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社会救助对象服务手册

为了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和低保行政文书规范应用工作,提高社会救助政策执行质量,市民政局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为解民忧,为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在社会救助工作中,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做好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政策宣传与解答,让社会救助政策在群众中普及,让群众充分了解救助政策。让党的惠民政策深入宣传到群众中去,让党的政策惠及民生,让符合社会救助政策困难群众的生活得到基本保障。窗体顶端

为深入开展“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活动,助力文明城市创建,全面落实大救助工作要求,进一步统筹全市社会救助资源,推进各类救助事项实现“一门受理,协同办理”。通过社会救助政策宣传,不断兜牢困难群众基本民生底线,在市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大力支持下,我办编印了《争创全国文明城市携手共建服务型政府“潜江救助明白办”社会救助对象服务手册》(以下简称《服务手册》)。

目录

一、基本生活困难群众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民政局)………………………………………1

2.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民政局)……………………………………………3

3.在档困难职工家庭帮扶救助(市总工会)……………………………………6

二、残疾人

5.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民政局)……………………………………………11

6.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民政局)……………………………………………12

7.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补贴(市残联)……………………………13

8.残疾人普通大学资助(市残联)……………………………………………14

9.0-15周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市残联)………………………………15

三、困难老人妇女儿童

10.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民政局)……………………………………………19

11.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卫健委)………………………………………20

12.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卫健委、计生协会、中国人寿保险潜江分公司)……………………………………………………………………………21

1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卫健委)………………………………22

14.孤儿基本生活费救助(民政局)……………………………………………23

1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民政局)…………………………24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6.贫困学生学前教育资助(教育局)………………………………………26

17.义务教育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教育局)………………………27

18.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救助(教育局)………………………………………29

19.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救助(教育局)………………………………30

20.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救助(教育局)…………………………………31

21.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救助(教育局)………………………………33

22.大学新生入学资助(滋蕙计划)(教育局)……………………………34

23.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教育局、所在高校)………………………35

24.城乡低保对象大学生救助(民政局)……………………………………36

25.孤儿助学工程(民政局)……………………………………………37

26.“雨露计划”职业教育扶贫救助(乡村振兴局)…………………………38

五、患病困难群众

27.农村低收入人口医疗救助(医保局)………………………………39

28.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保局)………………………………………41

29.城乡低保对象患严重精神障碍风险评估达到3-5级患者救助(民政局)…………………………………………………………………………42

30.城乡低保对象尿毒症白血病患者救助(民政局)…………………………43

31.0-14周岁困难家庭先心病儿童救助(红十字会)………………………44

32.0-18周岁困难家庭白血病儿童资助(红十字会)………………………45

33.农村“两癌”患病贫困妇女救助(市妇联)………………………………46

六、住房困难群众

34.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救助(住建局)…………………………………………49

35.农村危房改造救助(住建局)………………………………………………50

七、就业困难群众

36.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社局)……………………52

八、受灾急难群众

37.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局)……………………………………………53

38.急难及支出型临时救助(民政局)…………………………………56

39.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民政局)………………………………………57

九、涉案涉法困难群众

40.低收入家庭法律援助(司法局)……………………………………………58

41.困难案件当事人救助(法院)……………………………………………60

42.国家司法救助(检察院)……………………………………………63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1.办理条件: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持有本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2.救助标准:2022年农村低保标准是每人每月565元(年6780元),城市低保标准是每人每月690元。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3.申报材料:(1)户口簿(户主页、本人页、索引页)、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和财产证明;(2)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承诺书);(3)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入户调查表;(4)银行卡复印件(或存折);(5)其他必要材料。

4.办理地点:区、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救助

2.救助标准: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现行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38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102元。照料护理标准,坚持“分类定标、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对应照护服务标准。

在档困难职工家庭帮扶救助

1.办理条件:

根据职工致困原因和困难程度,按照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类别,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实施建档帮扶。

(一)深度困难职工。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并且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计算办法为,(家庭连续12个月总收入—家庭连续12个月刚性总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12个月≤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深度困难职工包括以下情形:(1)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但还存在患病、子女上学、伤残等其他刚性支出的困难职工家庭。(2)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下岗失业、停发或减发工资,造成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3)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伤残等因素,导致家庭收入扣减重特大疾病支出和长期照料费用后,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二)相对困难职工。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并且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职工家庭。计算办法为,(家庭连续12个月总收入—家庭连续12个月刚性总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12个月≤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

(三)意外致困职工。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生活仍暂时有困难的意外致困职工家庭。计算办法为,(家庭连续12个月总收入—家庭连续12个月刚性总支出费用和家庭意外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12个月≤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

意外致困职工包括以下情形:(1)自然灾害、安全事故、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事件中负伤致残、染病或牺牲的职工家庭。(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产生大额救治费用的职工家庭。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当地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地方罕见病病种目录以及职工医疗互助病种目录。(3)发生自然灾害或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的职工家庭。(4)其他原因产生临时性困难的职工家庭。

2.救助标准:

(一)生活救助。根据困难职工家庭致困原因和收支情况,按照生活水平达到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确定发放标准。对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之和;对相对困难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个月之和。

(二)医疗救助。根据困难职工医疗医药费支出和帮扶资金筹集情况,按照不超过医疗医药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确定(含自付和自费部分)。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按照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的70%进行救助,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按照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的60%进行救助。

(三)助学救助。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高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生助学,每生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个月之和。对接受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助学,以及对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学生助学,每生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个月之和。建档困难职工子女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和特殊教育阶段,应按年度连续实施助学。

3.申请材料:

4.办理地点:潜江市东风路128号市总工会

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救助帮扶政策

1.办理条件:以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7000元为参考,研判“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实现情况,综合考虑刚性支出以及在就医、上学、就业、产业、遭遇意外事故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潜在风险的农村户籍人口。

2.救助标准:按政策文件落实。

4.办理地点:当地村(居)委会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办理条件: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2.补贴标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00元。

3.申报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农商银行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办理条件: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2.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70元。

3.申报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2)低保金领取存折(卡);(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4)农商银行卡。

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1、办理条件:(一)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困难重度残疾人或80岁以上持证残疾人家庭。

(二)住房有改造价值;

(三)本人有改造意愿,对无障碍设施依赖性强。

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一级、多重残疾人或一户多残家庭。

2、救助标准:根据残疾人身体情况、家庭环境、无障碍改造需求等实际情况设定。

4、办理地点:区、镇、街道残联

残疾人普通高校资助

1.办理条件:潜江市本地户籍持证残疾人;

2.救助标准:专科生1000元/人;本科生2000元/人;硕士生3000元/人;博士生4000元/人。

4.办理地点:区、镇、街道残联

0-15周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一、救助对象:满足以下条件的0-15周岁有康复意愿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1.具有潜江市户籍(含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一般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若因年龄原因未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应持有三级乙等以上医疗机构或残疾儿童专业定点康复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书。

2.经残疾儿童专业康复机构评估、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具有康复价值。

二、项目分类和救助标准:

1.项目分类。救助项目分为手术类项目、康复训练类项目、辅具适配类项目。

2.救助标准。手术类项目:(1)视力障碍类:先天性白内障复明手术,单眼一次性最高限额救助0.6万元/眼(限一次手术)。(2)肢体类:对脊柱裂、多指(趾)、并指(趾)、脊柱及骨性胸廓先天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脊膜膨出后遗症等导致肌腱挛缩、关节性畸形及脱位;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性畸形及脱位等;先天性马蹄足、先天性髋关节、膝关节脱位等矫治手术提供一次性手术补助,按最高每人每年0.6万元给予救助(手术费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按限额给予救助,个人支付部分低于限额救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救助)。(3)听力障碍类:为引起听力缺陷的耳先天性畸形残疾儿童提供一次性手术补助,按最高每人每年06万元给予救助(手术费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按限额给予救助,个人支付部分低于限额补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救助)。(4)言语残疾类:为唇裂、腭裂、唇裂合并腭裂的残疾儿童提供一次性手术补助,按最高每人每年0.6万元给予救助(手术费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按限额给予救助,个人支付部分低于限额救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救助)。

康复训练类项目:

辅具适配类项目:

根据受助儿童需求配发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类辅助器具,每人每年可适配2-3件辅具,每年辅具补贴费用最高不超过0.6万元/人。个人支付部分低于限额救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救助,辅具适配目录见附件3。

每名受助儿童不限一项救助项目,手术类项目、康复训练类项目、辅具适配类项目根据儿童实际需求可同时享受。

三、实施步骤:

(一)申请。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委托人)携带残疾儿童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诊断证明材料,向市残联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潜江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

(二)审核。市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报资料审核,并出具审批意见,确定受助项目、救助标准,康复安置和救助经费补贴方式。

(三)转介。市残联负责将通过审核的残疾儿童转介到定点机构进行康复。

1.手术类项目。省内残疾儿童手术类定点机构。

2.康复训练类项目。省内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定点机构和本市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合作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组织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机构实施。

3.辅具适配类项目。省内残疾儿童辅具类定点机构。

四、办理地点:潜江市残疾人联合会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1.办理条件:凡具有潜江市户籍,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依据本人申请,均可享受高龄生活津贴。

2.救助标准:80周岁至89周岁老年人高龄生活津贴标准每月为50元,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高龄生活津贴标准每月为8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生活津贴标准每月为350元。

3.申报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

4.办理地点:所在村或社区申报,也可直接到区、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1.办理条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救助对象应是我省城镇和农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2)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再婚家庭男女双方均须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救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年90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年6960元。

3.申报材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村(居)民代表会评议表;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特别扶助对象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1寸免冠照片3张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

1.办理条件:纳入当年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潜江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

2.救助标准:按当年保险协议书中保险责任进行赔付。

3.申报材料:(1)在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由法定受益人提出申请,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导致意外伤害时提供)、关系证明、权益转让书、受益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2)在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导致身体高度残疾的由其本人或委托受益人提出理赔申请,提供伤残等级证书、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导致意外伤害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3)在保险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住院治疗的,本人在出院后一个月内提出理赔申请,提供诊断证明、出院小结、住院发票、费用清单、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1.办理条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必须是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农民夫妻:(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至今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属国有农垦企业的本人必须是全民队农工身份。

2.救助标准:每人每年960元

孤儿基本生活费救助

1.办理条件: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救助标准:社会散居孤儿1380元/月/人,集中供养孤儿2208元/月/人。

3.申报材料:(1)户口本和身份证;(2)《湖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3)申请人和其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4)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

4.办理地点: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1.办理条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查找不到,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是指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赔付条件;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查找不到是指公安机关查找不到儿童父母身份信息;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2.救助标准: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380元/月/人,集中供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2208元/月/人。

学前教育资助

1.办理条件:普惠性幼儿园在籍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等。

2.救助标准:每人每年1000元(分学期发放:春季学期500元,秋季学期500元)。

3.申报材料:脱贫家庭(即原建档立卡家庭)儿童凭乡村振兴局认定材料进行申报;烈士子女凭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材料进行申报;孤儿凭民政部门认定材料进行申报;残疾儿童凭市残联认定材料进行申报;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凭必要的证明材料申请,学校根据提供的材料结合家访等情况认定。

4.办理地点:就读幼儿园。

义务教育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1.办理条件:分为寄宿生生活补助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两类。寄宿生生活补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寄宿学生和所有特殊教育学生。包括:(1)脱贫家庭学生;(2)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家庭学生;(3)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学生;(4)农村、城镇低保户家庭学生;(5)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子女。

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对象为:(1)脱贫家庭学生;(2)非脱贫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3)农村低保家庭学生;(4)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1)寄宿生: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分学期发放:春季学期500元,秋季学期500元);中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分学期发放:春季学期625元,秋季学期625元)。

(2)非寄宿生:按照寄宿生补助标准50%的比例给予资助,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分学期发放:春季学期250元,秋季学期250元),中学生每生每年625元(分学期发放:春季学期312.50元,秋季学期312.50元)。

3.申请材料:脱贫家庭学生凭乡村振兴局认定材料进行申报;烈士子女凭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材料进行申报;孤儿、农村和城镇低保户家庭学生凭民政部门认定材料进行申报;残疾学生凭残联认定材料进行申报;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必要的证明材料申报,由就读学校进行认定。

4.办理地点:就读学校。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救助

1.办理条件: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1)脱贫家庭学生;(2)残疾学生;(3)农村低保户家庭学生;(4)特困救助家庭学生。

2.救助标准:免除学费(按学校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630元至900元),报名时直接免除,不发放至学生手中。

3.申请材料:脱贫家庭学生凭乡村振兴局认定材料进行申报;残疾学生凭残联认定材料进行申报;农村低保户家庭学生及特困救助家庭学生凭民政部门认定材料进行申报。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救助

1.办理条件: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脱贫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农村、城镇低保户家庭学生;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2.救助标准:一档3000元/生/年(分学期发放:春季学期1500元,秋季学期1500元);二档2000元/生/年(分学期发放:春季学期1000元,秋季学期1000元);三档1500元/生/年(分学期发放:春季学期750元,秋季学期750元)。脱贫家庭学生按一档标准发放。

3.申请材料:脱贫家庭学生凭乡村振兴局认定材料进行申报;烈士子女凭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材料进行申报;孤儿、农村和城镇低保户家庭学生凭民政部门认定材料进行申报;残疾学生凭残联认定材料进行申报;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凭必要的证明材料申报,由就读学校进行认定。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救助

2.救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按学期发放,春季学期1000元,秋季学期1000元)。

3.申请材料:涉农专业学生以就读的专业进行认定。非涉农专业按以下情况来准备申报材料:脱贫家庭学生凭乡村振兴局认定材料进行申报;烈士子女凭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材料进行申报;孤儿、农村和城镇低保户家庭学生凭民政部门认定材料进行申报;残疾学生凭残联认定材料进行申报;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凭必要的证明材料申报,由就读学校进行认定。

4.办理地点:就读中职学校。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救助

3.申请材料:学校根据学生户籍类型来认定。

大学新生入学资助(滋蕙计划)

1.办理条件:资助对象是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学生:(1)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2)烈士子女、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3)因突发事件等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办理地点:潜江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办理条件: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大学新生或高校在读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2.救助标准:专本科生申请贷款额度上限每年12000元,研究生申请贷款额度上限每年16000元。在读期间利息全部财政补贴。

3.申请材料:(1)学生和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必须为潜江本地户籍);(2)大学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或学信网学籍在线报告;(3)在国家开发银行网站上打印出来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未通过预申请的还需携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原件。

城乡低保对象大学救助

1.办理条件:城乡低保对象中的普通高等教育大学(专)在校学生。

2.救助标准:按照当年我市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年为690元/月)的3倍给予定额救助。每年10月份集中办理。

3.申请材料:1.个人救助申请,2.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3.申请人银行存折复印件,4、提供高等院校学生入学报名收据、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

孤儿助学工程

1.办理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1)年满18周岁以上,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2)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3)当年新入学和已经在校就读的孤儿。

2.资助标准:“助学工程”项目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时限为孤儿入学就读期间。

3.申请材料:湖北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申请表(原件)、录入通知书(复印件)、在校就读证明(原件)、学生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雨露计划”职业教育扶贫救助

1.办理条件:全市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且取得正式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包含在校期间顶岗实习)。

2.救助标准: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按每生每年不低于3000元给予补助,市内就读的每生每学年多补助1000元。

3.申请材料:1、符合补助条件但未在系统中标注的学员,由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督促学生按时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就读证明》或通过“学信网”下载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的学籍证明;2、符合补助条件家庭需提供“一卡通”(潜江农商行)

4.办理地点:根据认定情况,各村居将春、秋两季补助对象学员名单报各区镇处乡村振兴办。

农村低收入人口医疗救助

2.救助标准:农村低收入人口规范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含基本医保住院起付线)。

(1)起付标准。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医疗救助年度内起付标准为1500元。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医疗救助年度内起付标准为5000元。

(2)救助比例及限额。住院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农村特困人员为100%;农村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为75%;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救助比例为65%;农村低收入人口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限额内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纳入医疗救助,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为60%。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

(3)倾斜救助。年度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市域内按90%给予倾斜救助;省域内按规定转诊并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85%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不设年度封顶线。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1.办理条件: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2.救助标准:城乡居民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城乡居民患病住院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按规定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0%;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年度赔付封顶线为30万元。

城乡低保对象严重精神障碍风险评估

达到3-5级患者救助

1.办理条件: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严重精神障碍风险评估达到3-5级患者。

2.救助标准:按照当年我市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年标准为690元/月)的6倍给予定额救助。每年8月份集中办理。

3.申请材料:1.个人救助申请,2.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3.申请人银行存折复印件,4、提供杨市精神病医院当年严重精神障碍风险评估达到3-5级诊断证明。

城乡低保对象尿毒症白血病患者救助

1.办理条件: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尿毒症或白血病患者。

2.救助标准:按照当年我市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年标准为690元/月)的4倍给予定额救助。每年8月份集中办理。

3.申请材料:1.个人救助申请,2.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3.申请人银行存折复印件,4、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当年尿毒症或白血病诊断证明。

0-14周岁困难家庭先心病儿童救助

1.办理条件:0-14周岁确诊为先天性心脏病且需要手术治疗的儿童。

2.救助标准:5000元至30000元。

4.办理地点:潜江市红十字会

0-18周岁困难家庭白血病儿童资助

1.办理条件:0-18周岁、家庭贫困的白血病儿童。

2.救助标准:30000元至50000元。

农村“两癌”患病贫困妇女救助

市贫困妇女两癌救助资金:市域范围的城乡妇女,经过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宫颈癌ⅡB以上或乳腺浸润性癌的女性,而且在新农合或城镇职工、社区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自付费用超过2万元的。

全国两癌救助资金:由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且经过有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宫颈浸润性癌ⅡB以上或乳腺浸润癌的城乡低收入妇女。

女性安康特定疾病保险:被保险人为户籍在潜江辖区内,年龄20-64周岁,未患原发性的乳腺癌、子宫癌、子宫颈癌、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六种女性特定癌症(一种或多种)的女性(含原位癌)(全市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女职工除外)。

市贫困妇女两癌救助资金2000元/人;全国贫困妇女两癌救助资金10000元/人。女性特定癌症保险金额为10000元,其中建档立卡对象、低保户患病妇女经身份认定后保险金额可提升至20000元。女性原位癌保险金额为2000元。(备注:全国两癌救助、市贫困妇女两癌救助、安康保险理赔原则上可同时享受,但同一人不重复享受同一种政策)

(1)贫困妇女两癌救助资金

市级救助:市妇联下发申报通知——患者家属或本人到本地妇联领取并填写个人申请表——上交申请表、治疗费用单据及低保证明或低收入证明至本地妇联审核——本地妇联审核后报送市妇联审批——市妇联审批后收集名单人员账户,上报名单到财政局审核后发放救助金。

申请全国救助:市妇联下发申报通知——低收入“两癌”患病妇女到本地妇联领取并填写个人申报表,提交证明材料——村(社区)、区镇街道妇联负责收集汇总申报对象名单、人数以及申报材料,上报至市妇联审核并按程序报省妇联,由省妇联确定最终救助名单后发放救助金。

(2)女性安康特定疾病保险

在申请各项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②被保险人个人银行账户复印件(提供开户行名称);

③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例记录和确诊疾病必要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

4.办理地点:市妇联办公室(园林街道章华南路18号市政府院内政协楼一楼101)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救助

1.办理条件:城区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潜江市城区户籍居民(含申报家庭成员);2.潜江市城区城市低保,且连续享受低保待遇6个月以上;3.在潜江城区无房产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

2.救助标准:实务配租或租赁补贴

3.申请材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其他婚姻关系证明)和低保领取存折原件(低保银行卡领取记录)

4.办理地点:现居住所在社区办理

农村危房改造救助

1.办理条件: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户、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有C/D级唯一住房的可申请农村危房改造。

2.救助标准:2021年我市“6类重点对象”给予一次性的补助,标准共分3大类6小类:第一类是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D级补3.5万元,C级补1.8万元;第二类是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其他脱贫户,D级补2.3万元,C级补1.45万元;第三类是农村低保边缘户、农村低保户,D级补2万元,C级补1.25万元。比照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合理拟定2022年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后,报市政府审批执行。

3.申请流程:由农户本人向村(居)委会提出改造申请,对于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居)委会帮助其提出住房保障申请。全市严格按照“户申请、村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公示、市批准”的程序,逐级审核审批、公告公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补助对象为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户、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6类农村低收入群体。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困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

4.办理地点:“6类重点对象”所在村委会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办理条件:潜江市户籍,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正在缴纳灵活就业社保人员(不包含市属原国有集体企业正式招工买断协解人员)

2.救助标准:100元/月(最长享受12个月)

3.申请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工行或农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办理地点: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人社10号窗口

自然灾害救助

(1)灾害应急救助。因自然灾害紧急转移人员,集中安置的,由各地统一保障其基本生活,不另外发放生活救助资金;分散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2)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对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的家属,按死亡人员每人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4)倒塌、损坏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原则上按《湖北省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指导标准》(鄂民政规〔2016〕1号)执行。因自然灾害造成以长期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受灾人员,按重建面积控制标准(家庭成员1-2人为50平方米、3-4人为70平方米、5人以上为80平方米),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照救助面积每平方米500-800元、300-500元、300元以下的标准实施救助;因灾受损唯一住房修缮所需资金达4000元以上的,对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户不低于4000元、3000元、200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5)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因旱灾造成饮用水、口粮、衣被等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按每人不低于9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6)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象主要是因当年倒房恢复重建、因灾重大伤病救治、农作物绝收或农产品损失严重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人不低于410元、300元、15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3.申请材料及程序:

受灾群众填写《潜江市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申请表》,递交村委会;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递交《申请表》的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填写《潜江市救灾款物申报民主评议记录本》,名单在村委会显目地方张榜公示;公示名单无异议后上报区、镇、街道政府。区、镇、街道抽查(对象不少于15%)审核并公示,建立台账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审查,对上报对象随机抽查,并建立救助对象电子备案表;通过银行将救助资金直达到户(注明“救灾”字样);区、镇、处组织以户为单位填写《潜江市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发放明白卡》,并将《明白卡》发放到户。

4.办理地点:各区、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急难及支出型临时救助

1.办理条件:(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务工、帮工事故、溺水、触电、矿难、生产安全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救助标准:根据申报对象的不同情况给予当年我市城市低保标准(2022年标准为690元)的0.5-12倍救助。年度内困难对象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无正当理由,不予重复救助。

4.办理地点: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1、办理条件: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2、救助标准:根据其实际需求提供乘车凭证和必要的饮食,因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短途公共交通费的,一般不超过20元。

3、申请材料:(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4、办理地点:潜江市救助管理站(潜阳西路50号)

低收入家庭法律援助

一、办理条件:

2.案件审理地条件。办案机关、检察机关、审理机关需在潜江。

二、救助标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其中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每年潜江市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以内执行。

三.申请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承诺书;(三)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4.办理地点:潜江市江汉路共建巷5号潜江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困难案件当事人救助

4.办理地点:市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受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6)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7)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

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2)救助申请人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3)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

(4)救助申请人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最低支出;

(5)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

(6)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3.申请材料:(1)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2)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3)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4)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5)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应当能够说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

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

4.办理地点: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政府网站标识码:4290050001主办:潜江市人民政府承办:潜江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THE END
1.个人养老金每年缴纳上限为什么是12000元2022年4月25日下午3时,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厅举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司长聂明隽将针对关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有关情况,进行答问。 问:为什么个人养老基金每年缴纳上限是12000元? 答:个人养老金每年缴纳上限为12000元,主要是基于三点考虑: https://m.cngold.org/news/xw29436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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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人寿董事长白涛:建议提高个人养老金缴费上限,目前12000元额度6月9日,中国人寿董事长白涛在第十四届陆家嘴论坛上表示,建议提高个人养老金缴费额度上限,“个人养老金缴费上限12000块钱的额度,对于中高收入群体来讲额度太小。”他还建议在低收入群体领取个人养老金时予以免税,“对于中低收入人群来说,没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的时候不用缴税,反倒是建立后领取时还需要缴3%的税,对他们https://m.jiemian.com/article/95539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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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大公司年金保险:平安+国寿+恒安标准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1.福享E赢:假设30岁男性投保,5年交,年交2万,保至70周岁,则被保险人平安生存至60周岁,每年可以领取年金12000元。 2.鑫耀鸿图2024:假设40岁男性投保,10年交,年交100000元,则保单第5年-第9年,年领100000元;保单第10年-第14年,年领20000元;15年满期后领取413300元。 https://www.csai.cn/baoxian/1420076.html
12.中交设计(600720)基金持股新浪财经17 中国太保 601601 3900 132912 0.57 18 建设银行 601939 15000 131850 0.56 19 宝丰能源 600989 7800 131352 0.56 20 立讯精密 002475 3200 130432 0.56 21 长江电力 600900 4400 130020 0.56 22 中国人寿 601628 3100 129952 0.55 23 中国银河 601881 8500 129455 0.55 24 中国海油 600938 4300 126893 0.54 25http://vip.stock.finance.sina.com.cn/corp/go.php/vCI_FundOwnedList/stockid/600720/fund_ownedid/000585.phtml
13.国寿鑫福年年养老年金保险什么时候还本金?如果以刚满月的女宝宝为例,如果选择年满55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为祝寿金领取日,以五年交的方式购买该产品,年交10万元。 那么在合同生效日可领取12000元,之后直至80周岁每年可领取生存保险金13463元,满55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可领取50万祝寿金,满80周岁还可给付基本保额89750元,累计的固定生存利益达157万余元。 https://www.naibabao.com/zhidao/content/show/id/86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