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新保险合同准则发布实施答记者问政策解读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分别于2017年5月和2020年6月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和《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的修订》(以下统称国际保险合同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路线图,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应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持续趋同。在此背景下,财政部会计司自2018年初启动了对我国保险合同准则的修订项目。

问:保险合同准则的修订完善过程?

答:基于我国保险行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会计司在保险合同准则修订过程中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是开展前期研究。通过专题研讨、实地调研、专家咨询等方式,充分听取有关监管部门、企业、会计师事务所、高等院校等方面意见,全面研究我国新形势下修订保险合同准则的必要性和修订的主要内容。

二是起草修订初稿。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起草了修订初稿,并采取多种方式内部征求意见和开展研讨,同时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就具体技术问题充分沟通和探讨。

三是公开征求意见。2018年12月,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保险合同(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9年7月,结合国际保险合同准则的最新修订,再次就修订中的重点问题公开征求意见。

四是组织模拟测试。为评估新保险合同准则对我国保险行业的影响,财政部联合银保监会组织部分保险公司开展模拟测试工作。参测保险公司共6家,总资产、净资产和保费收入分别约占整个保险行业的73%、72%和55%,具有重要性和代表性。测试结果基本符合国际国内同行的预期。

五是正式发布准则。在反复听取各方意见和模拟测试分析的基础上,会计司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履行财政部审核批准程序后,形成终稿,于2020年12月正式发布。

问:保险合同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答:新保险合同准则在保险服务收入确认、保险合同负债计量等方面作了较大修改。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完善保险合同定义和合同合并分拆

原准则下的保险合同定义未对保险风险对保单持有人影响、保险风险包含内容等作出明确要求,导致实务中对保险合同的理解不一致。新准则完善了保险合同的定义,明确保险合同必须在特定保险事项对保单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且转移了“重大保险风险”时,才符合保险合同的定义。此外,新准则还对原准则未予明确的保险合同合并和分拆作出了规范,以反映保险合同的商业实质。

(二)引入保险合同组概念

(三)完善保险合同计量模型

原准则区分寿险合同和非寿险合同,规定了保险合同准备金和保险合同收入的计量方法。新准则不再区分保险业务类型,而是以保险合同组基于组内各合同权利和义务估计的未来现金流量按照当前可观察折现率折现后的现值为基础,考虑非金融风险影响和未赚利润,计量保险合同负债,作为保险合同计量的一般模型。

(四)调整保险服务收入确认原则

原准则规定只有保险与非保险部分能够区分且可单独计量时,才能对保险合同进行分拆,否则在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情形下,应当将该合同整体作为保险合同处理,对应的保费计入保险服务收入。上述规定导致保险公司确认的收入中包含了无论保险事项是否发生均须偿还给保单持有人的金额,即具有保户储蓄性质的投资成分,与新收入准则下确认收入的原则不符。新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分拆保险合同中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和其他非保险服务成分,对于不可分拆的投资成分,其对应的保费也不得计入保险服务收入。新准则关于保险服务收入确认原则的调整将更真实反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更好地体现“保险姓保”,同时也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确认收入的原则保持一致。

(五)改进合同服务边际计量方式

原准则未明确合同服务边际在初始确认后如何反映未来提供服务的变化,实务中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将当期作出的有利精算假设调整确认为当期利润,导致当期利润确认不合理,甚至存在通过滥用调整假设操纵利润的风险。新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组初始确认时确定合同服务边际,且合同服务边际应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未来提供服务的变化进行调整,在后续提供服务的期间内摊销。新准则的这一改进将更真实地反映合同服务边际在后续期间的变化,有利于降低利润操纵的空间,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

(六)新增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计量方法

(七)规范分出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区别分入业务和分出业务,对再保险合同作出了不同于原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规定。新准则统一了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明确规定除了准则特别规定的关于合同服务边际确认等少数差异外,再保险合同适用与原保险合同相同的会计处理原则。同时,为保持分出再保险合同与对应的保险合同的会计匹配,新准则规定在计量分出再保险合同的履约现金流量和合同服务边际时,需要考虑与对应的保险合同的关联性,以更好地体现分出再保险合同用于弥补对应的保险合同未来赔付的商业实质。

(八)优化财务报表列报

问: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发布实施将对保险行业产生哪些积极影响?

答: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发布实施将对保险行业产生以下积极影响:

(一)有利于促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体现“保险姓保”。新保险合同准则要求保费收入分期确认并剔除投资成分,将导致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的收入出现较大幅度下降,但可以更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的实际收入水平。而且,根据会计配比原则,收入和费用将同步下降,因此新准则对保险公司净利润和净资产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相对有限,根据对国内6家大型保险公司执行新准则的模拟测试结果也基本印证了上述事实。新准则对保险公司收入确认原则的调整,合理挤出了保费收入中含有的较大“水分”,将有效抑制保险公司盲目扩大收入规模的短期冲动,有助于保险公司重新聚焦可带来长期收益的保障型保险产品,更加谨慎地研发具有合理利润率的投资型保险产品,促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真正体现“保险姓保”的保险本源。需要说明的是,执行新准则导致收入规模下降的问题并非我国特有,根据同行测算,欧洲等保险公司执行国际保险合同准则同样会出现收入规模的大幅下降。

(二)有利于抑制保险公司粉饰财务业绩,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险合同的计量高度依赖精算假设和精算结果。原准则下,精算假设调整对未来利润的影响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导致个别保险公司为粉饰当期财务业绩不惜虚假调整精算假设。新保险合同准则下,精算假设调整对未来利润的有利影响不允许计入当期损益,而必须在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间逐步确认,使得保险公司利用调整精算假设来调节当期利润的目的落空,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利润操纵行为,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三)有利于增强我国保险公司综合实力,提升我国保险行业国际形象。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新保险合同准则代表了当前全球保险会计领域的先进水平。该准则的发布实施,特别是保险合同负债的计量、保险服务收入和保险服务费用的确认等,需要保险公司的财务部门、精算部门、业务部门、销售部门、信息技术部门等的精诚合作、协同发力,有利于促进提升保险公司精细化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实力,有利于锻造一批优秀的复合型保险会计专业人才。同时,实施新保险合同准则也有利于我国保险公司与国际同行对标,提升我国保险行业的国际形象和国际影响力。

(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以避免出现境内外报表会计准则适用差异。

问:财政部门应如何做好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实施指导工作?

答:一是加强宣传培训。财政部门要采用多种渠道和形式,做好新保险合同准则宣传培训,帮助和指导实施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掌握新准则的基本内容及主要变化,及时做好新准则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是加强实施指导。财政部将尽快发布新保险合同准则应用指南,为企业实施新保险合同准则提供操作性指引。各地财政部门要密切跟踪新准则实施准备情况,做好监督指导,了解收集新准则实施准备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反馈。

三是加强政策协同。财政部将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新保险合同准则与有关监管政策的协调一致,努力形成监管合力,同时会同税收部门抓紧研究新旧准则下税收政策的衔接过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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