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补充医疗意外(工伤)互助保障计划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有关文件精神和方便单位参续保及适应部分单位的需求,特设计推出本保障计划。

第一条本计划为综合型保障计划,由A类、B类、C类、D类四个种类的保障计划组成,参保单位在A类、B类和C类三项保障计划中只能选择一种参保,但可以同时参保D类保障计划。

第二条A类保障计划由“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在职职工住院起付段津贴保障”、“住院天数津贴保障(每天40元)”、“重大疾病保障(十二类重大疾病)”、“女性特种重病保障”和“意外伤害、重残保障”等六个保障项目组成。(参保本计划不能再另行参加“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计划”和“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保障计划—A型”)

B类保障计划由“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重大疾病保障(十二类重大疾病)”、“女性特种重病保障”和“意外伤害、重残保障”等四个保障项目组成。(参保本计划不能再另行参加“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计划”)

C类保障计划由“在职职工住院起付段津贴保障”、“重大疾病保障(十二类重大疾病)”、“女性特种重病保障”和“意外伤害、重残保障”等四个保障项目组成。(参保本计划不能再另行参加“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保障计划—A型”)

D类保障计划由“住院天数津贴保障(每天60元)”、“重大疾病保障(十二类重大疾病)”、“女性特种重病保障”和“意外伤害、重残保障”等四个保障项目组成。

保障对象

第三条A类、B类、C类保障计划的保障对象

凡已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单位,可作为投保人为本单位的在职职工选择参加A类、B类和C类三项保障计划之一;已参加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的单位,可作为投保人为本单位的在职职工参加C类保障计划。参保人数应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75%,总人数8人(含8人)以下的,必须100%参保。

第四条D类保障计划的保障对象

凡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均可在所在单位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计划。参保人数应不少于本单位从业人员人数的75%,总人数8人(含8人)以下的,必须100%参保。

保障费和保障期限

第六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可参保A类或B类或C类(三项选择一项)和D类保障计划各一份,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

第七条保障期限为1年,自参保单位向本会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保材料,且经本会同意承保并签发《综合补充医疗、意外(工伤)互助保障计划投保单》的次日零时(起保日)起到保障期满日的24时止。期满后另办续保手续。

参保手续

第八条参保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月或上月的《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复印件或《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复印件;

2、未纳入本市“城保”或“镇保”的单位在参加D类保障计划时须提供能正确反映单位从业人员人数报表的复印件;

3、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综合补充医疗、意外(工伤)互助保障计划投保单》;

4、用EXCEL或FOXPRO数据格式制作的参保职工名单(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的电脑光盘(可不提供打印名单)或电脑盘片(必须提供一式两份打印名册)。续保时可从本会网站下载上期参保名单;

5、参保单位在保障期内,不能再为未参保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新进单位的职工除外,但应提供附有新进职工的“个人养老金核定表”,并必须在新职工进单位后两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

第九条选择保障期满返还保障费缴费方式的单位,必须在保障期满之日起的10天内到本会办理续保手续。

保障责任

第十条参保后各项保障执行相应的免责期,被保障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保障期满之日起10天内续保(起保日与上期相同)则取消免责期。

第十一条A类保障计划的保障责任:

各项保障的保障金累计最高限额为93200元。其中:住院补充医疗最高保障金40000元;住院起付段最高保障金1000元;住院天数最高保障金7200元;重大疾病保障金10000元;女性特种重病最高保障金10000元;意外伤害、重残最高保障金25000元。

具体条款见附件一至附件七,且以该七个附件为准。

第十二条B类保障计划的保障责任:

各项保障的保障金累计最高限额为85000元。其中:住院补充医疗最高保障金40000元;重大疾病保障金10000元;女性特种重病最高保障金10000元;意外伤害、重残最高保障金25000元。

具体条款见附件一、四、五、六、七等五个附件,且以该五个附件为准。

第十三条C类保障计划的保障责任:

各项保障的保障金累计最高限额为46000元。其中:住院起付段最高保障金1000元;重大疾病保障金10000元;女性特种重病最高保障金10000元;意外伤害、重残最高保障金25000元。

具体条款见附件二、四、五、六、七等五个附件,且以该五个附件为准。

第十四条D类保障计划的保障责任:

各项保障的保障金累计最高限额为55800元。其中:住院天数最高保障金10800元;重大疾病保障金10000元;女性特种重病最高保障金10000元;意外伤害、重残最高保障金25000元。

具体条款见附件三、四、五、六、七等五个附件,且以该五个附件为准。

除外责任及保障金的申请和给付

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变更

其他

第十七条本保障计划于二○○八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本保障计划试行后现有的《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保障计划》、《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从业人员意外伤残团体保障计划》仍单独保留。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二○○八年一月一日

附件一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条款

第一条保障责任

一、本计划的保障责任范围为在市医保局认定的医院进行以下4种情况的治疗:

1、住院治疗;

2、按住院标准结算医疗费用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下同);

3、门诊大病治疗;

4、家庭病床治疗。

二、参保后执行30天免责期。免责期后属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基金)结算支付后,本会对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分别按一定比例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三、给付标准:

(一)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家庭病床治疗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给付标准:

1、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本会按该费用的6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2、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附加基金支付范围之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本会按该费用的7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二)门诊大病治疗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给付标准: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范围之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本会按该费用的5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四、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累计最高给付额:在保障期内被保障人的补充医疗保障金累计最高给付额为4万元,当达到累计最高给付额时,保障责任终止。

五、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之日起10天内续保,起保日与上期相同并取消30天的免责期(续保时新参保人员除外)。保障期满10天后续保视作首次参保,仍须执行30天免责期。

六、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只能参保1份(含已单独参保本计划的份数),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

第二条除外责任

以下所列情况,本会不负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的责任:

1、在起保日已退休(含丧劳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人员;

2、已参保本会“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计划”且在治疗期间还未满期;

3、被保障人在参保前或在参保后30天免责期内进行治疗的医疗费用;

4、保障期满该次治疗还未结算医疗费用且未续保,超出保障期的治疗天数的医疗费用;

5、工伤、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6、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个人自费医疗费用;

7、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的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8、镇保人员。

第三条保障金的申请和给付

一、保障金的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参保单位盖章的《综合补充医疗保障金给付申请表》;

2、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凭医保凭证就医的医药费专用收据原件(要求索回原件者必须同时提供复印件),或区县医保办的有关医疗费结算单的原件和医疗费专用收据复印件;

4、出院小结或门诊大病登记回执、家庭病床建床证明或撤床小结复印件,以及本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5、首次申请给付时须提供上海银行或农业银行的活期存折“户名”页复印件。

二、被保障人应在医院开具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区县医保办出具医疗费用结算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向本会提出申请。

三、本会收到有关被保障人手续齐备的申请,在30天内核实后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四、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向本会申请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的权利,在医疗费专用收据出具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即告丧失。

附件二在职职工住院起付段津贴保障条款

一、被保障人自起保日起执行30天免责期(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不执行免责期)。

二、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之日起10天内续保,起保日与上期相同并取消30天免责期,超过10天后续保仍须执行30天免责期。

三、保障金额最高为1000元。

(一)被保障人在免责期内或保障期满时若该次治疗还未结束(即医院还未结算医疗费用),则在治疗结束时医院结算医疗费用后,本会按该次治疗期间的免责期后并在保障期内的天数占治疗期总天数的比例乘以1000元(起付段支付未满1000元者乘以其实际支付数)的标准给付住院起付段津贴。被保障人若在保障期满时该次治疗尚未结束,但在保障期满10天内续保,则分别按各自的保障期给付住院起付段津贴。

(二)被保障人在免责期后保障期内的医保住院起付段医疗费用支付累计未满1000元时,本会按其实际支付数给付住院起付段津贴。

当达到累计给付限额1000元时,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四、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只能参保1份(含已单独参保“在职职工住院津贴(A型)保障计划”的份数)。

被保障人因下列情况之一,本会不负给付住院起付段津贴的保障责任:

1、在起保日已退休(含丧劳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城保”或“镇保”人员;

2、已参保本会“在职职工住院津贴(A型)保障计划”且在治疗期间还未满期;

3、按非本市“城保”或“镇保”医保待遇结算医疗费用的住院医疗费专用收据;

4、在起保日前已发生意外事故而由此引起的住院;

5、在起保日前因疾病住院;

6、免责期内和保障期满未续保;

7、工伤、职业病;

8、投保人或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它各种欺骗、作弊行为。本会一经发现有此类行为,即终止对其的保障责任。

第三条申请给付手续

一、申请住院起付段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3、本市医保定点医院或医保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出院小结、医疗费专用收据等原件以及本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4、与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日期、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5、首次申请给付时须提供上海银行或农业银行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复印件。

三、本会收到被保障人手续齐备的申请,在30天内核实后给付住院起付段津贴保障金。

四、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向本会申请给付住院起付段津贴保障金的权利,在医疗费专用收据出具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即告丧失。

附件三住院天数津贴保障条款

三、A类保障计划的保障金最高为7200元,D类保障计划的保障金最高为10800元。

(一)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若意外事故发生在外地且需在事故发生地治疗者,则必须在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本会按住院天数给付A类保障计划每天40元,D类保障计划每天60元的住院天数津贴。

(二)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因疾病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其免责期后的住院天数,本会给付A类保障计划每天40元,D类保障计划每天60元的住院天数津贴。

一个保障年度内每份累计给付额达到7200元(A类保障计划)或10800(D类保障计划)元时,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被保障人因下列情况之一,本会不负给付住院天数津贴的保障责任:

1、在起保日前女性已满55周岁、男性已满60周岁;

2、在起保日前已发生意外事故而由此引起的住院;

3、在起保日前因疾病住院;

4、在起保日后30天免责期内因疾病住院,属免责期内的住院天数;

5、在非本市医保定点医院的住院(意外事故发生在外地且需在事故发生地治疗者,在区、县级以下的医院住院或在事故发生地之外的医院住院);

6、保障期满该次治疗还未结束且未续保,超出保障期的住院天数;

8、所有精神科疾病;

9、性病、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

10、疗养、体检、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1、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12、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13、因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的机动交通工具所致的事故;

14、因进行潜水、滑雪、滑冰、跳伞、攀岩(包括攀登楼房外墙、悬崖、人造悬崖、冰崖)、蹦极、摔跤、武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或探险活动所致的事故;

15、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殴斗、醉酒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16、战争、军事行为、核爆炸、核幅射或核污染及因此导致的疾病。

一、申请住院天数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三、本会受到被保障人手续齐备的申请,在30天内核实后给付住院天数津贴保障金。

四、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向本会申请给付住院天数津贴保障金的权利,在医疗费专用收据出具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即告丧失。

附件四重大疾病保障条款

第一条重大疾病的范围

本计划所指的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系指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60天后的保障期内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确诊过,下同)患下列各类疾病并且必须经住院治疗: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8、良性脑肿瘤;9、心脏瓣膜手术;10、严重Ⅲ度烧伤;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2、主动脉手术。(具体定义见释义)

第二条保障责任

一、参保后执行60天免责期,被保障人于保单生效之日60天后的保障期内,经本会认定的本市二、三级医院首次确诊患本计划第一条所指的其中一类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者,可向本会申请领取保障金。

二、被保障人患本计划第一条所指一类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障金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类疾病为限,给付保障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三、保障金的给付标准为1万元。

四、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之日起10天内续保,起保日与上期相同并取消60天的免责期(续保时新参保人员除外)。保障期满之日10天后续保视作首次参保,仍须执行60天免责期。

第三条除外责任

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本会不负给付各种保障金的责任:

1、被保障人在参保或续保时女性已超过55周岁、男性已超过60周岁;

2、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重患参保前曾患相同大类的疾病;

3、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起60天内被确诊患重大疾病;

4、被保障人虽在免责期后被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但未经住院治疗者;

5、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它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6、被保障人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重大疾病,或医疗期间拒绝接受治疗(检查),疾病性质尚未最终定性者。

第四条保障金的申请与给付

2、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本会认定的本市二、三级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手术报告、病理报告、影像学报告、血生化报告、免疫报告等科学方法检验确诊所患疾病的检查报告单和被保障人的门诊病史卡以及本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如门诊大病登记回执、疾病鉴定报告、其中脑中风后遗症应提供本会指定医院的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障碍评定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伤残丧劳证明等)。

二、保障金的申请应在被保障人被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后的90天内向本会提出。本会收到被保障人材料、手续齐备的申请,在90天内(特殊情况可能延长)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给付保障金。

三、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向本会申请给付保障金的权利,在被保障人被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即告丧失。

第五条释义

本计划保障范围内所指的重大疾病必须符合以下定义: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洗澡)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八、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九、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十一、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2)网织红细胞<1%;

(3)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十二、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附件五女性特种重病保障条款

一、参保后执行60天免责期,即在保障期限内,被保障人于保单生效之日60天后,经本会认定的本市二、三级医院首次确诊患原发性乳腺癌或原发性女性生殖器官癌(具体定义见释义)并经住院治疗者,可向本会申请领取医疗保障金。

二、被保障人患本计划第一条第一款所指一种以上的癌症,保障金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种为限,本会给付保障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三、保障金的给付标准为:

1、当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乳腺原位癌或女性生殖器官原位癌并经住院治疗后,可申请领取保障金5000元。本会给付保障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2、当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原发性乳腺癌或原发性女性生殖器官癌并经住院治疗后,可申请领取保障金1万元,本会给付保障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四、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之日起10天内续保,起保日与上期相同并取消60天的免责期(续保时新参保人员除外)。保障期满之日起10天后续保视作首次参保,仍须执行60天免责期。

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本会不负给付保障金的责任:

1、被保障人在参保或续保时已年龄超过55周岁;

2、被保障人在参保前或参保后免责期内曾患或已患乳腺癌或女性生殖器官癌之一;

3、被保障人所患的是转移性乳腺癌或转移性女性生殖器官癌;

4、被保障人所患的是第一条第一款所指的癌症之外的其它各种癌症;

5、被保障人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有第一条第一款所指的癌症,或医疗期间拒绝治疗(检查),疾病性质尚未最终定性者;

6、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及其它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第三条保障金的申请与给付

3、附有本会认定的本市二、三级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出院小结、手术报告、病理报告、影像学报告、血生化报告、免疫报告等科学方法检验确诊所患疾病的检查报告单和被保障人的病史卡以及本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证明(如“门诊大病登记回执”、疾病鉴定报告)等。

二、保障金的申请应在被保障人被首次确诊后的90天内向本会提出,本会收到被保障人材料、手续齐备的申请,在90天内(特殊情况可能延长)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给付医疗保障金。

三、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向本会申请给付保障金的权利,在疾病首次确诊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即告丧失。

第四条释义

一、本计划所称的女性生殖器官癌,是指子宫癌、子宫颈癌、输卵管癌、卵巢癌、阴道癌和外阴癌。

二、本计划所称的乳腺原位癌和女性生殖器官原位癌,是指上述部位的癌细胞尚未穿透其基底膜或侵及基质。

三、以上癌症须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附件六意外伤害保障条款

一、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本会给付身故保障金5000元,保障责任终止。若在身故前因意外伤害事故已领取过伤残保障金,则在给付身故保障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障金。

二、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造成第五条《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本会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障金,但累计给付限额5000元,当累计给付额达到5000元时,保障责任终止。

三、被保障人因意外伤害致残,在治疗结束后,应由本会认定的市二、三级医院或本会认可的其它医院作出鉴定。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治疗仍未终结,则按第180天的身体状况作出鉴定,若第180天还无法作出鉴定,则以当时的医院诊断书、病史为准。

四、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因下列原因之一所造成的致残、致死,本会不负给付伤残保障金或身故保障金的保障责任:

1、参保时被保障人的年龄女性已超过55周岁,男性已超过60周岁;

2、被保障人因疾病及自杀行为;

3、被保障人因精神病所致事故;

4、被保障人因犯罪或拒捕行为;

5、被保障人因斗殴、醉酒、故意自伤所致事故;

6、被保障人因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管制药品所致事故;

7、被保障人因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所致事故;

8、被保障人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所致事故;

9、被保障人因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所致事故;

10、被保障人因进行潜水、滑雪、滑冰、跳伞、攀岩(包括攀登楼房外墙、悬崖、人造悬崖、冰崖)、蹦极、摔跤、武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或探险活动所致事故;

11、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被保障人在参保之日前已遭受意外伤害;

一、参保单位应于被保障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5天内书面通知本会,并办理申请给付手续。

二、伤残保障金的申请应提供下列材料:

1、经参保单位审核后盖章的《综合补充医疗保障金给付申请表》;

2、与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日期、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工伤事故认定书、伤残鉴定书等);

3、原始病史记录,包括病历卡、出院小结、影像学报告、手术报告、病理报告等;

4、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身故保障金的申请应提供下列材料:

1、经参保单位审核后盖章的《综合补充医疗保障金申请给付审批表》;

2、被保障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会认可医院出具的意外死亡证明(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

4、如被保障人因意外事故失踪,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意外死亡之证明文件;

5、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本会收到以上材料及手续齐全的申请后,在60日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给付伤残保障金或身故保障金。

五、参保单位、被保障人向本会申请给付意外伤残保障金的权利,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不行使即告丧失;向本会申请给付意外身故保障金的权利,在意外伤害身故之日或法院宣告意外死亡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即告丧失。

本计划的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攀岩:指攀登楼房外墙、悬崖、人造悬崖、冰崖等。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训兽等特殊技能。

武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仍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第五条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表

项目伤残程度给付比例(%)

一精神系统

1严重精神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00

2重度精神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需他人扶助90

3中度精神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尚能自理60

4轻度精神障碍,终身不能从事轻便工作,日常生活可以自理40

二神经系统

(一)颅骨残疾

5多发性颅盖部线状骨折20

6单发性颅盖部线状骨折10

7颅骨凹陷骨折在20平方厘米以上深度0.5厘米以上45

8颅骨凹陷骨折在10~20平方厘米深度0.5厘米以上35

9颅骨凹陷骨折在4~10平方厘米深度0.5厘米以上15

10大面积颅骨缺损75

11中面积颅骨缺损65

12小面积颅骨缺损45

13多发性颅底骨折50

14单发性颅底骨折35

15后颅凹环形骨折55

16颅底骨折遗有脑脊液外漏85

(二)脑残疾

17脑外伤致重度中枢性尿崩症60

18脑外伤致中度中枢性尿崩症50

19脑外伤致轻度中枢性尿崩症40

20颅骨损伤颅内积液60

21颅骨损伤颅内积气55

22颈内动脉——海绵窦漏75

23植物性共存100

24迁延性昏迷100

25痴呆100

26囊性脑膨出80

27脑穿通畸形70

28脑外伤后完全性偏瘫,患有肌体肌力0度100

29脑外伤后遗留严重偏瘫,患有肌体肌力1~2级90

30脑外伤后遗留重度偏瘫,患有肌体肌力2~3级80

31脑外伤后遗留中度偏瘫,患有肌体肌力3~4级70

32脑外伤后遗留中度偏瘫,患有肌体肌力4~5级50

33脑外伤后频繁癫痫大发作50

34脑外伤后癫痫大发作需长期服药控制20

35脑外伤遗有共济失调50

36失用症30

37失读症和失写症10

38失语10

39一侧三叉神经损伤10

40中枢性面瘫15

41一侧面神经损伤10

42一侧后组颅神经损伤30

三视觉

(一)视力障碍

43两目永久完全失明100

44两目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70

45两目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150

46两目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330

47一目永久完全失明50

48一目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525

49一目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115

50一目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310

(二)视野障碍

51两目遗存半盲症,视野狭窄或视野变形30

52一目遗存半盲症,视野狭窄或视野变形15

(三)调节或运动障碍

53两眼眼球调节运动机能显著障碍10

54一眼眼球调节运动机能显著障碍5

(四)缺损障碍

55两眼眼睑遗存显著缺损20

56一眼眼睑遗存显著缺损10

(五)运动障碍

57两眼眼睑遗存显著运动障碍10

58一眼眼睑遗存显著运动障碍5

四听觉

(一)听觉障碍

59两耳鼓膜全部缺损或听觉机能全部丧失30

60一耳鼓膜全部缺损或听觉机能全部丧失15

(二)缺损

61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10

五嗅觉

62鼻部缺损,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25

63鼻未缺损,而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5

六口腔

(一)咀嚼、吞咽及言语遗存机能障碍

64丧失咀嚼、吞咽及言语机能70

65丧失咀嚼、吞咽或言语机能50

66咀嚼、吞咽及言语机能遗存显著障碍40

67咀嚼、吞咽或言语机能遗存显著障碍30

(二)牙齿缺损

68牙齿缺损五齿及以上10

69牙齿缺损三齿及以上5

七胸、腹部脏器

(一)胸壁残疾

70一侧全胸廓改形手术,对侧肺功能不全,呼吸困难Ⅳ级以上80

71两侧局限性胸廓改形手术,合并肺功能不全,呼吸困难Ⅳ级以上80

72一侧全胸廓改形手术,50

73胸骨粉碎性骨折并重度肋骨骨折,呼吸困难Ⅱ级以上40

74重度肋骨骨折,呼吸困难Ⅱ级以上35

75两侧局限性胸廓改形手术30

(二)肺

76一侧肺全切除或两肺叶切除,呼吸困难Ⅳ级以上80

77一侧肺全切除30

78两叶肺叶切除20

79一叶肺叶切除10

(三)心脏

80心脏损伤,心功能四级80

81心脏损伤,心功能三级40

82心脏损伤,心功能二级10

(四)肝、胆

83肝右三叶切除,有明显肝功能障碍60

84肝右三叶切除,合并胆痿50

85右半肝切除40

86左半肝切除20

87胆囊切除10

(五)胰、脾脏

88胰、十二指肠切除,合并肠胃功能紊乱30

89全胰切除20

90全脾切除20

91半脾切除10

(六)胃肠

92胃2/3以上大部分切除20

93小肠切除2/3长度60

94小肠切除1/2长度30

95小肠切除1/3长度10

96直肠损伤永久性人工肛门20

97半侧结肠切除10

八躯干

(一)脊柱畸形或运动障碍

98脊柱遗存显著畸形及显著运动障碍40

99脊柱遗存畸形10

(二)其它躯干骨畸形障碍

100锁骨、胸骨、肋骨、肩胛骨或骨盆骨遗存显著畸形者10

101颈部损伤而致颈部运动永久有障碍10

九肌肤残疾

(一)头皮残疾

102全头皮撕脱缺损25

103大片头皮撕脱缺损20

104中片头皮撕脱缺损10

105小片头皮撕脱缺损5

(二)烧伤残疾

106特大面积烧伤,遗存功能显著障碍,终身不能工作,日常生活需他人扶助100

107大面积烧伤,遗存功能显著障碍,终身不能工作,日常生活需他人扶助80

108特重烧伤70

109重度烧伤40

110中度烧伤20

111双手烧伤切痂植皮35

112一手烧伤切痂植皮15

113双手烧伤削痂植皮10

114一手烧伤削痂植皮5

十上肢

(一)上肢残疾

115两上肢腕关节以上肩关节以下永久残缺100

116一上肢腕关节以上肩关节以下永久残缺50

(二)一手指残缺

117完全丧失四指(拇指除外)30

118丧失拇指全部20

119丧失拇指一功能节或食指全部15

120丧失中指或无名指或小指一关节以上的部分5

121丧失中指或无名指或小指的全部5

122一次事故造成多处丧失部分手指时,可同时兼得,但最多不超过40%

(三)上肢机能障碍

123两上肢永久,完全丧失机能100

124两上肢三大关节中,各有二大关节永久完全丧失机能85

125两上肢三大关节中,各有一大关节永久完全丧失机能70

126一上肢永久完全丧失机能50

127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大关节永久完全丧失机能40

128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大关节永久完全丧失机能30

129两上肢遗存显著运动障碍50

130两上肢三大关节中,各有二大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30

131两上肢三大关节中,各有一大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20

132一上肢遗存显著运动障碍20

133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大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15

134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大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10

十一下肢

(一)下肢残疾

135两下肢踝关节以上髋关节以下永久残缺100

136两下肢跗庶关节以下永久残缺70

137一下肢踝关节以上髋关节以下永久残缺50

138一下肢跗庶关节以下永久残缺30

139一下肢缩短5公分以上20

(二)一足趾残疾

140丧失足趾全部25

141丧失其中一趾的部分或全部5

(三)下肢机能障碍

142两下肢永久完全丧失机能100

143两下肢三大关节中,各有二大关节永久性丧失机能70

144两下肢三大关节中,各有一大关节永久丧失机能40

145一下肢永久完全丧失机能50

146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大关节永久丧失机能30

147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大关节永久丧失机能20

148两下肢遗存显著运动障碍50

149两下肢三大关节中,各有二大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30

150两下肢三大关节中,各有一大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20

151一下肢遗存显著运动障碍20

152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大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15

153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大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10

十二泌尿

154一侧肾切除及对侧肾损伤、肾功能不全80

155肾损伤后尿痿50

156一侧肾切除40

157一侧肾上腺切除20

158膀胱破裂永久性尿痿50

159尿道损伤完全性尿失禁50

160尿道损伤不完全性尿失禁30

161后尿道短裂永久性尿痿50

162两侧睾丸缺损或生殖器缺损生育功能障碍20

十三其它

163甲状腺、甲状旁腺损伤所致严重功能低下60

164脑垂体、肾上腺、甲状旁腺因外伤引起严重内分泌紊乱,造成相应器官功能中等程度障碍,经治疗不能恢复者50

165女性两侧乳腺缺损20

166女性一侧乳腺缺损10

167颜面瘢痕全颜面50

168颜面瘢痕半颜面25

169颜面瘢痕1/4颜面10

170颈体、肌体裸露部瘢痕面积在10CM以上10

附件七意外重残保障条款

一、意外全残保障金或意外身故保障金为2万元。

二、在保障期限内,本会承担下列保障责任:

(一)意外伤害全残保障

1、被保障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计划第一条第三款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并经本会指定医院作出认可全残的鉴定(如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天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时,本会给付意外全残保障金,同时对该被保障人的保障责任终止。

2、若被保障人因意外伤害造成本计划第一条第三款所列一项以上的残疾时,本会仅给付其中一项的意外全残保障金。

(二)意外伤害身故保障

被保障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且未向本会领取过意外全残保障金的,本会给付意外身故保障金,同时对该被保障人的保障责任终止。若被保障人在身故之前本会已给付意外全残保障金,则不再给付意外身故保障金。

三、本计划所指意外全残的界定必须达到以下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障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会不承担保障责任:

1、参保时被保障人的年龄女性已超过55周岁、男性已超过60周岁;

2、被保障人在参保之前或保单生效日之前已遭受意外伤害;

3、残疾程度鉴定未达到本计划第一条第三款界定的残疾程度;

4、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障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5、被保障人因疾病及自杀行为;

6、被保障人因精神病所致事故;

7、被保障人因犯罪或拒捕行为;

8、被保障人因斗殴、醉酒、故意自伤所致事故;

9、被保障人因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管制药品所致事故;

10、被保障人因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所致事故;

11、被保障人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所致事故;

12、被保障人因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所致事故;

13、被保障人因进行潜水、滑雪、滑冰、跳伞、攀岩、蹦极、摔跤、武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或进行探险活动所致事故;

14、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15、核爆炸、核幅射或核污染;

16、被保障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显阳性)期间。

第三条意外事故通知

参保单位、被保障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5天内书面通知本会给付部。否则参保单位、被保障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会增加的勘查、核实等各项费用。

第四条意外全残的鉴定和保障金给付

一、意外全残鉴定的申请

(一)参保单位应当按照第一条第三款的意外全残界定标准,在被保障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180天内向本会提出意外全残鉴定申请。

(二)参保单位和被保障人应当如实填写《从业人员意外伤残团体保障计划意外全残鉴定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与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日期、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2、原始病史记录,包括病历卡、影像学报告、手术报告、病理报告和出院小结等;

3、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若参保单位在被保障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180天后向本会提出意外全残鉴定申请,以及提供的材料不齐或提供的材料反映被保障人的伤残程度未达到本计划第一条第三款所指的意外全残界定之一,本会不受理参保单位递交的被保障人意外全残鉴定申请。

二、意外全残的鉴定

(一)本会指定医院的专家鉴定组和专家鉴定委员会是本计划意外全残的鉴定机构,专家鉴定组由指定医院之一的三人医疗专家组成,专家鉴定委员会由全体指定医院的不少于三人的医疗专家组成。

(二)本会受理参保单位递交的被保障人意外全残鉴定申请后,安排被保障人到本会指定医院作残疾程度鉴定。鉴定费用(包括鉴定中的检查费用)由本会承担。

(三)鉴定结论自鉴定之日起30天内作出,本会将《鉴定结论通知书》寄给参保单位。若鉴定结论不符合第一条第三款所指的意外全残界定,参保单位收到《鉴定结论通知书》后应立即通知被保障人。

(四)被保障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参保单位收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通过参保单位向本会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包括鉴定中的检查费用)由被保障人预付。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鉴定费用由被保障人负担。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相符,鉴定费用由本会负担。

(五)若鉴定结论或重新鉴定结论符合第一条第三款所指的意外全残界定之一,本会向被保障人给付意外全残保障金,保障责任终止。

三、意外身故保障金的申请

参保单位在申请意外身故保障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3、原始病史记录,其中包括病历卡、影像学报告、手术报告、病理报告等;

4、被保障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公安部门或本会认可医院出具的意外死亡证明(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

6、如被保障人因意外事故失踪,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意外死亡之证明文件;

7、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本会收到上述材料齐全的申请后,在60天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给付意外身故保障金。

四、参保单位、被保障人向本会申请给付意外全残保障金的权利,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不行使即告丧失;向本会申请给付意外身故保障金的权利,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法院宣告意外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即告丧失。

THE END
1.什么是人寿保险?有哪几类人寿保险?人寿保险的储蓄性质是什么?人寿保险有几类,其中一类是终身寿险。终身寿险是一种长期保险,保障期限通常为被保险人的一生。它的特点是保障期限长,保费相对较高,但可以提供终身保障。终身寿险通常包括整个人寿期间的死亡保险金和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在生存到保险合同规定的终身寿险期限结束时,可以获得现金价值作为退还。 https://www.xyz.cn/discover/detail-renshoubaoxian-3264805.html
2.什么是终身寿险?什么是终身寿险 初始化频道:人身险知识https://www.chinalife.com.cn/chinalife/gsztc/bxyz/rsxzs/232908/
3.太平保险讲堂保险业务知识人身保险的分类客户服务⒈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寿保险通常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以及生死合险(亦称两全保险、养老保险或储蓄保险)。此外,年金保险亦可视作生存保险的一种。 死亡保险包括定期死亡、终身保险两种,其中定期死亡保险又称定期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在规https://www.cntaiping.com/service-rsbxfl
4.人寿保险保什么人寿保险主要保什么什么是人寿保险寿险的保障人寿保险转嫁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存或者死亡的风险,对于每一个人来说,死亡、年老、伤残、疾病等都是生活中的危险,我们叫做人身危险,当被保险人的生命发生了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对参加保险的人提供保障。而死亡保障是人寿保险的一大作用之一,它主要是针对人的死亡提供高额的赔https://xuexi.huize.com/special/duibi/rsbxbsmybbsm/
5.人寿保险(人身保险)最初的人寿保险是为了保障由于不可预测的死亡所可能造成的经济负担,后来,人寿保险中引进了储蓄的成分,所以对在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的人,保险公司也会给付约定的保险金。人寿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以人的生命身体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业务。对于每一个人来说,死亡、年老、伤残、疾病等都是生活中的危险,我们叫做人身https://baike.sogou.com/m/fullLemma?lid=80460
6.中国社区养老保险篇1:中国社区养老保险 中国养老产业与养老社区高端论坛嘉宾演讲 胡晶 养老运营指导国际联盟主席养生养老有限国际联盟副主席 主持人:感谢各位嘉宾!刚刚结束了与几位老总的对话非常真实,大家可能都被真实泼了一头冷水,我们特意安排了最后一个讲话,也可以说是分享,养老产业应该是在政府宝坻情况下运营,现在市场化运营的状态https://www.360wenmi.com/f/filep84i83i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