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深圳监管局官网公布了同意恒大人寿向海港人寿转让保险业务的批复,海港人寿、恒大人寿分别发布保险业务转让的公告。全国性国有保险公司海港人寿正式宣告成立,并全盘接手恒大人寿包括保单在内的资产负债。
至此,恒大人寿风险处置正式收官,海港人寿扬帆起航。新鲜出炉的海港人寿到底是什么来头?恒大人寿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证?带着这些疑问,记者采访了海港人寿董事长朱迎、恒大人寿董事长梁栋、恒大集团执行总裁肖恩以及一众保单持有人、市场观察人士、金融观察人士和法律专家。
朱迎:切实保障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
记者: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深圳监管局近期对海港人寿接受恒大人寿资产负债(保单)转让进行了批复,可否介绍一下海港人寿的基本情况?
朱迎:海港人寿是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一家全国性的国有保险公司,公司由深圳市鹏联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重庆市渝新投资有限公司联合发起成立,注册资本150亿元,注册地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海港人寿的经营范围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公司下设88家分支机构,主要分布在重庆、四川、陕西、湖北、湖南、河南、广东、江苏等地。
记者:那么,公司未来在经营方面有什么计划?
接下来,海港人寿将积极发掘股东资源的协同优势,通过产品、服务、渠道创新,大力发展高价值新增业务,坚决守住风险合规底线。
从人身寿险行业发展方向看,路径十分清晰。党的十九大以来,监管部门果断出手处置了一批风险机构,保护了保险消费者切身利益,维护了金融市场稳定,为寿险行业深化改革营造了清朗的发展环境。同时,行业逐步摆脱了过去的发展模式,坚持“保险姓保”,将服务实体经济和民生保障作为立业之本,走上了以客户为中心、以价值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道路。
在今后的发展历程中,海港人寿将坚持“客户至上、价值导向、守正创新、诚信担当”的经营理念,以“为客户提供健康与养老保障,助力国家完善多支柱社会保障体系,为客户、股东、员工、社会创造价值”为使命,坚持“规范、稳健、专业、进取”的经营思想,打造专业规范、满足客户需求的全方位寿险业务能力和客户服务能力,确保可持续发展,成为值得信赖、信誉卓著、行业领先的人寿保险服务提供商、民生保障综合服务商。
梁栋:恒大人寿在经营上遇到很大的困难
记者:能否透露一下公司资产负债转让的具体情况?
肖恩:聚焦主业、全力以赴保交楼
肖恩:恒大集团上下全力推进稳经营、保交楼工作,有序推进债务重组和各板块风险化险。集团一直努力修复、提升资产价值和业务活力,但集团以及各板块所面临的困难、挑战和不确定性依然巨大。
关于恒大人寿,据我们了解的情况,公司遇到重大经营困难,相信在监管部门指导下和各方鼎力支持下,恒大人寿团队完全有能力依法依规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与有实力的企业开展市场化合作来解决经营和管理问题。目前,集团各部门及各地区公司正开足马力、积聚全力抓复工抓建设抓推进,保交楼工作和销售目前已经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专家:恒大人寿保单持有人吃下一剂“安心丸”
就海港人寿接手恒大人寿一事,记者采访了持有原恒大人寿寿险保单的邹捷(化名)。
一位熟悉情况的市场人士向记者表示,从整个保险业基本面来看,根据2022年发布的数据,中国目前已成为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银保监会在去年年底公开表示整个保险行业偿付能力充足、运行稳健、风险完全可控。
上述市场人士称,恒大人寿所在的寿险赛道在2021年前保持了十年增长,尽管在之前首次出现负增长,但当下市场对于保障性产品需求强烈,整个赛道上的企业也正积极开展战略层面的转型,愈发坚定“保险姓保、回归本源”的定位,把经营思想转变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上来,建立“信赖”和“品牌”,以好产品好服务不断推动高质量发展。
一位资深金融观察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此次金融监管部门同时批复海港人寿的成立和对恒大人寿保单的受让,可以看到“稳”字当头、“立”字当先,体现了保险业务“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底色,体现了风险处置中保民生、保稳定重要原则。
上述金融观察人士表示,考虑到此前盛京银行股权已完成转让,恒大人寿本次转让所有的资产和负债,一方面意味着金融业务的风险已经基本实现与恒大集团的整体风险的隔离,避免了恒大集团困境向这两个金融业务板块传递扩散;另一方面也能够有效收敛恒大集团多元化的风险敞口,有利于其聚焦房地产主业、保交楼重要任务和债务重组。
一位法律专家则告诉记者,有新成立的国有保险企业海港人寿能够介入恒大人寿经营改革,并受让其保单和业务,出资方实力也很强,这对于恒大人寿的保单持有人而言是很好的消息,等于是一剂“安心丸”。尽管两家公司的合作是商事意义上对保单持有人的救助和保障,但不管从有效保障消费者利益的角度还是从市场化法治化推动风险化解的角度来看,都是一次重要创新,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的实践探索。