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最新规定

上海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目前分为三档。调整后,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每档增160元,分别提高到1415元/月、1470元/月、152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按照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10元左右确定托底标准。

按照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核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年限)确定的。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以此类推,但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上海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5、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上海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但不得高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本人第二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申请延长领取期限的人员,按失业补助金标准发放;延长领取期间,可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

失业人员年龄35岁以下,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065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852元/月。

失业人员年龄35岁及其以上,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12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896元/月。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720元/月。

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5年

失业人员年龄45岁以下,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12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896元/月。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720元/月。

失业人员年龄45岁及其以上,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17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936元/月。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749元/月。

累计缴费年限25年以上

失业人员不论年龄,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17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936元/月。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749元/月。

我在上海打工好多年了,单位一直为我缴纳失业保险,最近打算离职,请问:外地人在上海要想领取失业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上海领取失业金的条件如下:

非上海户籍职工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享受期限和待遇标准。由上海市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同时,应告知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申领失业保险金。

需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2计算。

非上海户籍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由其户籍所在地负责发放,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服务。

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解除、终止劳动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五)按照本细则规定办妥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2、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在职期间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

4、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5、已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失业保险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二)失业保险金可一次性领取的情况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可凭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企业章程及能证明已投资入股情况的材料,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能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三)失业人员死亡后家属如何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1、条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活动死亡的除外),其家属可凭失业人员的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注销户口的证明,向街道或乡镇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同时,其家属还可凭符合被供养条件的证明,申请失业人员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2、给付:

丧葬补助金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2倍给付;抚恤金以本市最低工资为标准,供养1人的,给付6个月;供养2人的,给付9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的,给付12个月。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经批准后一次性支付。

二、上海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根据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核定过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但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从1999年4月1日起,失业人员多次中断就业,没有核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月份可以累加,累计满12个月的,认定为缴费年限满1年,累计满24个月的,认定为缴费年限满2年,依此类推。核定后,不足1年的缴费月份不予保留。

失业人员在1998年10月1日之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与1998年10月1日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但是,如果失业人员在1999年4月1日之前曾经失业,在核定失业保险金期限时,要扣除失业人员最后一次失业之前的工龄或工作年限。

快车编辑小贴士: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在什么情况下可延长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2年,经职业指导员多次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后仍不能重新就业,可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失业保险金无法领取的情况

(一)失业保险金在什么情况下暂停发放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发放失业保险金:

1、应征服兵役。

2、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

3、从事有劳动报酬工作。

4、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

(二)失业保险金在什么情况下停止发放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2、移居境外。

3、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

THE END
1.终身死亡保险的给付必须以被保险人死亡为条件,被保险人不死亡,则不终身死亡保险的给付必须以被保险人死亡为条件,被保险人不死亡,则不能领取保险金。但被保险人生存到100周岁,也可以领取终身保险金。 (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https://m.ha.huatu.com/2020/0305/1799580.html
2.死亡保险死亡保险的概念死亡保险的种类死亡保险是人寿保险中的一种,该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在社会保险体系中,拥有死亡保险,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或者被保险人在其供养亲属死亡后,可从社会上获得物质帮助。死亡保险同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疾病保险由一定的交叉关系,所以有关法律和规定,也多见于综合性社会保险的立法中。http://cmbchina.cignacmb.com/node/7493.html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概述入门知识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死亡、残疾时,保险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保险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至少包含三层意思: https://life.hnchasing.com/web/service/service_info/service_qa/guide/426.jsp
4.运城人才网2、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哪些区别与联系? 商业保险,是在保险合同的基础上,由专门的营利性保险企业经营的保险类别。保险法调整的就是商业保险关系。从法律的角度看,商业保险是这样一种合同关系: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费,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https://www.ycsrcsc.com/a/web/article/descNewsInfo?id=0b61a83229e648cc81710e6e45cff3d7&type=122
5.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精选十篇)审议后认为符合赔付条件的(必要时可向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提出重新检测),向保险公司开具证明,通知保险公司理赔,并向药监部门备案;保险公司根据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按照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医疗费用赔付限额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给付。审议后认为不符合赔付条件的,通知保险公司驳回申请。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99699cq.html
6.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以什么为给付条件保险产品的?律师普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保险产品的,录制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还应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产品说明书、投保人抄录投保单风险提示语句等。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在实施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录制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销售过程https://www.110ask.com/tuwen/14692454060087470813.html
7.什么是生存保险基础知识金投保险生存保险也叫生存金,是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仍然生存时,保险公司依照契约所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生存金保险不同于死亡保险在於保险金的给付是以生存为给付条件;是指到了保险合同约定的日期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期限向保单受益人支付的金额,因此,生存保险以储蓄为主,亦被称为储蓄保险。 https://insurance.cngold.org/jczs/c8939863.html
8.会计视野法规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可以退还保险费。 33.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是否可以转让或质押人寿保险单?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将保险单转让或https://law.esnai.com/mview/60037
9.珠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死亡)失业死亡人员无法定继承人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3.失业人员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点击查看更多 相关社保: 上述内容来源于华律网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https://www.66law.cn/laws/954513.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