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4日,本所房地产一部第三期部门培训如期而至。本期培训围绕诉讼时效的适用展开讨论。
第一环节:小组讨论(20分钟)
傅宏杰主要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10月01日实施)对适用诉讼时效的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进行梳理。
姜诗彦律师对“当事人只对本金主张权利,利息和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提出个人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因此,在同一债权中,当事人只对本金主张权利的,利息部分的诉讼时效应当随本金债权的一并中断。但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和本金不是同一债权,因此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并不发生中断。
刘莺律师认为,在实务中,因除斥期间是不会中断、中止,需引起重视,应将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一并考虑。
就诉讼时效而言:第一,针对特殊诉讼时效的适用,《民法总则》中“法律另有规定”指在《民法通则》以外的法律规定,包括《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中对诉讼时效特殊规定。但租金、人身损害诉讼时效应该统一适用《民法总则》中3年的诉讼时效。第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不适用诉讼时效;
李思余律师用案例向大家解释了《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据此,未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须受诉讼时效限制。
张颖律师从最高院的批复及司法解释的角度讨论了特殊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
1.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的,应属于时效中断。如债权人方在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2.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另外,需注意对于同一租赁合同项下分期支付的租金,目前最高院民二庭已通过个案裁判确立了自最后一期租金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的规则。
第三环节:总点评
金鹰律师肯定了此次培训。成员们从不同视角对知识点进行梳理,也针对争议点提出个人观点,具有明显进步。
诉讼时效
情形
时效
依据
备注
一般规定
3年
《民法总则》第188条
2017年10月1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一年
最长保护时效
20年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特殊规定
《民法总则》
第188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海上货物运输,被认定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追偿
90日
《海商法》第257条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
1年
海上拖航合同
《海商法》第260条
对第三人的人身伤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船舶向其他船舶的追偿
《海商法》第261条
共同海损分摊
《海商法》第263条
《拍卖法》第61条第3款
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一般为1年;诉请有关薪金的,自劳动合同终止起1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
2年
《产品质量法》第45条
环境损害赔偿
《环境保护法》第66条
船舶发生油污损害
《海商法》第265条
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国际货物买卖、技术进出口合同
4年
《合同法》第129条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
5年
《保险法》第26条第2款
诉讼时效起算时点
起算时点
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
《民法总则》第188条第2款
分期履行的同一债务
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民法总则》第189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
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
《民法总则》第190条
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
《民法总则》第191条
借贷合同到期后又出具一份无期限的借贷合同
无期限借贷合同出具次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号)
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5)民二他字第35号)
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其规定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断
不可抗力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但应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除斥期间
起算点
期限
基于债权
合同的撤销权
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民法总则》第152条
《合同法》第75条
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30日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
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最长保护期)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
《民法总则》第145条
《合同法》第47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合同被追认之前
《合同法》第48条
相对人
催告追认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予以追认
1个月
《合同法》第47条、48条
债权人提存物领取权
自提存之日起
《合同法》第104条
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问题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年(有质量保证期的、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58条
赠与的撤销权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
《合同法》第192条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6个月
《合同法》第193条
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消异议权(无约定)
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消通知到达之日
3个月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
商品房
买卖合同一方迟延交付房屋或迟延付款
对方当事人催告后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
房屋租赁合同众,承租人非法转租
自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出租人转租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保证责任追偿权(未约定保证期限)
一般
保证
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该除斥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担保法》第25条
连带责任保证
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担保法》第26条
债权人受领破产财产分配额
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
2个月
《企业破产法》第118条
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分配提存债权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
《企业破产法》第119条
受遗赠人
知道受遗赠
《继承法》第25条
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人寿保险
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保险法》第26条
其他险种
基于物权
遗失物返还请求权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
《物权法》第107条
遗失物认领权
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
《物权法》第113条
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
自侵占发生之日
《物权法》第245条
异议登记有效期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15日
《物权法》第19条
预告登记有效期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物权法》第20条
基于身份关系
股东对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撤销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
60日
《公司法》第22条
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撤销权
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
《企业破产法》第64条
胁迫结婚(受胁迫一方)
自结婚登记之日
《婚姻法》第11条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
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5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