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银人寿梅励:建立适合自身的长护险发展制度
原标题:《中国金融》|建立适合自身的长护险发展制度
作者|梅励「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老龄化社会的加速到来,让养老问题日益成为民生的核心问题。为此,国家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金标准不断提升,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为主的养老“第三支柱”正在加快建设。面对养老问题中最难的失能失智老人的照护问题,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的有效试点与探索,将推动我国养老服务事业高速发展。
推进养老保险发展的现实意义
人口老龄化是新时代我国面临的现实挑战。据国家统计局公开数据,2022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到2.8亿,占比19.8%。据测算,到2035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突破4亿,在总人口中的占比将攀升到30%以上,社会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在老龄化进程加快的同时,失能人群的比重也在持续攀升。根据中国第四次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2015年我国失能人口总数达4063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8.3%,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预计这一数字在2025年将达到7200余万,2030年或将破亿。
失能人群的照护问题成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必须要解决的社会问题。近年来,由于我国社会家庭人口结构出现巨大变化,家庭的小型化促使护理失能老人的方式发生改变,家庭可投入照护的人力资源越来越少,对于普通家庭来说,如果有老人进入失能状态,家中的一个健康劳动力就不得不全职照护老人,从而令整个家庭进入失衡状态,失能老人的护理问题就成为养老服务中的难中之难。因此,伴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特别是失能老人的医疗护理和长期照护就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
探索建立长护险制度成为国家破解“一人失能,全家失衡”困局的一项重要部署。2016年,人社部发布《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正式启动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中国特色长护险政策体系,为长期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服务。2020年,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联合出台《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扩大长护险试点范围,并就保障范围、筹资方式等出台指导性框架。2023年4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自5月1日起试点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护险责任转换业务,创新商业长护险发展思路,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经济灵活的长护险选择。但整体来看,我国长护险发展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还需要汲取其他老龄化程度较高国家长护险发展的成熟模式,总结国内长护险试点的经验教训,推动长护险制度尽快建立健全,不断满足老龄化社会下人民日益增长的照护需求。
国际长护险主要发展模式
20世纪70年代,长护险在美国诞生,随后在德国、法国、日本等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国家相继出现并得到充分发展。从长护险制度已较为健全的国家实践看,主要有三种发展模式。
到21世纪初期,美国长护险发展进入鼎盛时期,约有130余家公司销售商业长护险产品。但随着历史销售的商业长护险逐步进入给付期,初始定价过低的问题日益凸显。当初主要的定价假设较实际发生很大偏差,保险机构面临巨额亏损风险,商业长护险发展进入重大调整期。一方面,经营商业长护险的保险机构数量锐减,很多保险机构为及时止损作出停售决定,目前只有十余家保险机构仍将长护险产品作为一个独立险种销售。另一方面,继续经营长护险的保险机构对长护险种产品形态及定价进行了大刀阔斧地改革。此外,为支持商业长护险健康发展,2011年奥巴马政府签署《社区生活援助和支持法案》,由联邦政府向公众出售商业长护险,并逐步扩大长期护理保险购买人群范围。这些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利好长护险未来发展,但很难改变单一长护险产品市场急剧萎缩的局面,将长护险责任附加在寿险或其他产品上或能为商业长护险发展带来新增量。
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社会保障模式。日本政府于2000年正式实施长期照护保险法,强制40岁及以上全体国民必须参加长护险,符合条件人群的长护险覆盖率接近100%;保险出资责任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或国家、个人两方分担;受益群体为身体失能的65岁以上的老人和因晚期癌症和类风湿关节炎等疾病,需要支持和护理的40~64岁医疗保险加入者。在资格评定上,日本政府制定了严密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失能人群评估、护理服务分类等关键环节管理,最大化避免道德风险,确保将有限的护理资源分配给真正需要的人群。在待遇给付上,主要向被保险人提供护理服务和生活照料,现金给付的比例极少。在服务供给主体及形式上,主要有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居家养老三类形式,但由于近年来人均护理费用居高不下,日本政府逐步缩小机构护理与居家及社区护理的给付差额,提高居家、社区护理的服务效率和质量,引导更多的长护险受益者选择居家和社区护理。鉴于强制型长护险已为国民提供了较为完善的保障,日本商业长护险前期发展缓慢。但近年来,随着强制型长护险个人缴费比例上升以及护理内容压缩,商业长护险逐渐受到中高收入群体的青睐。
国际长护险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从其他国家长护险发展实践看,各国立足老龄化实际、国家体制、财政状况和文化特点,逐步探索建立起适合自身的长护险发展制度安排,对我国长护险发展主要有以下启发。
一是长护险发展需要统筹规划、逐步完善。中国老龄人口总量大、分布广、需求差异大,加上面临“倒三角家庭结构”“未富先老”等现实问题,国家和个人养老资金储备有限,在共同富裕原则指导下建立符合中国式现代化特色的长护险制度,远比其他国家任务更艰巨。因此,更要立足国情国力和人民诉求做系统规划,并根据实施情况逐步调整完善。
三是要特别重视技术标准在长护险实施中的作用。在已实施长护险制度的大多数国家,长护险都带有一定的普惠属性,这就决定了它有着受益人群多但资金有限这一特征。如何将有限的资金真正分配到需要照护的人,特别需要建立从筹资、资质审核、服务分级及定价、到服务机构评价等全链条的标准和流程,同时还要不断扩大人工智能的介入领域,减少关键环节主观因素影响,确保公平公正原则在长护险实施中得到严格贯彻,道德风险得到最大化防范。日本、德国在长护险实施中的精细化管理经验尤为值得借鉴。
我国长护险面临的问题
目前,我国长护险发展仍处于谨慎探索阶段,在相对统一的设计思路下,试点城市根据地方老龄化情况以及财力状况作出了略有差异的制度安排,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长护险顶层设计需进一步完善。目前,政策性长护险制度仍在部分城市试点,尚未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制定政策实施推广。主要体现在:基金筹资、失能评估、护理服务内容、待遇支付、护理机构评价等关键环节的标准仍未最终建立。例如,失能评估全国标准正在试行仍需进一步完善,其他专项标准仍由试点地区单独制定实施;关于商业长护险的支持政策虽然已陆续出台,但其在国家长护险制度体系中的定位责任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是长护险发展的充分性有待加强。政策性长护险试点成果初显,但距离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可复制的示范性经验还有很大差距,特别是人民群众对实施长护险制度的必要性没有形成统一认识,试点区域的政策性长护险也存在参保范围不够、保障深度不足、长护险基金可持续性不强等问题。商业长护险因缺乏经验数据及护理标准导致产品定价难、理赔审核难等问题,加之美国等国家保险机构经营商业长护险产生巨额亏损的实际情况使部分保险机构望而却步,目前多数保险机构对研发长护险产品处于谨慎状态,下一步需要在产品设计、两核技术、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强专业能力积累。
思考与建议
从国外成熟经验及国内试点情况来看,长护险发展既需要政府统筹规划、制定标准,又需要企业积极响应、献智献力,还需要人民群众的支持与配合。
二是充分重视市场机制在长护险发展中的作用。我国国土面积广、人口基数大,与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发达国家相比失能人员照护压力更大。虽然目前政策型长护险已在试点阶段,但距离在全国范围内成熟实施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面对日益激增的养老照护需求,政策性和商业长护险“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更切合实际。建议建立统一的长护险承保、赔付、服务等数据平台并对保险行业数据共享,解决商业保险机构在长护险定价、承保、理赔等方面的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