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十天就闪婚,不到两个月妻子就意外身亡

认识十天就闪婚,不到两个月妻子就意外身亡

文/波波

#真实案件#第88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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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欲使人无所不为——(意大利)但丁

普通民事案件背后的惊天阴谋

2016年10月的一天,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这样一起看似普通的民事案件却颇有蹊跷,因为在原告陈显福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这份保险合同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不是他,而且这份保险也不是他买的。

那他有什么权利来起诉保险公司呢?

直到陈显福说了一句话,让这起看似普通的民事案件充满了阴谋的味道。他说:“这个是用我女儿的生命换来的。”

那么,这一切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我们还要从头说起……

丈夫报案妻子失踪湖中惊现神秘女尸

2013年5月的一天下午,一名叫李良的男子来到常州市高新区派出所报案,称自己的妻子廖某在前天晚上出门后,一直没有回家。

也正是这天清早,有人在常州市高新区一个公园的人工湖中发现了一具女尸。

图源: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经济与法》

据警方初步调查,认为该女子的死因是溺亡;而根据李良描述他妻子离家时的着装来看,警方初步认定,这名死亡的女子就是李良的妻子廖某。

妻子为何出现在这里?

据李良介绍,他们夫妻两人都是四川巴中人,结婚才两个多月。李良认为是自己的原因才导致了妻子出事。

警方根据李良的描述再次来到案发地点勘验,果然在湖中打捞出了一辆电动车。

但是案发地离他们夫妇居住的地方有三十公里左右,妻子廖某又为什么要一个人深夜跑到这么偏远的地方练车呢?

警方随即调取了廖某居住小区附近的监控录像。

监控录像显示:廖某当天晚上的确是一个人骑着电动车出门,然后就直奔这个公园的。

但当时天色已晚,公园中没有其他人,而这个公园的监控设备也不完善,因此警方无从知晓廖某进入公园后发生的事情……

溺水死亡疑点重重丈夫叙说是真是假

但警方认为廖某晚上一个人出去好像并不单单是练车这么简单。

因此,警方认定这个号码的使用人很有可能是事发前最后和廖某接触过的人。

那这个陌生号码的主人到底是谁?

他(她)和廖某的溺亡又是否有关系呢?

神秘人物究竟是谁?妻子有外遇?

关键消息引出转折点

经过追踪,警方很快就锁定了这个号码的使用人。

图源:纪实节目《传奇故事》

他叫周九伟,是李良的高中同学。

周九伟是在案发前几个月来投靠李良的。在此期间,他一直借住在李良夫妇家。但在案发之后,周九伟突然就消失了。

一方面案发后突然消失,另一方面又和李良夫妇认识,这样的情况让周九伟显得可疑了起来,似乎李良妻子廖某的死因也显得不那么单纯了……

可谁知,因为对路线不熟,加之现场光线昏暗,廖某一不小心把电动车骑到了湖里,他因为会点水就自己摸索着上了岸,但上岸后并没有看见廖某的身影。

周九伟的说法看似符合情理,可警方发现,在一些细节问题上周九伟并不能自圆其说。而就在警方找到周九伟后,李良几次三番的到公安局,向民警打听自己什么时候可以领回妻子的尸体,好为妻子处理后事。

李良的行为让警方觉得他好像很急切的想把尸体处理掉。

更为可疑的一点是,李良在事发之初,为了证明廖某溺亡前确实和自己联系过,还特意花二千元雇人去案发现场捞手机,而且还给旁人一千元,让旁人陪自己去派出所证明手机就是从水里捞出来的。

这个行为在警方看来完全是多余的。李良一系列反常的行为让警方对他产生了很深的怀疑,李良和妻子廖某的死亡是否有不为人知的联系?

正当警方陷入困境的时候,廖某的父亲带来了一个令人吃惊的消息,也让案件出现了反转。

关键消息让案件一度反转

廖某的父亲就是前文提到的陈显福,他找到警方说,女儿廖某生前和家附近有个开理发店的女孩非常要好,那个女孩告诉陈显福说廖某生前好像买过一份保险。

保险?这么重要的信息,丈夫李良当初在做笔录的时候怎么没有提过?警方很快就进行了调查,真是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

李良给廖某买了两份人身意外险,第一份保额为一百万人民币,第二份保额更是高达三百万人民币。

警方在仔细看过保险内容后开始警惕起来,因为警方发现这两份保险有两个共同点:其一,承保有效期短,两份保险的承保年数都只有短短一年;其二,保险受益人非廖某本人,而是李良。

刚结婚不久,又购买了如此高额的保险,更为蹊跷的是妻子廖某在购买保险后不久就意外死亡了。

为此,警方立即控制了李良,面对警方出示的大量证据,李良终于说了实话,他承认这一切确实是一场策划已久的阴谋。

面对重重困境,李良因此心生邪念,竟然想到了骗保。

在他看来,想要实施自己的计划,首先得找个人结婚。李良一开始还有点担心,哪个女孩会冒冒失失地嫁给一个不知底细的男人?

李良在采访中曾说,事情这么顺利,自己也没有想到。结婚证领了,顺利地踏出了第一步,这更加助长了李良内心的邪念,他开始实施下一步计划。

在婚后的第二天,李良故意将一份自己购买保险的保单放到家中比较显眼的地方,他希望让廖某看到这份保单的受益人是自己的前妻。据李良说,他想利用廖某容易记恨的心理,把她引到买保险的事情上。

没过多久,李良就成功的为廖某购买了一百万的人身意外险。

两天后,李良又以廖某“要学开车,怕出意外”为由,通过网络购买了保额是三百万的人身意外险。

两份保险的受益人都是廖某,但在投保半个月后,李良就把受益人改成自己了。因为是李良花的钱,所以当时廖某没多想就签了字。

既然是李良骗保,那前面周九伟的说法就是不存在的,可是这个事情和周九伟又有什么关系呢?周九伟为什么会自愿替李良顶包?

罪恶阴谋终揭露

原来周九伟确实是李良的高中同学,两人关系也的确非常密切。李良向周九伟提出了这个骗保的计划,李良承诺,如果计划成功,到时候从自己获得的保险赔偿金中分给周九伟二十万元。

金钱的诱惑,再加上李良的游说,周九伟很快答应了。

他们制定了一个罪恶的计划。

之后,李良就刻意给廖某和周九伟制造单独相处的机会,让周九伟故意去诱惑廖某,直到周九伟终于和廖某厮混在了一起,李良和周九伟开始制定下一步计划。

无独有偶,一个休息天,李良和廖某去事发公园的人工湖游玩,李良发现桥上的栏杆缺失了一个,他马上想到了最终计划,然后告诉了周九伟,两人开始实施计划。

在案发的前一天,李良给廖某买了一辆电动车,然后又买了一个尾号为6716的号码给周九伟,让周九伟晚上约廖某去公园实施杀人计划。

案发当晚,廖某果然如约而至。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恶念终将得到惩罚

2014年1月17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经过审理,法院最终以保险诈骗罪(未遂),故意杀人罪判处李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万元。

以保险诈骗罪(未遂),故意杀人罪判处周九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三万元。

投保人、受益人都已不在

百万保险金最终去向何处?

廖某死了,李良被执行死刑,李良和周九伟的判决也算是罪有应得。事情进行到这一步,大家是不是以为就结束了?

但事实上并没有,因为一旦牵扯到利益,总会有各种问题出现。

廖某的父亲陈显福在李良、周九伟二人的刑事判决生效后没多久,就去找了当初投保的那两家保险公司,要求两家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保额是一百万的保险公司在陈显福多次交涉后,最终答应了理赔。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3条第1款: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认为本案的投保人应该是李良,而根据法律规定,李良作为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廖某死亡的,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那么经过审理,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呢?让我们继续往下看:

首先,法院认定保单中明确记载了投保人为廖某,而本案又属于网上投保,保单内容均基于投保人在网上填写的内容生成,故可以推定投保流程中记载的投保人也是廖某。

其次,本案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是廖某,而受益人李良故意造成被保险人廖某死亡,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3条第2款:“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即本案中李良依法丧失受益权。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的几种情形,其中一个就是: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小编为大家总结一下法院的审判逻辑:认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是廖某→受益人李良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丧失受益权→受益人丧失/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入继承程序。

因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保险金三百万元。

李良肯定没有想到最终会是这样一个结局吧。东野圭吾在《新参者》中写道:谎言是真相的倒影。

他和周九伟为了自己的贪念,竟然设计出这么恶劣的阴谋和谎言,真可谓丧心病狂。

廖某也是太过轻率,她不仅将婚姻当作儿戏,而且还不具备基本的辨别能力,直到出事都没有发现丈夫竟然是个暗藏杀机的恶魔,最终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最后以阿加莎在《无人生还》中写的一句话作为结语:“杀人凶手之所以能够肆无忌惮,正是因为我们这些受害对象毫无戒心。”

从现在起,我们应该以考查我们中间的每一个人为自己的责任。凡事预则立,也就是有备而无患。切勿大意,谨防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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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纪实节目《传奇故事》

[2]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经济与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2条、43条

本期编辑团

主稿:波波;审稿:曼春;校对:等等;题图:花颜公子;排版:要你好看小分队

THE END
1.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如何承担保险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为同一人,则不排除投保人有以自杀来获取保险金的意图,实际上是一种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因此,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本着公平的原则,保险法规定,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flwd/2002-04/17/content_292123.htm
2.签订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应注意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https://www.66law.cn/laws/126421.aspx
3.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就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情况规定如下: 一、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https://www.picchealth.com/picchealth/yhfw/flfg/jggd/599545/
4.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本题为什么可以投死亡保险。-实务-问题咨询。财税问答-正保会计网校旗下的专业财税实务答疑平台(原中华会计网校)。https://m.chinaacc.com/wenda/detail/xt/5200192
5.企业员工意外伤害保险(全文)3、保险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公乘坐本单位车辆外出和上下班途中,以及所在单位指派临时从事与该建筑工程相关的工作,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或伤残的,按保险责任的第 https://www.99xueshu.com/w/cx8kncdcz0f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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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运城人才网2、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哪些区别与联系? 商业保险,是在保险合同的基础上,由专门的营利性保险企业经营的保险类别。保险法调整的就是商业保险关系。从法律的角度看,商业保险是这样一种合同关系: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费,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https://www.ycsrcsc.com/a/web/article/descNewsInfo?id=0b61a83229e648cc81710e6e45cff3d7&type=122
8.甲欲为其妻乙购买一份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以下说法正确的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参考解析: 根据《保险法》第34、39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AI解析 重新生成最新https://www.shuashuati.com/ti/58a177cabdc3423cb6194c17a44c7504.html?fm=bdbds2e70f259e1eb9c10b4d12e6e1b3cb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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