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费率改革,即寿险费率市场化,主要指的是寿险产品定价市场化,实质上涉及到定价利率和准备金评估利率的管制与市场化的问题。如果其他因素不变,定价利率(即保单预定利率)越高,保费越低。准备金评估利率,是指在计算寿险责任准备金时使用的利率,这里指法定准备金评估利率。大多数情况下,研究寿险费率改革,如果脱离利率市场化背景,我们将很难认清其中的诸多问题。
利率市场化,促寿险费率变革
2013年8月2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这一通知被市场普遍解读为中国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重大突破,因为其规定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3.5%两者中的较小者,而不是之前的2.5%。本次改革方案的拟定和实施与历次进程都不相同,这不仅表现在改革内容上,还表现在推行的效率上。回顾中国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发展历程,不难发现在不同阶段寿险费率改革都或多或少受到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影响。
第一阶段:定价利率随央行基准利率浮动。
上世纪90年代,中国经济出现高利率、高通胀。为了稳定经济,国家多次上调基准利率,这也导致传统寿险产品的定价利率处于较高水平;再加上保险公司在进行经营管理时对利率风险缺乏足够认识,产品定价最高时期一度超过9%。与此同时,由于寿险资金大多投向固定收益类资产,随着央行连续7次下调基准利率,寿险行业整体投资回报水平必然加速递减,利差损也随之大量产生。受此影响,监管机构开始着手调整寿险产品的定价利率上限。至1999年6月,中国保监会将寿险产品新单的定价利率上限下调至2.5%。
第二阶段:发展新型寿险,规避定价利率管制。
我国传统寿险产品以储蓄型为主,产品性质本身决定了定价利率与银行利率之间的关系。在监管和市场压力下,寿险公司纷纷着手研究开发分红、投资连结、万能寿险等新型产品。2000年4月,中国人寿推出首款分红险——“千禧理财”,掀起保险公司开发分红保险产品的热潮。由于分红险分红收益取决于可分配盈余、万能险可以任意支付保险费以及任意调整,两险种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对定价利率的管制,因此获得较快发展。截止2012年,分红险占市场份额已达90%,成为目前中国寿险市场的主力险种。
第三阶段:利率市场化改革重启,寿险行业遭受冲击。
2011年起,以银行理财产品突破利率管制为途径,中国银行业开始逐步试水利率市场化。利率市场化进程及存贷比约束等共同抬升了市场利率中枢,敏感反映市场利率变动的理财产品规模迅速膨胀。在这种情况下,受到严格价格管制的寿险产品的竞争力明显下降,受影响最为明显的是保费收人增速的大幅下跌。
除了保费增速的放缓、退保率的上升,新单获取成本的提高也是寿险负债成本受“利率市场化”的影子银行体系角逐影响的明显表现。来自其他金融产品价格的纵向约束,以及不断攀升的渠道成本,导致结算利率和分红水平仍保持在较高水平。另外,寿险产品承诺收益率低也是夸大收益销售误导的重要诱因。提高定价利率后,被中介渠道侵蚀的费用将有部分会转化为消费者的利息收入,分红险产品的吸引力会有所提升。预计分红险的费差会扩大,利差随之收窄,向消费者的让利会取代中介渠道的侵蚀。传统险会利差缩小,其价格弹性有待市场验证。考虑到传统险占比较低,对整体利润影响有限。
将费率监管纳入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实行费率市场化,意味着建立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框架。从这个角度讲,建立有效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是寿险费率市场化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和保证。而且,对清偿能力的监督与保险监管的主要目标即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一致的。
进一步讲,实行费率市场化,实质意味着放松对费率的监管,实现监管模式从费率和偿付能力双重监管到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单一监管的转变。在双重监管模式下,严格的费率管制是保证保险公司拥有偿付能力的重要手段。充足原则是费率监管的重要原则,以保证保单的偿付能力,防止公司间发生以降低费率为主要手段的恶性竞争,从而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如果实行费率市场化,放松对费率的监管,但同时又没有建立对偿付能力进行有效监管的体系,则有可能出现监管真空,最终难以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行费率市场化不能以保险公司丧失偿付能力为代价。因此,一方面,实行费率市场化的过程是保险监管从严格模式到松散模式的转变过程;另一方面,建立对偿付能力有效监管体系也是费率市场化成功的重要条件和保证。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涉及公司操作的方方面面,主要包括:资本额和盈余要求;定价和产品;投资;再保险;准备金;资产负债匹配;与子、支公司的交易;公司管理等。
2013年5月由中国保监会发布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保监发[2013]42号)作为保险行业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文件,对于实现费率市场化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其强调保险公司应使用资产负债方法评估偿债能力,并正确识别保险风险;明确风险以及风险聚合对监管资本要求的影响;最重要的是,这次监管体系的构建与国际金融监管相衔接,分别从定量资本要求、定性资本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三个方面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于具有保证利益的长期保险产品而言,新的监管体系需要强调保险公司在进行产品定价时将利率风险与监管资本要求挂钩,加大对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的监测。随着利率市场化和寿险费率的不断放开,保险公司在保证稳定持续的偿付资金方面难免会出现偏差,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在偿付能力静态监管基础上,构建全面科学的偿付能力动态监管,通过资本充足性动态测试,及时准确判断公司资本充足性,降低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此外,监管机构还应将对费率的监管纳入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中。众所周知,伴随着费率管制的逐渐放开,费率竞争和利率波动将会成为诱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危机的主要因素。因此,保监会可以通过对涵盖费率监管的偿付能力测试体系的构建,实现对主要保险公司和险种的费率水平的有效跟踪监控。
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虽然利率市场化与寿险费率市场化具有较大的关联性,但是利率与寿险费率本身仍然存在较大差异。利率反映的是资金供求双方的交易价格,寿险费率反映的是保险风险的交易价格。在金融市场中,对风险的定价和管理是保险企业的特有使命和功能,也是保险行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因此,保险行业在应对利率市场化时,不能单纯依靠寿险定价或者费率改革来实现发展,而是应该充分考虑保险特有的风险保障功能,通过提供意外、疾病、养老和健康风险保障服务,逐渐回归到保险的保障功能,真正实现保险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