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营销险种]世纪彩虹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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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21

平安世纪彩虹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平保发[2000]154号,2000年11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1、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险金额的4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2、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80%给付“婚嫁保险金”。3、被保险人生存至满期年龄的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至其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本公司按照保证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于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至满期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前述所称“满期年龄”,当被保险人为男性时为60周岁,当被保险人为女性时为55周岁。

第三条保单红利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红利领取方式之一:一、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二、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老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红利余额不予计息。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的当时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按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保险金额。如投保人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赝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的保险费,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到达满期年龄的保单周年日止。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第七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书面同意。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十一条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受益人在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可以选择分期领取或转换为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受益人申请领取保险金当时本公司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扣除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后给付。

第十三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末交付,自保险单所载明的支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中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本合同中止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交清增额保险的效力同时中止。

第十五条减额交清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付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一年以上并具有保证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证现金价值与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保单各项欠款本息后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办理减额交清后本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本公司退还投保人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及用于抵交保险费的红利余额。

第十七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l、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且本公司有权对已分配的红利进行调整。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八条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求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九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合同解除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一、投保人于本保险单签发之日起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l、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解除合同申请书;3、投保人身份证明。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向签发保险单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释义【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保证现金价值】指保险单上“现金价值表”所列明的金额。【现金价值】指保证现金价值、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累积红利余额以及用于抵交保险费的红利余额之和。【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本条款约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2.0O较大者”+2.0%计算。【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额为保证现金价值、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累积红利余额以及用于抵交保险费的红利余额之和。

THE END
1.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如何承担保险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为同一人,则不排除投保人有以自杀来获取保险金的意图,实际上是一种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因此,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本着公平的原则,保险法规定,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flwd/2002-04/17/content_292123.htm
2.签订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应注意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https://www.66law.cn/laws/126421.aspx
3.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就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情况规定如下: 一、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https://www.picchealth.com/picchealth/yhfw/flfg/jggd/599545/
4.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本题为什么可以投死亡保险。-实务-问题咨询。财税问答-正保会计网校旗下的专业财税实务答疑平台(原中华会计网校)。https://m.chinaacc.com/wenda/detail/xt/5200192
5.企业员工意外伤害保险(全文)3、保险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公乘坐本单位车辆外出和上下班途中,以及所在单位指派临时从事与该建筑工程相关的工作,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或伤残的,按保险责任的第 https://www.99xueshu.com/w/cx8kncdcz0fv.html
6.保险保自杀吗哪些保险保自杀自杀保险理赔自杀条款之前,我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所以,一些短期险种往往无法保障自杀行为,如:人身意外险、旅游意外险、交通意外险以及消费型健康险等。 https://m.huize.com/special/duibi/bxbz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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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甲欲为其妻乙购买一份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以下说法正确的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参考解析: 根据《保险法》第34、39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AI解析 重新生成最新https://www.shuashuati.com/ti/58a177cabdc3423cb6194c17a44c7504.html?fm=bdbds2e70f259e1eb9c10b4d12e6e1b3cb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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