何一个要求全额退保的人拿起法律的武器,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全额退还保费。

全国的黑产们都惊人一致地“死咬”投诉!

传闻律师界的一些人也盯住了代理全额退保的活儿,但天天在法庭刨饭吃的这些律师,也照样不起诉保险公司,而是只“死咬”投诉!

为什么“投诉”对黑产们有这么大的魔力?

因为他们知道,目前运行的保险投诉机制,可以让他们有机可乘。简单说就是:

现行的投诉机制,在投诉的界定上,缺少了经营者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个前提,而是有纠纷就可以投诉;缺乏对投诉进行是否有效的认定审核——

既没有专门的人员,也没有相应的程序来对投诉件的诉求、理由及证据进行审核以确定投诉是否有效,使得很多在法律上合同上没有依据的“投诉”得以成立;

不负责对合同争议进行裁决,却海量受理因合同纠纷提出的投诉。

由于投诉要纳入监管通报,投诉排名靠前的单位还要接受约谈,黑产得以借助保险投诉的监管压力,迫使保险公司“就范”!

本刊2022年12月5日在《打击公敌代理退保:保险公司为啥屡战屡败?》一文中对此已经详细阐明,此处不再赘述。

银保监系统在打击代理退保黑产、维护行业正常秩序方面的诚意无疑是满满的,开展的大量工作也有目共睹。但整治行动并没能解决行业的痛点,保险投诉机制的漏洞依然存在——这样说应该不过分。

笔者以为,所谓代理黑产,说白了只是一群利用保险投诉机制漏洞逐利的黄牛党。他们利用投诉机制的漏洞和保险公司对投诉通报的恐惧,达成了迫使保险公司妥协的目的,并获取了大量的利益。但若要动用法律手段来治理这种黑产,目前还面临诸多障碍,也很难产生成效。

真要遏制代理退保黑产,办法有一个。无需借助公安机关,行业自己就足以解决——

行业监管机关组织各界专家组织一次法律论证:保险合同成立后,哪些情况下投保人有权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定出个一二三来。

符合这些条件的投诉,就认定为有效投诉,保险公司必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符合这些条件的所谓“投诉”,一律不纳入投诉件统计和通报,但消费者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获取裁决结果。

若能如此,代理退保者,立马失去生存空间,必将作鸟兽散!

4

解决问题无需借助公安

钥匙就在行业自己手里

戕害行业多年的全额退保代理,到了必须解决的时候了。

不然,锲约精神尽毁,行业营商环境必将进一步恶化。

保护那些不合理的全额退保诉求,貌似“保护”了一些消费者的权益,其实是损害了全体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因为保险基金是全体被保险人的财产。一部分人拿走了不该得到的,其他人就必然减少应当得到的。

保险代理“退保黑产”的兴起,是现有投诉机制对不合理投诉的过度保护造成的。

解决代理“退保黑产”,必须从合理构建和改进行业投诉处理机制着手。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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