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牵引挂车发生交通事故,承保牵引车的保险公司需要承担保险责任吗?

保险是以特定风险为对象,以对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以危险共担为基础的一种商业行为,只有当保险标的发生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风险事项而产生损失时,才能形成法律上的保险责任。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被保险人仅就其名下的牵引车向保险公司购买商业车损险,牵引车牵引挂车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承保牵引车车损险的保险公司无需对挂车车辆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30日,甲公司为其所有的鲁Q99**S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华安财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为220800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2000元,保险期间为2019年11月4日0时0分至2020年11月4日0时0分,该半挂牵引车后挂鲁QS**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未在华安财险公司购买任何保险。

2020年4月17日2时21分许,乙公司驾驶员高某驾驶陕EC***2(陕ER**8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行驶中与甲公司驾驶员韩某驾驶的案涉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韩某承担次要责任。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韩某驾驶的案涉重型半挂牵引车花费施救费5500元。经鉴定,鲁Q99**S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损失为148655元,鲁QS**1挂重型仓栅半挂车的损失为35670元,共计184325元,甲公司支付评估费3600元。案涉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修理厂修理共花费修理费185025元。

事故发生后,甲公司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高某、乙公司及陕EC9**2(陕ER**8挂)车辆的商业险承保公司(人保财险公司)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人保财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甲公司车辆损失2000元,在机动车综合商业险限额内赔偿甲公司车辆损失及施救费的70%,即131477.5元。后甲公司向案涉车辆的承保公司华安财险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华安财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按30%的责任比例对甲公司的施救费1650元、评估费1080元、车辆损失费54697.5元,共计57427.5元予以赔偿。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责任书的认定,华安财险公司应赔偿甲公司牵引车及挂车总损失184325元及施救费5500元的30%即54947.5元(减去2000元免赔额)。

一审宣判后,华安财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所有的案涉重型半挂牵引车系由牵引车与半挂车两部分组成,该公司向华安财险公司为鲁Q99**S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等险种,但并未就鲁QS**1挂重型仓栅半挂车投保任何险种。案涉交通事故导致牵引车及半挂车均受损。鉴于华安财险公司仅承保案涉牵引车机动车损失保险,故其仅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牵引车的车辆损失。因甲公司并未就案涉重型仓栅半挂车在华安财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故其与华安财险公司就该半挂车之间并未形成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华安财险公司对该重型仓栅半挂车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案涉价格评估结论书确定的鲁Q99**S重型半挂牵引车损失及施救费数额,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案涉保险合同约定,华安财险公司应承担的车辆损失及施救费数额为43646.5元。

二审法院遂将一审判决认定的华安财险公司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甲公司的车辆损失及施救费数额变更为43646.5元。

法官说法

刘慧琴

安康中院民二庭副庭长

一级法官

保险是以特定风险为对象,以对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以危险共担为基础的一种商业行为,只有当保险标的发生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风险事项而产生损失时,才能形成法律上的保险责任。挂车本身无动力驱动装置,挂车使用必须由牵引车牵引。无论是从国家标准层面,还是从国家法律规定层面看,挂车当然属于机动车的范畴,需要单独办理行驶证和牌照。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挂车车主可自愿选择购买交强险或者商业险。实践中,牵引车与挂车虽连接使用,但在车管部门分别登记,分别上牌,拥有不同的机动车编号和行驶证。

牵引车与挂车可能为同一人所有,也可能为不同人所有,但不论何种情形,由于牵引车与挂车分别投保,牵引车与挂车应视为两辆独立的机动车。牵引车与挂车连接使用发生交通事故时,很难确定事故是由牵引车或者挂车造成。在此情形下造成本车损失或者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应根据牵引车和挂车具体投保情况而定。

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被保险人仅就其名下的牵引车向保险公司购买商业车损险,牵引车牵引挂车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承保牵引车车损险的保险公司无需对挂车车辆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法官提示

在公路运输中,两车连接使用作为大型运输工具,虽然具有比较突出的优势,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往往因为其较大的装载质量和制动劣势,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在货物运输等商事活动中,为降低经营风险,减少损失,建议挂车车主对挂车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以作为对牵引车保险的一种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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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安康中院民二庭

审核:钱月娟|责编:马小松|校对:许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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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说法|牵引挂车发生交通事故,承保牵引车的保险公司需要承担保险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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